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工会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办法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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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遵照宪法和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通过劳资博弈抗衡、劳资合作共决、劳动法律监督、职工法律援助、法律教育训练、困难职工帮扶、劳动关系三方等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苏州市吴江区总工会认真履行依法协调劳动关系职能,2014年8月制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办法,同年9月试行至次年11月,根据各区域工会、产业(行业)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补充完善,于2015年12月1日在全区工会施行。
该办法提纲挈领,条文简约,语言大众化,重点在基层,既是指导基层工会理清工作思路的大纲,也是职工依法维权的教案。
2016年7月1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将该办法录入中国工会普法网法律文库。
吴江工会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办法共列22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工会角色任务、劳动人事争议内容、工会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具备的资格,分别进行法理阐述。
第四条至第九条,分别对工会维权机制进行表达(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列于第二十一条)。
第十条至第十八条,基本上是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分别表述工会在劳动人事争议中如何代表和维护劳动权益。
针对因举证不足或不能举证导致维权困难,第十九条强调工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提醒职工收集和保存劳动证据,以备不虞之需。
第二十条,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两种情况如何处置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明确开始施行日期。
该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为了履行工会职责,促进吴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全区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吴江工会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办法吴江工会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办法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条各级工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工会委员会)、监督机构(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具备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各镇(区)工会应当把法制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管理体制中,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提高工会代表职工、维护职工、服务职工的能力,提高职工主张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能力。
第五条各镇(区)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与当地综治、劳动保障、司法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基层工会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维护劳动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应当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七条区总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镇(区)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村(社区)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点。
在区总工会维保部的工作指导下,通过聘请执业律师和义务调解员等方式,提高全区职工法律援助水平,积极开展全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当按照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依法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时,应当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报告。
遇有集体劳动争议时,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第一时间向上级工会报告。
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咨询,通过上下联动和专业支持,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状态。
第九条局(公司)工会应当派员参加产业(行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工作。
镇(区)工会应当加入由劳动保障所牵头设立的区域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
基层工会应当受理职工申诉,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劳资恳谈会制度,并且参加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协商不成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基层人民调解机构、镇(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产业(行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员应当引导争议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调解,根据调解笔录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使其具有法律强制力。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的,职工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内不履行的,工会应当支持职工凭调解协议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四条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工会应当提供相关法律帮助。
第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不愿意进行劳动合同变更,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调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镇(区)工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协商解决不成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提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建议职工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不服仲裁裁决时,工会可以建议职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在日常工作中工会应当提醒职工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防止发生劳动争议时,因举证不能使维权陷入困境。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和退休职工等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遇到劳务纠纷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人民调解法,通过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必须关心在职职工和劳模的工作、学习、生活,在仲裁、诉讼中,符合困难帮扶条件的,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帮扶救济。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吴江工会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经验吴江工会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经验一、坚持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努力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奠定普法依法治理的组织基础和业务基础。
二、依照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自下而上,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设监督员),构建劳动关系信息网,执行苏州市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建立苏州市工会系统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的通知(苏工办201330号)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苏工办201461号),及时上报集体劳动争议或重大劳动关系隐患。
三、依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工20138号),自上而下,区总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各镇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各村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联系点,构建职工法律援助网,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和职工群众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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