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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的概念及其具体分析
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的价值与意义
人格权是以人格独立为前提,并以独立的人格所应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所以人格权是由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一旦个人不再是权利客体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再是身份和家庭权支配的对象,而是具有自主性人格的个人,则人格权具备生长的土壤,另一方面,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依赖于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个人不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尤其是生命,健康,自由等权利,则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意志自由,因此人格的独立又需要进一步确认和保护人格权,人格权并不从属于财产权,而是人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9世纪的西方民法学者大都把财产权视为个人人格的延长,主张将个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价值体现在个人对财产的支配方面,人格权利就是对财产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人格的尊重意味着对他人财产的尊重,这就是黑格尔所宣称的“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人格权的财产化忽视了人格权的固有价值,如果人格权的存在的价值和目的仅仅只是为了保障财产权的享有和实现,则人格权实际上转化为从属于财产权的财产,这势必会导致人格的价值论为商品和金钱的奴役对象的后果,事实上,虽然人格权存在的目的之一,是保障财产权的行使并为财产权提供前提条件,但人格权的存在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那就是黑格尔所说的使人们“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人格权为什么是使人“成为一个人”的权利,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必备的法定权利?
这是因为人格权不是从属于财产权的权利,而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或者说是人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人权首先体现为人格利益,保护人格权就是实现人格独立
从民法学的角色来看,人权不是天赋人权或道德权利,也不是单纯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宣言,而是以公民的人格权为其重要内容的,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生命,身体,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婚姻自主等权利,就是个人在社会中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这些权利是人能够作为一个人存在并同他人协调地生存所必备的权利,也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社会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个人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都不享有人格权,则必将丧失做人的权利和作为人的基本价值,个人也就没有资格进入社会并作为社会成员存在,所以,人权首先体现为人格利益,忽略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及社会经济条件对该制度的限制,就不可能了解人权的真实内容既然人格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是以身体和精神活动的安全和完整为客体,且以维护主体的自由尊严,安全为目的的,则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就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促进个人的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手段.
人格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人格权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简单表述人格权与人格(主体资格)的关系,即人格决定人格权,而人格权又体现个人人格,并以实现人格为宗旨,然后,实现人格的含义,不仅是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以使个人作为主体存在,而且具有更为丰富重要的内涵,一方面,实现人格,要求尊重个人必要的自由,这就是马斯洛所说人所具有的高级需要在法律上的表现,诚如苏俊雄所称现代法律,诚应透过各个人抽象的人格,而进一步着眼于有贫富,强弱,贤愚等差别之具体人类,保障其生存能力,发挥其既有主体,且有社会之存在意义民法的人格权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确认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种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同时也赋予个人享有一种同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作为斗争的武器.民法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确认了个人的共同价值,并能鼓励个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人身活动.自主地从事各项正当的社会交往,民法对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保护,不仅有助于保护主体的人身专有标识和个人生活的安全,而且对维护个人的尊严,培育个人的独立性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要求在侵害人格权致受害人精神损害时,加害人应负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也有助于维护个人精神活动的安全与自由.所以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实现人格的基本途径,另一方面,实现人格,需要培养和实现个人独立的人格意识,不断焕发出主体活力,独立的主体意识是个人在法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为,勇于承担风险,自负责任的意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采取“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法律格局,压抑了个人的独立性和能动性,特别是由于封建君主的至高无上和封建家长制的绝对统治,扭曲和摧残了个人的价值,造成个人只有在隶属他人关系中才有其存在价值,而设有独立的人格意识,我国民法确认独立的人格权,要求公民时刻注意到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尊重并维护他人的尊严,价值和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秘密,要求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自主的活动而充分实现自身的价值,这就有助于促进人们在法律的允许下探寻,选择最符合自身本性和意趣的生活方式,充分感受到人生的意义和自我存在,使人们能够摆脱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因循守旧,不思奋进,但求安稳的观念及庸俗的“关系学”和人身依附的束缚增强人格独立观念,发挥大胆首创精神,在社会生活中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一旦全社会普遍形式独立人格意识,必将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还要看到由于民法的人格权制度要求个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政府机构在行使其行政权,新闻记者在行使其言论自由权,作家在享有其创造作品的权利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个人的人格权,这样人格权制度便构成了一种权利制衡结构,为发展个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协调个人利益之间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提供了条件,尤其是对权利意识人权意识的培养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当前培育权利意识正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权利意识的彻底泯灭,必然会使兽行意识潜入.十年浩劫期间,暴行遍于全国,屠夫弹冠相庆,莫不是权利意识沦丧的结果,总之,民法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在实现和维护独立的人格权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格权制度在民法中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
人格权概念的具体分析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格权必须始终由主体享有,这一点是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重要区别,所以,一旦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他们就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对个人进入社会的资格的确认.人格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人格权都是客观存在的,人格权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公民在其年龄,智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着何种区别,不论公民是否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关系,都应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人格权作为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还表现在这些权利不能由主体转让,抛弃,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也不能由他人继承,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实际上表明人格权为专属性权利.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并不是对人的身体的利益,而是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以及精神自由等利益,人格利益大都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它一般不像财产利益那样具有有形的特征,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贞操,自由等利益,都是行为与精神活动自由和完整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对这些人格利益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而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两种人格要素的侵害,虽然对人身这一物质性客体造成了损害,但同时也侵害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因为伤害人身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有时可能比其所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要大,对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即生存权的最严重侵害,也侵害了民事主体最大的精神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格权客体大都是精神利益,当然,也有一些人格权尤其是法人的人格权,其客体不完全体现为精神利益.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不同于能力人格,但又与作为主体的资格及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保障主体的依法独立.一方面,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甚至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例如,个人的生命健康等权益如果可以让人随意侵犯,个人作为人的存在都遭受严重威胁,那么他作为主体还有什么意义呢?
某些人格权,如人身自由等权利,也是发挥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所必备的权利.这就要求个人依法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各项具体的人格权利,另一方面,人格权的享有和实现对培养独立人格意识以塑造个人的健全人格是十分必要的,独立的人格意识是发挥个人的创造性和内在活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观念和意识,我国民法通过保障个人享有的人格权,要求公民时刻意识到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并能够充分地尊重他人的独立地位和价值.人的尊严,价值和人身自由等受到应有的尊重,则会形成和睦,和谐的人际关系,个人的自由性和潜力也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也能够实现个人的独立人格.
(二)分类
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之分
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体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包括所有的公民和法人,为全体公民和法人平等享有,不加任何区别,并与个人的属性终生相随,直至死亡或消灭.具体人格权则区分种类,有的由公民,法人享有,但有的只由法人享有,或者只由公民享有.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而不是具体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包括两重涵义:
一是一般人格利益本身的概括性,不能作为具体的人格利益,不能成为具体人格权的客体;
二是一般人格利益是对所有具体人格权的客体的概括,任何一种具体的人格利益,都能够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因此,一般人格权才能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由此产生并规定具体人格权.
(3)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虽然可以概括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三项,但其具体内容是不可列举穷尽的,它不仅包括全部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它不仅是具体人格权内容的集合,而且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人们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对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但又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涵括的行为,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保护.
(4)其性质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具体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的基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
(1)人格独立.其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的独立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人格独立的宪法依据是其第三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
民法依据是民法通则关于平等主体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规定.人格独立表明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人人都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都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包括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不受他人控制.
(2)人格自由.一般人格权的人格自由,既不是公法上的自由也不是私法上的具体自由权,而是私法上的抽象自由.,是经过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既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人格的自由权利,是权利主体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权利主体丧失人格自由,就无法像是任何权力,不能进行任何社会活动,人格自由是公民,法人享有一切自由权的基础和根源,人格自由的内容包括,保持人格的自由发展人格的自由.
(3)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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