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用药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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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12mg(12片),睡前服。
抗癫痫、抗惊厥,一次24mg(24片),一日3次。
适应症适应症主要用于抗焦虑、失眠。
也用于紧张、恐惧及抗癫痫和抗惊厥。
苯巴比妥注射液苯巴比妥注射液肌内注射抗惊厥与癫痫持续状态,成人一次100200mg,必要时可46小时重复1次。
麻醉前给药术前0.51小时肌内注射100200mg。
适应症适应症治疗癫痫,对全身性及部分性发作均有效,一般在苯妥英钠、酰胺咪嗪、丙戊酸钠无效时选用。
也可用于其他疾病引起的惊厥及麻醉前给药。
苯巴比妥片苯巴比妥片极量一次250mg,一日500mg适应症适应症主要用于治疗焦虑、失眠(用于睡眠时间短早醒患者)、癫痫及运动障碍。
是治疗癫痫大发作及局限性发作的重要药物。
也可用作抗高胆红素血症药及麻醉前用药。
地西泮注射液地西泮注射液成人24小时总量以4050mg(4-5支)为限小儿最大限用量为5mg,如需要,24小时后可重复治疗。
适应症适应症1.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
静脉注射为治疗癫痫持续状态的首选药,对破伤风轻度阵发性惊厥也有效;
2.静注可用于全麻的诱导和麻醉前给药。
氯硝西泮片氯硝西泮片成人最大量每日不要超过20mg(10片)氯硝西泮的疗程应不超过36个月。
适应症适应症主要用于控制各型癫癎,尤适用于失神发作、婴儿痉挛症、肌阵挛性、运动不能性发作及Lennox-Gastaut综合征。
地西泮片地西泮片最大剂量不超过10mg。
适应症适应症1、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
2、缓解炎症引起的反射性肌肉痉挛等;
3、用于治疗惊恐症;
4、肌紧张性头痛5、可治疗家族性、老年性和特发性震颤。
6、可用于麻醉前给药。
6可用于麻醉前给药。
劳拉西泮片劳拉西泮片常规的剂量范围是每天2到6mg,分次服用,最大剂量为睡觉前给予,每日剂量可在1到10mg间变动调整。
适应症适应症适用于焦虑障碍的治疗或用于缓解焦虑症状及与抑郁症状相关的焦虑的短期治疗。
与日常生活压力相关的焦虑或紧张,通常不需要抗焦虑药的治疗。
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市场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
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
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质管科复查确认,必要时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
、验收时,若原件短少,验收人员应及时写出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原装箱单向供货单位索赔。
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
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
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销售,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质量管理科。
二类精神药品使用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第十五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十六条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对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二类精神药品处罚罚则二类精神药品处罚罚则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的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生产精神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精神药品品种的;
(二)擅自经营精神药品的;
(三)擅自配制和出售精神药品制剂的;
(四)将兽用精神药品供人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精神药品的;
第二十三条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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