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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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预案体系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省环境保护厅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
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由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水利厅、气象局等相关专业厅局的主管副厅(局)长组成,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2。
2.2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
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
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专家组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突发环境事件,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军队有关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环境评估、卫生防疫、安全监督、水利水文、气象、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以及损害索赔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5应急救援队伍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组成。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安全监管、交通、建设、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预计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
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Ⅲ级)预警:
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Ⅱ级)预警:
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Ⅰ级)预警: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2.2信息收集与处理
省环境保护厅应通过省有关部门、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公安厅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水利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负责。
3.2.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批。
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应由省长签发,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应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相关省、市人民政府。
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应由市(州)、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Ⅳ级)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由市(州)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4)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防范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责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责令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信息报送与处理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事件发生地市(州)级或者县(区)级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相关要求,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级或者县(区)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环境保护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级或者县(区)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发生地市(州)级或县(区)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当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
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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