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总平面布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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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可避免时,应做出稳定性评价。
核岛及其他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地基岩土性质均匀、地基岩土参数相适宜的地段。
5.1.7厂区群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与空间造型相协调,形成和谐优美的工作环境。
5.1.8根据核电厂特点,应合理确定绿化用地,并应符合安全、环境、生产和厂容的要求。
5.1.9厂区应设置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
厂区实物保护围栏外形宜整齐、少转角,应便于探测仪器的布置和监视。
5.1.10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为实施应急措施对厂区人员的集合场所和撤离路线要求。
5.1.11厂区交通运输布置,应使物料流程顺畅短捷,并宜做到人、货分流和避免交叉。
放射性物流与非放射性物流宜分流运输。
在主厂房建筑群周围应留有满足运输和吊装的作业场地。
5.1.12厂区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对防火、防爆、卫生间距的要求;
2应满足管线、管廊、道路等布置要求和施工、拼装作业、检修、大件设备和大型模块的运输与吊装等要求;
3应满足场地竖向设计台阶布置场地要求;
4应满足扩建工程应预留的场地要求。
5.1.13核岛和重要厂用水泵房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荷载密度及其耐火极限,应根据相关核安全法规和规范确定。
5.1.14非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生产和辅助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1.14-1的规定。
表5.1.14-1主要生产和辅助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注:
1除本表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电气控制楼(网络控制楼、继电器控制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1.14-2的规定。
表5.1.14-2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除本表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15核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1.15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与工艺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成组布置时,并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屏障分隔时,可不限最小间距,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间距不应小于表5.1.15的规定。
2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可不限最小间距,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3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5.1.15减少2m。
5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可适当减少防火间距,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6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可适当减少防火间距,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表5.1.15核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m)
1自然通风冷却塔(机力通风冷却塔)与主控制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余建筑物、构筑物均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他均采用20m)。
2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25m。
3在非严寒地区采用40m,严寒地区采用有效措施后可小于60m。
4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筒直径(人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
冷却塔布置,当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4倍标准进风口的高度。
采用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0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0.45D。
当间距小于0.50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荷载的措施。
5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
当盛行风向平行于塔群长边方向时,根据塔群前后错开的情况,可取0.5~1.0倍塔长;
当盛行风垂直于塔群长边方向且两列塔呈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得小于9m。
6H为机力通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
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
当高度不超过7m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当高度超过7m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8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0m;
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5m~10m;
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在5m之内。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应由安装工艺确定。
9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
自然通风冷却塔应算至零米外壁;
高压输电线不宜跨越永久性建筑物,当非跨越不可时,应满足其带电距离最小高度要求,建筑物屋顶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0架空高压电力线边导线与丁、戊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4m;
2)22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5m;
3)33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6m;
4)50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8.5m。
11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大于3000m2时,应采用大值;
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应采用小值。
12当冷却塔和核岛(包括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净距小于1.0H(H为冷却塔高度)时,应进行倒塔影响的论证。
13冷却塔与汽轮发电机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在改、扩建厂及场地困难时可适当缩减,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小于等于3000m2时,不应小于24m,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大于3000m2时,不应小于35m。
14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m。
15厂内道路边缘至厂内铁路中心线间距不应小于3.75m。
16含油生产废水油水分离池(总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至行政生活服务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17汽轮发电机厂房外侧贮油箱防火间距应按变压器防火间距考虑。
5.1.16核电厂用地指标应符合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5.1.17核电厂厂区建筑系数最小值应符合表5.1.17的规定。
表5.1.17核电厂厂区建筑系数表
5.2主要生产设施布置
5.2.1核岛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核岛布置宜使与其毗邻的常规岛有顺捷的取、排水条件和电缆敷设条件;
2核岛布置宜有利于放射性厂房成区布置,并处于盛行风向下风向;
3核岛布置应有利于新、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
4核岛应按要害区设防。
5.2.2核岛宜布置在稳定的、岩土性质均匀的地基上,地基岩土参数应符合相应反应堆型标准设计的要求。
5.2.3柴油发电机房应靠近或贴邻核岛布置。
5.2.4汽轮发电机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紧靠核岛,其汽机长轴方向宜与反应堆呈径向布置;
2汽轮发电机厂房布置应使循环水管线短捷;
3根据屋内、外配电装置的位置,应使高压输电线出线方便;
4炎热地区宜使汽轮发电机厂房面向夏季盛行风向。
5.2.5核电厂多台核电机组布置时应避免汽轮发电机厂房断裂飞射物对反应堆厂房、主控制室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5.2.6主变压器应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外侧,主变压器就地检修时,附近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
5.2.7屋内、外配电装置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一侧,靠近主变压器、进出线方便地段。
经技术经济论证也可布置在离汽轮发电机厂房较远处或厂区围墙外的地区。
2当主变压器至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高压输电线路为架空线时,宜避免相互交叉和跨越永久性建筑物。
3不同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应结合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并宜避免不同等级电压出线线路交叉。
4屋外配电装置宜布置在循环水冷却设施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8网络控制楼宜布置在屋内、外配电装置区内。
5.3辅助生产设施布置
5.3.1放射性厂房宜相对集中、独立成区布置,且应有对外运输的单独出入口,并应布置在保护区内。
5.3.2放射性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射性厂房应与核岛之间的管线和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2宜布置在厂区一角,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厂区地形最低的地段;
3地下设施底面宜高于地下水位,若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可靠的防水措施;
4厂房放射性物料的运输出入口,宜面向指定运输放射性物料的道路。
5.3.3冷却水泵房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直流、混流或混合供水系统时,冷却水泵房宜靠近汽轮发电机厂房;
2当采用循环冷却供水时,冷却水泵房宜靠近冷却塔或汽轮发电机厂房;
3当冷却水泵房具有安全供水功能时,应按要害区设防。
5.3.4冷却塔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应与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5条的规定;
2冷却塔宜靠近汽轮发电机厂房,不宜布置在厂区扩建端;
3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配电装置和主厂房建筑群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应考虑冷却塔的飘滴、羽雾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大型自然通风冷却塔,在有多座冷却塔布置时不宜采用梅花形、菱形、三角形布置形式;
6机力通风冷却塔的长边,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平行,并应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3.5进、排水管道布置,应力求短捷,并应减少相互之间及与其他管线的交叉。
5.3.6化水处理车间布置应靠近汽轮发电机厂房,并应避免卸存酸类、碱类、粉状等物品对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污染和腐蚀。
5.3.7循环水补充水处理站宜靠近冷却塔布置。
5.3.8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处理厂,宜布置在厂区外,靠近厂区,使原水和供水管线短捷,且宜处于厂区常年最小风频下风侧。
5.3.9海水淡化厂房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靠近水源;
2宜与化水处理车间集中布置。
5.3.10动力和气体供应设施宜相对集中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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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厂 平面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