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教科研及社会服务考核奖励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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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以阶段性结果为基础,按年度或学年度需要合并计算。
第九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实行归口管理,教科研、“四技”服务、社会实践由产学研工作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共同会审;
教学建设项目由教务处审核,社会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创业项目由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教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可相互置换(置换标准详见第13条)。
单位教科研工作总量与社会服务工作总量分别计算、分类考核,不实行互换制度。
第十一条个人因在研或服务项目需在一年以上完成而未完成当年额定工作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延期考核申请,可暂不做年度考核,允许在本聘期内补充完成,待聘期结束再做聘期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流程。
申报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的程序为:
(一)个人考核
1.个人申报登录。
个人分类填写教科研成果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同时将教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和社会服务工作量有效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汇总。
2.单位计分与认定。
各院(部)、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认定与考核的计分标准,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进行原件审核、统计计分,经公示后汇总计分结果。
学院机关处室由产学研工作处统一进行计分。
3.产学研审核认定。
产学研工作处对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汇总成果及计分进行审核认定。
4.校领导审定。
产学研工作处将考核认定结果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公示,无异议后计入当年考核结果。
(二)单位考核
单位考核由产学研工作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继续教育学院、就业办等处室协作完成。
单位考核以各单位个人认定考核的结果为基础,合并、汇总、计算。
第三章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范围
第十三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是指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年度内应完成本岗位规定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的额定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分)见表1。
表1: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教科研并重型)
受聘职称
受聘
岗位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教科研
社会服务
教师岗位
专任教师
100
70
40
20
专职辅导员
50
35
10
其他专技岗位
教师系列职称的兼课教师
80
56
32
16
其他
30
15
两类岗位
单位定额
单位(部门)中所有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人员工作量定额之和,分教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两类考核,不合并计算。
说明:
1.上述表中关于教师岗位是指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的额定工作量,其他类型教师工作量按照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2.专职辅导员采用统一标准。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指高校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医疗卫生、经济、会计、图书、档案、工程等岗位。
附属医院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额定工作量按两类岗位人员确定。
4.兼课教师:
指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含两类岗位)上工作的具有高校教师序列职称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5.两类岗位:
指受聘在院领导以及教务、产学研、评建办、质量办、学工处等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岗位(含教学单位正科级及以上职员),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享受专业技术待遇的人员。
6.单位定额中教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分别为单位(部门)内专任教师中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工作总量的50%,公共课部、思政部等无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岗位的单位(部门)除外。
7.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专任教师(公共课教师除外)其科研、社会服务的置换比例不超过50%,其余人员置换比例100%。
(二)离法定退休年限不满三年的,可按同级减少1/4工作量。
第十四条教科研工作量认定范围包括:
(一)科研主管部门结题鉴定成果:
指学院及上级教科研管理部门(含国家、省、市级专业研究机构及各级学会)立项支持的纵向和横向科学研究项目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教科研管理部门结题(验收)鉴定的成果。
(二)社会学术组织认定成果:
指被国内外学术组织认可并公开刊发(或发证)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和科技成果,包括:
1.学术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并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作品)。
2.著作教材,指在国家合法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教材等,以及学院立项发文确定使用的校本教材。
3.专利,指本院在职教职工的发明创造,经国家审批机关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三)成果获奖:
指获得院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科研成果奖和艺术作品奖。
包括:
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研究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秀著作(教材)奖、艺术作品奖等。
第十五条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的范围包括:
“四技”服务、社会培训、社会实践(含行业企业调研、企业顶岗实践)、技能竞赛获奖、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学科研建设项目、科研机构(团队)建设等七大类。
(一)“四技”服务。
本办法所指“四技”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种形式。
1.技术开发:
指受企事业单位或有项目委托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委托,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教学实训设备的研制。
2.技术转让:
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类型。
3.技术咨询:
主要包括被企事业单位采纳应用,并获得绩效的政策咨询、管理决策咨询、工程咨询、专业咨询、信息咨询等。
4.技术服务:
主要包括大中型设备安装调试服务、维修服务、检测服务、技术文献服务、新技术推广培训,面向社会、行业企业所做的关于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的学术报告,以及面向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服务、教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等。
(二)社会培训。
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定向、专项培训或学院安排的面向社会公众个人开展的单项培训,以有收益的培训为主,兼顾公益性社会培训。
(三)社会实践。
是教师按照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到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等)完成一定专业工作任务的过程,分行业企业调研、学习性社会实践。
1.行业企业调研:
是指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或受县级及以上政府、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邀约,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关于专业人才需求数量、规格和毕业生信息、区域产业技术发展等方面的社会调研活动,所撰写的调研报告被学院、县级政府、地(市)级及以上政府的部门、行业组织采纳。
2.企业顶岗实践:
是指教师受学院统一安排到指定的企事业单位定岗定责完成一定专业工作学习任务,包括企业顶岗实践、挂职服务、驻点带教等教师本人从事的服务企业实践活动。
企业顶岗实践具体组织和认定办法按我校《关于深入推进教师密切联系服务企业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襄职院研〔2013〕4号)执行。
(四)技能竞赛获奖。
是指教师本人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并且获奖的创作与设计成果(成绩)。
包括各种技能竞赛成绩和艺术类获奖作品(成绩)。
1.技能竞赛成绩:
是指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等政府主管部门或一级学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奖项的优异成绩。
2.艺术类获奖作品(成绩):
是指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艺术作品展(赛)中的获奖作品,以及艺术类比赛(表演)中获得奖项的优异成绩。
(五)学生创新创业指导。
通过学院及社会各级创新创业平台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含各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大学生创客活动指导、学生创业孵化与指导等。
(六)教学科研建设项目。
指通过调研申报,成功获得学院及以上管理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建设、科研平台建设、服务机构建设等建设项目。
(七)科研机构(团队)建设。
经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工作室接受学院目标考核,规范开展团队研究活动,形成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团队化运行模式,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第四章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十六条科研主管部门结题鉴定的教科研项目成果及各级主管部门通过验收的教学科研建设项目工作量计分办法。
结题鉴定项目成果工作量以项目结题报告、鉴定成果为依据,一次性记入当年的工作量分值(见表2)。
表2:
项目结题鉴定计分标准(分/项)
项目类别
项目等级
结题分值(分)
备注
纵向
国家级项目
1000
1.鉴定项目上浮20%
2.重点企业、支柱产业技术应用性项目取上限
省(部)级项目
600
厅(市)级项目
300-400
横向
各类横向项目
200-300
院级
院级项目
150
(1)教学科研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教科研项目对应级别计分。
(2)与校外合作的纵(横)向科研项目中:
我院为课题主持人的,其工作量按同级别的100%计算;
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相应标准的40-60%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应用技术类项目取上限);
我院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相应标准的20%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以下名次不计工作量。
第十七条各类社会学术组织认定的科研成果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学术论文类计分办法。
学术论文类工作量根据刊物级别计分,如被转载或索引,另外再加分(见表3、表4)。
表3: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计分标准(分/篇)
序号
期刊类别
标准
分值
备注
1
国际权威期刊
(1)Nature(自然)(英)
(2)Science(科学)(美)
(3)SCI(ScienceCitationIndex《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
2
国内权威期刊
500
CSSCI来源期刊最新版;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文章按此类计分。
3
中文核心期刊
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
省部级报刊理论版文章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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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 教科研 社会 服务 考核 奖励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