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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委托证券商将所购证券卖出,以所得的价款偿还,双方进行差额结算。
如果在到期日前,此股票市场价格走低,担保品的价值达不到维持保证金的水准时,投资人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否则,证券商有权处理担保品。
融券交易,又称垫头空头交易。
与融资交易相反,当投资人认为某种股票市场行情看跌,准备卖出此种股票而手中又没有改种股票或不足以进行较大的交易时,投资人通知证券商进行借券交易。
由投资人向证券商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从证券商处借进此种股票并委托其卖出,所得价款存放于证券商处。
等市场价格下跌时,再以低价购进该股票并偿还证券商,从中赚取差价。
如果股票价格不是走低,而是上扬,则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维持保证金,待股票价格下跌时再购回。
当然在融券期限届满时,无论股票价格较之于卖出价格是低还是高,投资人都必须还券。
二、融资融券的发展历史
在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但证券市场存在着强烈的需求,证券信用交易就或明或暗地存在着,在当时较为广泛的是融资交易,也就是所谓的“透支炒股”,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
为了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证券营业部不得不挪用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由此产生了极大的市场隐患。
在当时机构自我约束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的背景下,券商违规融资、挪用资金,客户不顾风险借国债之名炒股等,最终导致庄股崩盘,参与者血本无归,众多券商身陷亏损黑洞。
从1991年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199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1993)、《关于重申交易制度禁止信用交易制度的通知》(199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1996)等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一再重申禁止证券信用交易,直到1998年12月《证券法》出台,证券信用交易在法律层面上被明令禁止。
而其他法律如《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则断绝了信用交易的资金来源。
2000年以后,部分行政法规利用法律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例外规定对融资融券交易做了突破性的规定。
如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颁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00),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投资基金质押贷款,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银监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用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与双边报价商融券业务操作规则》规定“融券业务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为了双边报价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券的行为。
融券交易的工具为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允许银行间市场参与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质押融券业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则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交易做出规定,规定“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2004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该细则最重要的突破在于允许国债的卖空交易。
可见,在2006年以前并不是完全不存在融资融券业务。
但是,有两点应当值得特别注意。
一是这一时期的证券信用交易中的大部分是以银行间债券为质押获取资金,其间的法律关系甚为明确,即借贷与质押担保关系,即使发生央行和双边报价商之间的融券行为,其实质仍是一种借贷和质押担保关系。
二是这一时期的融资融券业务主要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券商和银行之间,投资者和券商之间的融资融券业务在法律中是绝对禁止的。
面对客观需求,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42条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这就从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空间。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可见,该办法所规定之融资融券业务并不是本文前面所谓之发生在非证券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之间的融资融券业务,而是发生在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信用交易,表明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制度建设正式启动。
2006年8月21日,两大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发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至此,中国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体系已基本完备。
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在此基础上,2010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工作正式启动。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现状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作用
1.对市场的作用
1)实现了杠杆交易和做空机制
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须支付全额价格.融资融券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交易,投资者可以利用较少的资本获得较大的收益,这是信用交易的财务杠杆效应。
融资融券还可以可以改变我国股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单边市场的局面。
变单边市为双边市,股市下跌和上涨时投资者都可以盈利。
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各种创新都需要卖空机制。
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等的条件之一就是存在卖空套利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引进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以及开发ETF等新产品,都需要以做空机制为前提。
2)完善价格的发现机制,发挥价格稳定期的作用
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
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
反之。
当某一股票价值被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由此实现多空制衡,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使证券现货市场走势平稳而合理,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有效保护散户投资人的利益,抑制我国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各股坐庄行为。
3)提升市场流动性
融资融券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
融资行为的存在提高了买方的购买能力.扩大了需求;
融券行为满足了空方的卖出意愿并使之成为可能。
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性,可以放大资金的使用效率,必然会提高市场交易量,从而提升市场流动性,有效缓解市场的压力。
也刺激了市场的活跃,为股指期货的交易奠定基础。
2.对券商的作用——增加利润来源
融资融券业务给券商开辟了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增加了其获利的渠道。
首先,可以增加利息收入。
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是证券公司稳定的利润来源,使券商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而由于担保的存在,券商实际上承担的获利风险比较小甚至近乎为零。
其次,增加了佣金收入。
融资融券业务将带动市场成交的活跃和经纪业务总量的提升,增加证券公司手续费收入。
无论融资还是融券业务最终都要实现证券的买卖,将直接增加市场的交易量,这一过程直接为证券公司带来经纪业务的额外收益。
再者,融资融券业务会产生借款费、借券费、咨询服务费等。
这种业务是一种类似于银行的中介服务业务,证券公司只承担由市场风险引发的投资者信用风险,在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下,这种中介业务的风险较小,中间业务收费也较为稳定。
3.对投资者的作用
对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是指两个相反方向的交易。
在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人资金购买股票而放大获利倍数;
而在市场持续下跌的过程中卖空股票再于低位平仓补回。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获利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投机和证券市场整体下滑时的萧条。
这种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将有效降低单边投机市场走势出现的概率,为维护市场稳定起到一定作用,而投资者通过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可采取更多投资手段实现新的盈利模式,更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
(二)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问题
1.券源少,市场规模小
融资融券的最大意义在于融券,通过融券赋予股市做空功能,尤其是在股票价格高估的情况下,通过融券卖空,可促使股票价格向其价值回归,使股市逐步回归到理性。
从业务试点的情况看,融资业务增长迅速,融券业务量则维持在一个极低的水平。
相对于融资业务而言,融券业务的广泛开展需要有大量可用于交易的标的证券作为基础。
试点期间,融券的证券来源证券公司的自有证券,而且只能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科目下的标的证券。
券源少导致融资和融券发展极不平衡,融资融券的作用被“无券可融”的现状极大削弱。
而且,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供投资者选择的范围狭小,市场规模非常不足,因此难以发挥融资融券引导市场正确合理定价和稳定市场的作用。
2.融券费用偏高
融券的费用高达9.86%,这并不是市场机制决定的定价水平。
再加上整个市场上可供融券做空的证券也不多,不能有效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但过高的融券费用,造成投资者融券意愿不是很强烈,基本上把潜在客户都逐出了市场。
3.融资融券面临公平难题
融券很可能意味着券商和客户对赌一只股票的涨跌,试点券商可融的股票往往是有较大把握看涨的股票,除非投资者有较大的把握或更有力的证据说服自己这些股票未来会跌,否则是不愿意融券卖出的。
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融券交易不是很活跃。
同时,对券商的利益存在双向影响的时候,券商有时候也不愿意融券给客户。
4.风险增加
1)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变得更加容易
融资融券业务可能成为幕后交易的帮凶,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从理论上讲,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做多一定能成功,只是未必能成功出货。
融券业务的做市商借出某股票后,暗中继续买入该股并大举推升股价,当到达临界点后,越涨埋单越多,因为空头要停损,这样,庄家就很容易成功出货了。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实施以后,融资相对容易,庄家可以用更少的资金来操纵股市。
2)融资融券业务不对等,加剧市场动荡
融资融券交易在实践中不对等,助长“做多”效果明显。
表面看来,融资可以做多,融券可以做空。
不过,实际情况表明,所谓的融券交易,仅仅是一小部分。
绝大部分发生的都是融资交易。
一般说来,只要符合条件,投资者就可以融资买入某股票。
但如果要融券卖出该股票,则未必能实现。
因为,证券公司如果没有相应的股票,就无法融给投资者。
证券公司融资的成本很容易控制,而融券的风险要大得多。
因此,站在证券公司的角度看,当然希望投资者融资交易。
在融资业务占优势的情况下,必将加剧证券市场的动荡。
3.)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加大。
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为货币市场的资金使用提供了新的渠道,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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