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内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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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内控制度
建设项目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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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业务实施和管理中的各种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建造、安装和修护,以便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维护、提升既有固定资产性能的活动。
工程项目不包括小额(一般为100,000元以下)车辆修理、房屋维修、设备维修等。
第三条公司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工程项目的下列风险:
1、工程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工程项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3、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4、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不当和执行不力,可能造成工程项目建造成本的增加。
5、工程项目成本失控,可能造成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和效率低下。
6、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7、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8、工程项目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
2、工程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科学规范。
3、概预算编制的依据、内容、标准应明确规范。
4、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时,相关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协议的签订、管理程序应明确。
5、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应明确。
6、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流程应科学严密,竣工清理范围、竣工决算依据、决算审计要求、竣工验收程序、资产移交手续等应明确。
7、工程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五条不相容岗位分离
1、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人员与项目决策人员分离;
2、概预算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分离;
3、项目实施人员与价款支付人员分离;
4、竣工决算人员与审计人员分离。
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
1、公司的工程项目组织与实施由工程部归口办理;
2、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由公司财务部归口办理;
3、财务部设置工程项目核算岗位,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
第七条经办和核算工程项目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2、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
1、工程部
(1)受理项目申请和项目建议;
(2)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3)组织或委托招标;
(4)办理工程开工的前期工作;
(5)组织编制概、预算;
(6)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7)监督工程质量进度;
(8)审核工程结算(工程量);
(9)组织项目后评价;
(10)其他职责。
2、财务部门
(1)参与工程项目的可研论证与评估、决算事项;
(2)工程项目核算;
(3)工程价款支付;
(4)参与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核;
(5)参与工程建设监督。
3、审计部门
(1)工程审计和委托工程审计;
(2)合同审计;
(3)参与工程项目的可研论证与评估、决算事项;
(4)参与工程建设监督。
第九条授权审批和权责划分
1、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议;
(3)总经理对下属的授权以年度授权书。
2、权限
项目审批人审批权限一、工程立项董事长单项工程500万元以上总经理单项工程500万元以下二、工程审批股东大会
(1)一个工程项目或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多项工程的工程造价达到或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
(2)工程项目建成使公司的主业或产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
(1)单项200万元以上至净资产10%以下;
(2)对报股东大会审批的工程项目事前提出预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长预算外单项50万元至200万元,年预算外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总经理
(1)年度预算内工程项目;
(2)预算外单项50万元以下,年预算外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工程项目外包合同签署董事长
(1)签署(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
(2)授权总经理签署(一般项目)。
总经理
(1)按授权签署。
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事务授权审批人
(1)按公司授权范围审批。
3、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1)审批人根据公司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工程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条工程项目决策控制程序图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决策控制程序要求
业务操作操作人控制要求1、项目立项董事长或总经理
(1)项目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项目应是必要和可行的;
(2)项目立项前已进行了初步调查研究,并由相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无项目建议书一般不予立项。
2、可行性研究由工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1)可行性分析应由基建、营销、生产技术、财务等部门派员参加;
(2)对项目的必须性和可行性进一步进行研究和分析:
①市场研究分析;
②技术分析;
③财务经济分析等。
(3)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评估由工程部门组织相关专家
(1)评估人员应由工程、技术、财会等相关专家参加;
(2)对可研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
(3)出具评审意见。
4、项目审批股东大会
董事会
董事长
总经理
(1)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风险进行再评估;
(2)对项目是否审批进行发言表决;
(3)项目通过必须符合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4)对项目审批过程和结果记录并存入档案;
(5)项目决策改变,必须按项目审批的程序执行,不得由一人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决策。
第四章工程项目实施控制
第十二条招标范围
公司除下列情形外,所有工程项目均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自营项目;
(2)小型项目,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可不招标的项目。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
(1)除小型项目外由公司委托或招标确定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2)小型项目由公司工程、技术、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招标小组招标。
第十四条招投标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3)合理设定中标条件;
(4)保密。
第十五条工程概算
(1)工程概算,是公司以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而编制的,是考核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的重要经济指标,是确定工程规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筹措的重要依据。
(2)工程概算是由工程设计人员,依据工程概算定额和各种费用标准编制。
第十六条工程预算
(1)工程预算是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编制的,是公司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和设备、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竣工决算、编制资本预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的重要依据。
(2)工程预算由工程部门的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概、预算审核
工程概、预算由公司审计部门采用下列方式组织审核:
(1)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2)配备专业人员审核。
(3)委托中介机构审核。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
(1)公司委托施工工程和工程物资采购必须签订合同。
(2)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财务部事先必须对合同中的经济利益、财务结算等有关条款进行审查。
(4)在合同签署前,审计部门事前对合同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合约审批。
按公司内部授权文件规定审批,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条合同分发与存档
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合同与采购合同)的正本存入工程档案,副本或复印件至少分送到审计、财务、基建(包括预、结算)、采购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跟踪
合同履行部门实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合同损失。
第二十二条价款支付控制
(1)公司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按公司《内控6号——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司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参照公司采购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人员公司预算人员基建部门负责人工程价款支付审批人财务部
工程进度表工程价款结算单
审核工程形象和工程量
审核
审批
审批
付款审核
(1)施工单位根据当月工程完工形象进度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进度表,根据累计完成进度和已付款情况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
(2)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进度上的形象进度和工程量进行审核。
(3)工程预算人员到现场进一步核实工程形象进度、工程量,根据预算单价核实工程进度。
(4)工程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进度表进行审批。
(5)按照公司授权,价款支付审批人,根据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价款结算单,审批支付金额。
(6)财务部门进一步核实工程价款结算单,核对工程进度表、工程价款结算单、发票复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核和支付
(1)会计人员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高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
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2)会计人员在办理支付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3)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由相关部门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保金
(1)任何工程完工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后,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2)质保金,按合同规定到期后,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基建部门、工程使用部门、审计部门签署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后方能支付。
(3)质保金不得提前支付。
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由基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审计、财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
(1)工程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等编制竣工决算书。
(2)工程竣工结算由工程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3)工程竣工结算经审核后,由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竣工结算,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工程结算款。
(4)工程结算审计书,施工单位和审计人员必须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决算
(1)由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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