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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房改的深入,旧的福利分房制度结束,我国建立了新的住房制度,但新的住房问题又随之而来。
住房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价格不断高涨,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收入增幅远远跟不上房价的增长,住房的供给结构失衡,住房消费两极化现象日趋突出。
为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积极介入住房问题,初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对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首先对住房保障制度进行了概述,接着对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住房保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房改;
住房保障;
住房消费
一、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内涵
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的基本住房权力给予保障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住房政策的组成部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的两极分野及住房政策的改变而产生的,其实质是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保障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
1、全民性
全民性一方面是指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住房保障问题,不仅现代社会有,古代社会也有;
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
另一方面是指住房保障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2、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互相接济,包括自发的及非正式的相互帮助与直接参与者的利益合作。
如住房公积金,既为他人提供帮助,又享受他人为自己提供的帮助。
3、福利性
福利性是指住房保障必然给被保障对象带来一定的生活补偿,物质文化待遇以及其他派生收入。
这是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
4、安全性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是通过对人们基于生活的保障,向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安全保护。
二、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住房保障的产生及发展
经过20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迅猛发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以改善,人均住房面积大幅度提高,住宅质量显著提高,居住环境不断优化美化。
但随着房改的深入,与此同时,与社会领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相对应,城镇居民的住房差距越来越大。
面对住房制度改革出现的这些情况,在1994年发布的《房改决定》中,全面规定了住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第一次以政策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
1998年在《房改通知》中也明确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并明确“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
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较为完善的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收家庭支付能力的住房保障制度,形成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合理比例的供应体系。
”所有这些为建立我国住房保障体制指明了发展方向,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我国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虽然已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住房金融及法制保证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定位不清晰。
《房改通知》中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地位,在国发[2003年]18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除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外,又增加了一条“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
在2005年国办发[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对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中又强调了“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
这就与《房改通知》中确立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供应体系相互矛盾。
这也给许多地方不建或少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了很好的理由。
第二,供应数量远远不足。
近几年来,在需求和成本的推动下,全国商品住房价格不断上升,开发商在高额利润驱使下,大量开发建设中高档、大户型的商品房,中低价位的商品住宅供应明显不足,许多城市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只占供应总量的10%左右。
从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来看,从2000年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增长幅度、占商品住宅比重以及新开工面积、销售面积等比重等各项指标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部分城市甚至停建了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环节不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也是近几年来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
许多地方经济适用的分配管理不到位,甚至是由开发商负责审查购房资格,分配的程序不透明,分配的标准不公开,分配的秩序不规范,使得“走后门”之风盛行,而那些真正的中低收入者恰恰由于门路不多,往往无法取得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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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廉租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廉租房发展不平衡,总体覆盖面过低。
由于廉租房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户的住房保障制度,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了保障的标准和覆盖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从保障标准看,各个地方在在补贴对象的标准与补贴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
经济实力较强,保障力度较大的城市已提出把补贴对象调整到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而大部分城市只能先行解决6平方米以下、甚至是4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住房问题。
特别是租金补贴标准差异更大,有些城市只补到10平方米,有些城市已补到近30平方米。
从保障对象看,有些城市已把保障范围上调到低收入家庭(核定收入线标准),保障比例达到居民家庭总数的10%左右;
同时,也有一些城市对双困家庭都难以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面不到1%。
第二,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
当前影响廉租住房工作向前推进的最主要障碍就是资金瓶颈问题。
除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外,大多数的城市都是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这部分资金灵活性较大,后续资金没有保证,致使这些城市不敢推行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
因此,大部分的城市只能是筹集一批资金,建设或购买一批廉租住房,解决多少算多少,使国家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导致廉租住房保障面过小。
3、住房金融发展不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这种单一的政策住房金融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新形式下的住房保障要求。
第一,公积金的目的与实际实施存在矛盾。
目前大量下岗职工,效益不太好、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及大量的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群体,普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或者虽然已建立公积金制度,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而失去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这就使得实际上最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群体反而处于政府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之外,使这一部分人无法享受政府的金融政策优惠,这显然与建立公积金的初衷相违备了。
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外,尚未有第二种直接面向中低收家庭发放的低息或无息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制约了中低收入者购房的能力。
4、住房保障法制不健全
从综合性法律来看,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公民住房权利的任何相关规定。
从专门性的法律来看,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相关的专门性住房保障法律,大多数存在的都是以政府的红头文件、政策、规定、办法以及行政命令等形式,缺乏建立住房保障体制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住房保障工作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使政府许多住房保障的具体措施不能得以很好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对策
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需要有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才能使住房保障政策有效的运行。
(一)确立政府管理体制
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担负着社会全面发展的责任,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
因此,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千家万户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1、明确和建立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决策委员会
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上住房问题涉及面广,协调部门多,要想切实解决好住房问题,落实国家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必须要成立一个常设的政府直属的住房保障委员会。
具体来说,这个委员会要由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法制部门、人民银行等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依据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的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依法协调各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和责任,监督和保证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2、建立明确的住房保障实施执行机构
各地区的住房保障委员会作为一级政府的常设决策机构,不应该也不必要直接参与住房保障的微观管理。
因此,必须在该委员会下设置住房保障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政府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避免目前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杂乱无序的局面,确保住房保障实施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如许多地方,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由房管处负责,廉租房的房租补贴由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发放,住房货币化的购房补贴由房改办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施又由建设局下属国有开发企业负责。
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执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应包括:
具体实施本地区住房保障委员会的住房发展计划;
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公共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
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
负责各项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如税费优惠、低息贴息、政策性抵押担保等的落实和协调。
3、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金融机构在国家解决住房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是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
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具备初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雏形外,还没有建立类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困难问题非常不利,应该尽快成立,也可以将公积金中心进行完善和改进。
(二)规范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方式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住房资源起着基础性的配置作用。
就我国目前而言,政府关键要从住房发展计划、加强财政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干预。
1、制订住房发展计划
通过目标明确的住房发展计划来实现其住房发展目标,最终达到住房保障的要求。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亟需制订住房发展计划。
避免住房建设发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住房发展的系统性。
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住房发展计划,使社会居民及时了解政府的住房目标、发展状况和趋势,从而稳定社会对住房市场的预期,避免住房市场的大起大落,确保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
2、加强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的实施
当前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系列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提供良好的财政支持。
(1)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廉租房并按指定的价格出租,大量增加廉租房的供给量,减轻政府直接建设廉租房的财政压力。
可给予开发商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并对其租金收入实施相应的税收抵扣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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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台中低收入居民贷款购房的税收抵扣政策,如可以向政府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进行贴息,并可用每月的贷款还款额进行所得税的抵扣等。
(3)进一步降低房屋出租税费,鼓励居民出租多余的房屋,以增加出租房屋的总供给量。
(4)加强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量,扩大最低收入居民享受租金补贴的覆盖面。
(三)建立健全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存在的问题,多次下发文件强调落实住房分类供应的主体和比例。
当然,要真正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还必须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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