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教案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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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2000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六种基本贸易术语的使用情况
2、掌握进出口货物向商检机构办理报检的程序
3、掌握国际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的使用
4、掌握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与通关
5、熟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保险费的计算
6、熟悉进出口业务流程
7、熟悉国际结算支付工具
8、了解议付结汇及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通关
【教学内容】
1.1贸易术语与进出口贸易程序
1.1.1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
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
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EXPointofOrigin:
原产地交货价
FAS(FreeAlongSide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C&
F(Cost&
Freight):
成本加运费价
CIF(CostInsurance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EXDock:
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FOB(FreeonBoard):
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注意:
上述FAS、FOB与国际商会中的这两种术语不同)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
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E组
EXW
EXWorks
工厂交货
F组
FCA
FAS
FOB
FreeCarrier
FreeAlongsideShip
FreeonBoard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
CFR
CIF
CPT
CIP
CostandFreight
CostinsuranceandFreight
CarriagePaidto
CarriageinsurancePaidto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运费、保险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
DAF
DES
DEQ
DDU
DDP
DeliveredAtfrontier
DeliveredExShip
DeliveredExQuay
DeliveredDutyUnpaid
DeliveredDutyPaid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二、贸易术语
E组:
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即EXW,英文全文是EXWORKS,即工厂交货。
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F组贸易术语:
FCA术语
(一)FCA术语的含义
1、全称为FREE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2000通则中有新规定:
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
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
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
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无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FAS术语
(一)FAS术语的含义
1、FAS的全文是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船边后。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二)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相比:
运输方式不同)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90中规定由买方办;
2000通则中则规定由卖方办理)
3、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买方办理运输合同,卖方备好货物)
FOB术语(*)
(一)FOB术语的含义
1、FOB的全文是FREEONBOARD,即船上交货,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2、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3、适用于水上运输。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单据)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运输)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案例: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风险界限划分问题。
由于国际贸易中对“装船”概念缺乏统一明确的解释,因此风险划分的界限也就有不同的解释。
一般解释为在装运港将货物从岸上起吊并越过船舷就应当认为已装船,《通则》也认为当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即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
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甲板为界;
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舱底为界;
还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就算装船。
虽然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但从法律后果来看,上述概念时不尽相同的。
关于装船的概念问题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同时也涉及道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
为此,在洽商交易时应对装船的概念予以明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风险划分的界限。
第二,装船费用负担问题。
由于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解释不一,因而产生买卖双方对装船有关费用,主要是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来负担的问题。
为了更加明确有关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价格术语(航租船条件下)后面加列一些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以下几种FOB变形:
1、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就是说,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是由船方实际上是由买方承担。
2、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开始的其他各项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STOWEDANDTRIMMED)来表示。
上述FOB的几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FOB的性质。
第三,对FOB的不同解释:
2000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对FOB的解释不同:
(1)办理出口手续不同。
根据《通则》的解释,应由卖方负责申请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
但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并在其负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为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国证件。
”这一规定显然与《通则》的解释大相径庭。
因此,在采用FOB贸易术语时,应明确规定由卖方或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的问题。
(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
(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第四,租船定舱问题。
在采用FOB价格术语时,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货订舱和投保。
但这纯属于代办性质,运费和保险费仍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尽到努力仍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时,卖方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第五,个别国家对FOB价格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
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美国家较多采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该定义将FOB分为6种类型,其中仅第5种“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与《通则》中对FOB的解释基本相似。
而其他5种,前4种属于出口国内陆交货条件,最后一种则属于进口国内地交货条件,与《通则》中的解释完全不同。
前已讲到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即不完全一致。
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必须注意在FOB与装运港之间加上“VESSEL”(船舶)字样,否则卖方仅负责在出口国内陆的运输工具上交货,而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例如,在进口合同中若定为“FOBNEWYORK”,而不是定为“FOBVESSELNEWYORK”,按照美国的解释,卖方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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