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未成年学生做暑期工的法律风险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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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金某是浙江信息工程学校的在册学生,由该学校组织,不满周岁的金某到湖州大厦酒店有限公司实习。
按照多年的惯例,校方仅是与湖州大厦口头说一下,即让学生到湖州大厦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界定。
某日,金某在湖州大厦点心房独自一个人上班,这时其他人员还未到岗。
金某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法医学鉴定,金某前臂之损伤属级伤残。
n金某将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州大厦告上法庭。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认为,金某应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规定,亦应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程。
她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自己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n浙江信息工程学校与湖州大厦在金某的损害事故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未能妥善落实对她在实习期间的管理,任由未满岁的金某独自一个人操作,而发生事故,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法院为此判决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州大厦各赔偿金某元。
原因分析:
n由于实习学生与企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无法通过社保转移工伤的风险。
n实习学生的特点是有干劲但缺乏经验,这样的特点使实习学生在工作中很容易发生意外,无可否认,实习学生是潜在的工伤高发人群。
n企业为追求廉价劳动力与其他私人利益而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法律风险。
n学校为了追求私人的利益等,罔顾学生实习的安全性。
相关法律:
n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此,企业只能为与自己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购买工伤保险,否则社保关系不成立。
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如果为实习学生购买工伤保险,社保机构有权不受理,即使受理也有权拒绝赔付。
n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应受到监护人的监护,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财产安全。
n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可以把监护义务临时转移给其他人。
n监护义务转移的最典型例子就是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启示:
n企业应该充分了解聘用未成年人的工伤法律风险。
n学生脱离了家长和学校的监护,处于监护缺失状态,企业应该负起对学生监护的责任n企业应该考虑未成年员工与危险性操作的安全系数n企业应该针对高险操作对员工进行充分的指导组员介绍:
n09会计2班:
n陈均宇200942114261n邓俊桐200942114246n叶晓峰200942114216n陈德辉200942114247n09会计1班:
n袁国军200941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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