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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要那五百元,设问:
1、拾金不昧是道德要求还是法律要求?
2、小林能不能要那五百元?
3、如果小林归还皮包后,失主变卦不肯付酬金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79条、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
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主时,可以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报酬。
至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月收入千元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
梁丽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案例直击,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捡黄金”案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
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不追究梁丽的责任,梁丽彻底自由。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什么罪、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的法律。
即规定何种行为构成了犯罪、犯罪的种类、形态以及对犯罪如何处以刑罚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体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关怀!
与我们息息相关!
民事法律关系就在身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因人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而发生的关系,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
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只要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会随之变更。
注意:
并非所有自然人和法人(或组织)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民事权利是一种依法可以获得的实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且可以转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确定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只要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会随之变更。
案例:
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
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
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
杨女士的这一诉讼有什么意义?
假如你碰到类似的事,会怎么处理?
民事权利的实现,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
(1)具备法律依据,(3)取决于实际行动,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4)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2)增强维权的意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民事权利,自觉履行民事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违反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张三曾于2011年3月1日借款21万元给李四,李四写下了借条。
2015年3月15日,张三要求李四归还钱。
李四当即表示:
“我刚刚学过法律,我们之间的债务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李四的说法对吗?
诉讼时效,本案的难点是如何确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是否从2011年3月1日起算?
如果是,则到2015年3月就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了。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算起。
上述借款的时间显然并不是起算点,因为借款之日并不是债权受到损害之日。
真正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日。
但由于本案未写明还款日期,故应当以债权人要求还款的日期为准,因而,本案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
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它们包括: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
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年时效期间的适用前提是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权利已受侵害。
若权利人在此20年的期间内任何一个时间已知或应知权利受到了侵害,则此时效便不适用20年的规定,而转为适用2年的一般时效规定或其他法定的特别时效的规定。
【例】8年前赵某开车不慎将一小孩头部撞伤,为此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当时事情已了结。
最近这孩子嘴歪眼斜,经医生诊断是那次撞伤后造成的后遗症,需动手术。
为此事孩子家长找到赵某,请问,事情已过8年,赵某还有承担这次手术费用的责任吗?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137条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一年的诉讼时效,伤害未发现的从发现之日起算。
8年前诊断时没有发现孩子嘴歪眼斜,应视为伤害未发现,现在重新确诊,从这次诊断之日起一年内,被害人父母要求赵某承担手术费用的责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三个要素,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的实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诉讼时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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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 对待 权利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