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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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1000—2015,定义3.1]注:
简称综治。
3.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综合治理业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各类平台资源,通过系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数据进行集成、交换、共享等方式,建设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
[GB/T31000—2015,定义3.2]注:
简称综治信息系统。
3.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联网以综治视频综合应用为目的,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和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专线网络,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产品并集成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业务,将视频会议、视频监控、视频通讯、视频培训、视频点播、视频调解、视频信访、视频调研、信息发布等功能整合在同一平台上,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指挥调度、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服务管理等业务应用可视化、智能化、扁平化的综合高清视频网络系统。
注:
简称综治视联网。
4总体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根据各地区经济状况、人口规模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按需整合现有资源、人员、设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规模合理、层级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的综治中心,并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在纵向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各层级综治中心运转规范、衔接有序、指挥高效,在横向促进综治中心与本地区各相关部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协调一致,实现一体化运作,实体化运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实战功能,突出工作实效,使综治战线成为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的一道防线。
5功能定位5.1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功能5.1.1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基本功能基本功能包括:
a)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向上级综治组织和本地区党委、政府及综治委提出政策建议。
b)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护路护线联防等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的解决。
c)组织协调本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调解辖区内跨地区的矛盾纠纷;
指定牵头单位调解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
对相关部门依照首问责任制受理、但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确定相应的责任单位予以调解。
d)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e)对辖区内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
f)掌握辖区内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并提出督办建议。
g)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h)省、市两级综治中心协助驻军部队参与平安创建,协助做好涉军维权、军地互涉案件查办等工作。
i)上级综治组织和同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5.1.2县(市、区、旗)综治中心特殊功能要求县(市、区、旗)综治中心除具备5.1.1所列功能之外,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a)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的求助、投诉联动受理、处理、督办、反馈。
b)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
5.1.3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特殊功能要求乡镇(街道)综治中心除具备5.1.1所列功能之外,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a)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的求助、投诉和有关矛盾纠纷联动受理、处理、督办、反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c)组织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平安市场等基层平安细胞的创建活动。
d)发展壮大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群防群治队伍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力量,促进相关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5.2村(社区)综治中心功能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具备如下功能:
a)组织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收集、了解社情民意,采集、录入、上报各类基础信息。
b)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护路护线联防等工作任务。
c)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d)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e)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并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实现衔接,受理、处理辖区内群众的求助、投诉等。
f)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平安市场等基层平安细胞的创建活动。
g)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充分发动群众,逐步实现对本地区社会面治安状况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排除公共安全隐患。
h)发展壮大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群防群治队伍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力量,促进相关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i)上级综治组织和村(社区)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6运行模式6.1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综治中心按照“综治办+综治信息系统+N”的模式,依托综治信息系统,强化同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在此基础上完善各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
6.2县(市、区、旗)综治中心通过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加强对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力量的整合,有效集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深化平安建设相关服务管理职能。
同时,依托综治信息系统,整合信息资源,提升服务管理效能。
6.3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下,通过组织集中办公等方式整合有关基层力量,依托综治信息系统,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实体化工作平台,发挥实战功能,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工作联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6.4村(社区)综治中心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发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作用,依托综治中心,深化网格化管理,加强社会化服务,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并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7人员组成7.1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可以结合实际由综治委或者综治办负责同志担任同级综治中心主任,负责组织综治中心的管理工作;
设置若干副主任并可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兼任。
村(社区)由党组织书记担任综治中心主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综治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7.2工作人员7.2.1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综治中心综治办全体工作人员可进驻综治中心。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平安建设等方面可由相关部门安排人员入驻,共同开展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卫生计生、铁路等单位,以及综治委各专项组组长单位,应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视频会议、视频通讯等可视化办公,或者派员入驻综治中心办公。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可以招用事业编制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聘用社会工作者、支持社会组织或志愿者从事有关工作。
7.2.2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综治办全体工作人员进驻综治中心。
根据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安排人员入驻,共同开展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应派员入驻综治中心办公。
承担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职能的机构以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应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视频会议、视频通讯等可视化办公,或者派员入驻综治中心办公。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可以招用事业编制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聘用社会工作者、支持社会组织从事有关工作。
7.2.3村(社区)综治中心结合实际,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驻村(社区)民警、网格管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参与做好综治工作,支持社会组织从事有关工作。
8设施要求8.1基本要求综治中心设施应满足如下要求:
a)服从规划布局,根据人口分布等因素,选择辐射能力较强、交通相对便利、群众办事方便的地方。
b)以现有人员、设施等为基础,充分整合资源。
可充分利用现有的综治办办公用房、政务服务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场所建设综治中心,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单独建设。
c)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应具备满足综治办日常办公、其他部门派驻人员日常办公需求的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应按照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予以配备,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具备满足综治办日常需要的办公场所。
d)应为开展群众接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社会治安形势监测研判、综治信息系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等工作提供必要场所。
e)应规范标牌、标志。
标牌名称统一为:
×
省(自治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
f)应配备必要办公设备;
服务窗口设置合理、整洁规范;
合理配备休息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
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并设有无障碍设备标识;
配备防火防盗、安全逃生等安全设施,走廊设立防滑安全提示语;
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职责等上墙公开;
在醒目位置摆放有关政策法规等宣传资料;
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和咨询电话;
设置公共卫生间。
8.2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施特殊要求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应建有以下专门设施:
a)群众接待厅:
由综治办和进驻的相关单位派员设置窗口,提供信访接待、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人口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现场解答或咨询,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b)矛盾纠纷调处室:
为综治组织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司法行政、信访部门与综治中心进行工作衔接,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调解土地权属争议、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环境保护部门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解劳动关系纠纷,妇联参与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工作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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