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储备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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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优先在一小时交通圈内的章贡区、赣县、南康、于都、兴国、信丰、大余、上犹等县(市、区)建设一批中心城区商品蔬菜基地,重点发展常年性商品蔬菜,每个县要扶持建设1-2个集中连片在500—1000亩的商品蔬菜基地。
要加快“短、平、快”蔬菜品种的生产,满足市场需求,平抑市场价格。
三要设立商品蔬菜生产发展基金。
各县(市、区)特别是章贡区、赣县、南康、于都、兴国、信丰、大余、上犹等县(市、区)要设立专门的商品蔬菜发展基金。
市本级要发挥好每年1000万元发展基金的作用,专项用于商品蔬菜基地开发和产业发展。
各县(市、区)要保证有300-500万元的资金用于商品蔬菜发展。
四要建立农产品储备制度。
各地要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
要根据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市的蔬菜储备制度,保证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至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以满足市场应急供应的需要。
二、建立平价蔬菜直销点。
商务部门一要以“农超对接”等工作为抓手,积极引导大型零售流通企业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产地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市场和龙头企业等直接对接,引导产区和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二要会同城管、工商和章贡区政府,在12月底以前在中心城区建立10个以上的蔬菜供应直销点。
三要实施“三限”(限时、限点、限蔬菜范围)措施,为蔬菜销售在特定地段、时段,开辟临时或流动销售区域,鼓励本地菜农进城直销自产蔬菜,鼓励蔬菜经营批发企业进农贸市场直销蔬菜,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三、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公安、交通部门要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自xx年12月1日(农产品储备制度)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公安交警部门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的厢式货车,要发放特别通行证,允许24小时进城通行。
商务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合理规划布局中心城区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直销点,增加并扩大销售网点,方便居民购买。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对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粮、油、肉、菜、蛋和水、电、气等“柴米油盐”价格要实行“一日一报”、“一周一分析”,定期发布分析预测报告,一旦价格出现苗头性、倾向性上涨或异常波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采取相应措施。
今年年末和春节前后,除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价格改革项目外,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收费),一律不允许出台新的调价措施。
农业、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蔬菜的检验检测,在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建立蔬菜产品质量检测点,强化市场准入,提升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要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机制,严格产地准出制度。
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整顿,加大农产品市场巡查力度,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提醒、告诫农产品经销户要提高自律意识,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串谋涨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中心城区要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测算后报市政府审定发放。
各县(市、区)也要参照执行。
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把党和
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困难群体当中,使困难群体不因价格过快上涨而影响正常生活水平。
各县(市、区)要根据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物价等部门研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费用上涨与城乡低保家庭生活补贴联动的机制。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切实强化“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在农产品特别是蔬菜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完善优惠政策措施,保障市场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的相对平稳。
市政府已成立中心城区商品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地要立即成立相应机构,充分发挥商品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好“菜篮子”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对“菜篮子”工作的指导、协调、调度。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工作,坚持正面报道,正确引导,并通过政策解读使群众理性消费,理性看待物价问题,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督导,市政府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篇二: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一)目标与实施步骤
通过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销售,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
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始,先在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所有农产品市场延伸。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1、实行免费抽检。
从事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机构,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实行免费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2、检测机构
(1)衢州市柯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以及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
(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
(3)批发市场、超市检测室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区)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设立的质量
检测室加强管理。
各检测室要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3、检测项目。
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
(1)蔬菜、水果类:
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
(2)畜禽类:
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
(3)水产类:
检测甲醛、氯霉素、重金属含量。
(三)市场准入六项制度
1、实行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经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不能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2、实行入市验证检测制度。
入市免检。
对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凭有效证明或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对具有“三章两证”的猪肉产品和附带检疫证(章)的其他畜禽产品,免检入市销售;
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免检入市销售。
索证抽检。
对具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应进行索证查票,核查清楚,品证对应,物票相符,方可入市销售。
对其质量安全状况有疑义的,应进行抽检。
经抽检合格,方可入市销售。
现场检测。
对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批发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测。
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3、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地的相应农产品,在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4、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质量安全状况等。
5、实行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
6、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消费者做出承诺,要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保存相关票证,以便进行质量追溯。
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负责。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篇三:
农业相关政策
一、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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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20xx-04-1815:
35文章类型:
原创内容分类:
新闻
商建函[20xx]146号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是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市场。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是由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等各类公益性市场组成的有机整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发展滞后,市场公益功能弱,政府调控缺乏机制保障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文件精神,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补足农产品流通短板,提升服务“三农”能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有利于推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有利于稳定农产品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现就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科学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创新公益性实现模式,围绕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的目标,完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机制,强化保供、稳价、安全、环保功能,加快构建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新建与改造并举,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优化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在地区分布、功能协调、优势互补等方面有机衔接,发挥好协同作用。
2.政府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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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 储备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