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考试讲稿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方面认识错误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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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别)
二、共同犯罪
(一)基本问题(1、成立条件2、不成立条件3、共同犯罪的形式)
(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1、主犯2、从犯3、胁从犯4、教唆犯)
(三)特殊问题(1、身份犯罪2、犯罪形态3、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
下面我们先讲危害行为:
首先我们先听一下我们的马爷爷,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一句话: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爷爷说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他的意思就是强调行为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在刑法中,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没有刑罚。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在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所以学好刑法我们必须研究好危害行为,也就是我们今天讲的第一个小问题。
那么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什么呢?
我们先想一下什么是行为:
大家坐在这里听课记笔记,看书聊天说话,都是一种行为,是身体上的一个动静,我们可以成为作为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站在你家大门口,堵住你家大门,一动不动,就像一顿雕塑似的,是不是一种行为呢,也是一种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我们成为不作为的行为。
同样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也分为两种:
一种是作为的危害行为,一种是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讲义的表中已经给大家列的非常明确了。
那么什么是作为的危害行为呢?
它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违反了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例如抢劫杀人强奸盗窃等,这些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犯罪人偏偏去做了,这就叫作作为的危害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不让你做,你偏偏去做”。
这就叫作为的危害行为。
本质可以概括为:
不当为而为之
犯罪人是怎么实现这种行为的呢?
也就是说犯罪人作为的类型有哪些?
是用拳头打死的人还是用刀杀死的人还是用狗咬死的人,这就是作为的基本类型:
主要包括以自己身体作为的,例如我一拳打死了拳王泰森,以物质工具作为的,例如我用枪射杀了奥巴马,以自然力作为的,例如我把一个大马蜂窝放到邻居家树上,第二天一刮风掉下来蛰死了邻居,以动物作为的,例如我放一条狼狗去咬警察叔叔,都是作为的类型。
当然还里一种特殊的作为类型,既没有借助自身的力量,也没有借助动物或者自然力的力量,借助的是人的力量,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共同犯罪,但是这种借助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那就是间接正犯。
举个例子,我为了杀掉我的情敌,雇佣了一个10岁的小孩,让他把一包糖放到哪个叔叔的杯子里,结果我如愿了。
那我就是间接正犯,10岁的孩子构不成犯罪,我恰恰是利用了小孩的行为完成了我的犯罪。
再例如,在一次国际会议中途休息的时候,我看到一个笔记本的主人去洗手间了,我呢就让一个到扫卫生的大妈把那个笔记本拿过来,说那是我的,她果真帮我取了过来,当然我就带着笔记本电脑跑了。
打扫卫生的大妈没有犯罪的故意只不过是被我利用而已,所以也是我的作为行为。
这是讲的犯罪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下面讲不作为,所谓不作为就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也就是“”应当为而不为,说白了就是要求你做而你没有去做。
理论一点的就说成,以消极的身体活动违反了命令性规范行为。
举个例子,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如果丈夫看见妻子自杀,本来他有能力去夺下妻子手中的毒药瓶子,但是他想如果她死了,自己可以找个更好的,所以没有去制止,导致妻子自杀身亡,丈夫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不作为。
“有义务,有能力,没有做,导致危害结果”。
最近网上炒得比较热的,深圳的一个联防队员到进入一个人家里,把女主人强奸,而与此同时,女主人的丈夫,也就是那个男主人一位害怕被揍,躲在隔壁的杂物间里,导致妻子被蹂躏了一个多小时!
那么丈夫的这种行为就是有义务去制止,有能力去制止而没有去制止的不作为行为,涉嫌强奸罪。
刚才我们讲到不作为中的犯罪人必须有义务去做没有做,那么什么叫有义务呢?
谁规定的义务呢,夫妻之间有扶助义务这是婚姻法规定的,这我们知道,但是如果上述的事情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呢,男朋友看着女朋友自杀活着被强奸,而未救助,是否也会构成不作为犯罪呢?
那我们就需要看看到底什么是有义务,即义务的来源是什么:
看讲义,义务的来源主要有四个,
一个是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和法规,不包括宪法所规定的抽象的义务规定,例如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有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即使你不尊重社会公德也不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二个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比如我们的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消防员有救火的义务,对危险源有控制监督责任而产生的义务,像某个海上油田漏油了,他就有清理油污的义务。
三个是法律行为引起的要求你要积极行为的义务,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你是一个旅行社的负责人,你在外出旅游的时候跟游客签订协议说,中途会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结果中途有劫匪抢劫,结果旅行社的人比谁跑的都快,你应该保护旅客,而你没有保护,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这就是合同行为所规定的义务来源。
四个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讲义上有解释,简单例子如你带着邻居家5岁的小孩去钓鱼,你就有保护好他的义务,如果他出了事,你没有救助那就要追究你不作为的犯罪责任了.
还有两种特殊的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就是紧急避险引起的对无故受害者救助的义务,过失犯罪中救助被害者的义务,交通肇事罪中救助伤者的义务,这些都可归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一般来讲就是上面的四个义务来源,但是司法考试中经常出现一些其他的义务来源混淆你:
例如正当防卫中,你把袭击你的人打伤了,就还是不救?
答,愿意救就救,不愿意就拉倒,也就是说没有义务去救他;
其次道德义务不是刑法上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前一段时间,网上炒得很热的小悦悦,2岁的女童被车碾压了,十几个人过去没有一人救她,最后一个清洁工人陈阿婆救了她,那十几个从她身边走过去的人没有救她可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呢?
当然不可以,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这些道德义务不是刑法上不作为义务而的来源。
法律上不对这种行为做任何评价,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所以那些整天没事叫嚣着要立什么见死不救罪的同志们,希望你们能够学习一下什么事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不作为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不作为的分类。
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大家可能觉得比较拗口,其实多读两遍就行了。
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就是,某一种犯罪只能又不作为引起,像261遗弃罪,422拒传军令罪不报事故情况罪等等。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就是某一种犯罪可以由积极的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消极的不作为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罪,你可以用刀子杀死自己的老婆,也可以眼睁睁的看着你老婆服毒自杀,都是故意杀人,就是形式不一样。
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与后面的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有些相似,大家可以比较记忆。
在这里我提一下,后面讲到我再说。
关于不作为的最户一个知识点,就是讲义表格的最后一个格子。
遗弃罪可能导致被遗弃的人死亡,为什么不能定那些遗弃他人的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呢?
遗弃罪,有义务扶养,而没有扶养。
为什么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这就要看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组主要的就是主观上,遗弃罪主观上没有想至被遗弃者于死地的想法,只是遗弃,不是想他死,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中是希望对方死,这是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职务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成立渎职罪,对这种特殊的人群,刑法中有特殊的规定,我们必须以刑法中的特殊规定来给这些人定罪,例如一个公安局长看见抢劫的不去救助反而看热闹,那就是渎职,不能定抢劫罪。
还有,不作为犯罪也存在共同犯罪,例如父母两个人一起看着自己的孩子服毒自杀。
最后在危害行为这一节我想强调一点的是作为和不作为都是危害行为的方式,没有谁的危害程度高危害程度低的问题,方式的不同不会影响犯罪的性质。
里理论上研究作为和不作为目的是为了认识犯罪行为的复杂情况。
下面我讲第二个问题: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就是指犯罪结果,故意杀人罪中把人杀死了,故意伤害中把人打成了重伤,绑架罪中把人劫持后打电话要钱,抢劫罪中把人打伤抢到了财物,交通肇事罪中撞死多人,某人把危险物质投放在河流中,这些都是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危害结果就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直接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存在危害结果。
只不过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犯罪形态的区分。
在间接故意犯罪中和过失犯罪中则必须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不成立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中,即使被杀的人没有死,那个杀人者也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必须有死亡的后果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举动犯、行为犯和危险犯,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只对判刑有影响。
例如,某人把正在使用中的铁轨偷走了一段,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就构成了犯罪,不管最后列车颠覆是否发生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最后在危害结果这里强调一下,危害结果(包括现实危害结果和现实危险状态)在直接故意犯罪和非直接故意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直接故意犯罪中也是不一样的。
希望大家不要混淆。
下面我将犯罪客观方面的第三个问题,也是非常令人头疼的问题:
因果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为什么说他头疼呢,是因为许多人看完或者听完这一节都感觉头疼,晕晕乎乎,似懂非懂,一做题就错。
但是司法考试对此非常热衷,迷恋。
那好,我们力争在这里搞明白因果关系这一节。
首先我说一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但是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成立的标准或者标志,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能说明危害行为就是犯罪。
因为犯罪的判断要从四个方面,而不是仅凭因果关系。
总结就是,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有犯罪。
关于因果关系的定义,我想大家都清楚了,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
司法考试中,考我们的就是判断某一行为和某一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比较简单的那种,例如,我放狗咬警察叔叔,结果警察叔叔受伤,放狗的行为和经常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再例如,我用枪射击奥巴马,结果奥巴马中弹死亡,很明显射击行为和奥巴马的死是有因果关系的。
但是对于这种司法考试不考,它考的是有介入因素的,例如,我要枪杀奥巴马,瞄准了他,但是我还没射击呢,奥巴马被落下的一颗炮弹炸死了。
我的瞄准行为当然和奥巴马的死没有因果关系了。
原因就是介入了一个第三者,切断了我们原来的关系。
司法考试中考的就是有介入因素的,例如介入他人的行为,介入自然力,介入被害人的行为,我分别举例:
介入他人行为的:
我没钱了,准备去大街上抢钱,我物色到一个富婆,准备抢劫的时候呢,她跑了,我去追他,结果他在过马路的时候被车撞死了。
那么我追他的这个行为和她的死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介入自然力的:
还是上面的案例,只不过在追得过程中天空中一声晴天霹雳把这个人劈死了,那么我的行为和他死亡有木有因果关系呢?
介入被害人行为的:
我把他追到悬崖边上,富婆还是不肯给钱,被我暴打一顿之后我把钱抢走了,富婆晕倒在悬崖边上,结果等他醒来的时候不慎掉到悬崖下去摔死了。
对于这种有介入因素的,我们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和介入因素对最后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如果介入的因素是异常的,而且对最后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很大,那么就切断了原来行为和最后结果的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但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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