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石化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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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石化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XXSH/WJ005.512-20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使用效率,根据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二)构成完整有形体,并能单独承担和完成一定生产任务;
(三)使用期限超过两年。
第三条对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物品,以及为生产购置的专用工具、卡具、模具、玻璃器皿等,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但列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8号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按使用性能将固定资产分为二十大类:
(1)油气(水)井;
(2)油气集输设施;(3)输油气管线;(4)炼化装置;(5)储油装置;(6)石油专用设备;(7)施工设备;(8)运输设备;(9)动力设备;(10)传导设备;(11)通讯设备;(12)供排水设备;(13)机修加工设备;(14)工具及仪器;(15)其他设备;(16)房屋;(17)一般建筑物;(18)土地;(19)加油站;(20)其他。
第六条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将固定资产核算分为以下七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不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指经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建设施工交付使用但尚未投入生产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本企业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
指过去和清产核资已估价入帐的土地。
(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租赁期间视同自有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但是,如果企业(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企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
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八条根据中国石油财字[2000]第20号文件规定,股份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折旧年限,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第九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根据规定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十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月计提折旧,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十二条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第十三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十四条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批准,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五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
第十八条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损毁,已至于不在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化工企业为5%,炼油企业为3%。
第三章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为明确经济责任,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由机动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参加新增固定资产的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并根据移交明细到使用单位进行逐项落实,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经常与使用单位核对,做到帐、卡、物、资金相符。
(二)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时上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审批手续并进行帐务处理。
(三)根据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调整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减数并负责账务处理,办理计价收款手续。
(四)随时掌握固定资产动态变化情况,分清在用和未使用情况,正确计提折旧。
(五)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并按使用单位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及固定资产折旧明细帐。
(六)按月计提基本折旧,并正确做出“基本折旧计算表”。
(七)资产核算与管理必须应用中油资产管理管理软件5.0版本。
(八)每半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将下属单位盘点结果录入中油资产管理数据库中。
(九)负责落实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制度,将现有单台资产填列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机动部门职责:
(一)对达到设计要求而形成的固定资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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