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动法06089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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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的劳动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
9.关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0.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11.(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12.法律事实,根据它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
1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望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15.(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6.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可以是长期的,如(5年或10年)
17.(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
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只规定该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其终止日期。
18.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1.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法》第10条都明确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3..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24.(协商约定条款),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
25.《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26.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7.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8.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9.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
30.接受提议是指另一方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
31.(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制度是劳动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一种手段。
32.(无有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33.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指该(劳动合同整体无效)。
34.(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要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
35.(劳动合同的履行)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36.(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37.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依法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主客观情况是多方面的(有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有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方面的原因)
38.(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39.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刑事责任的。
40.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2.下列关于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②为了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和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③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4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①在试用期内;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5.《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6.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5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54.《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5.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6.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一方是(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业).
57.《劳动法》第34条规定: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8.《劳动法》第33条规定: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59.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告成立。
60.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61.缩短工作日,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每周工作少于(40小时)
6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夜班工作时间是指从本日22时到次日6小时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其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日缩短(1小时)。
6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根据规定,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4.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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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关系 劳动法 06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