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临床前综合研发服务 CRO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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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12
第九章附则13
生物医药临床前综合研发服务(CRO)企业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8、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
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公司经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及期限。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为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和对外投资实施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第二十一条初审通过后,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送证券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证券办公室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公司监事会、内控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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