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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年初,教育部首次将“工程造价基本技能”列为“2013-2015年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之一。
业内习惯将由教育部组织的比赛
称为“国赛”由,各省组织的选拔比赛称为“省赛”。
4月1日,以广东省
教育厅、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等组成的工程造价广东“省赛”组委会
发通知称,大赛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承办,广联达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协办”。
在随后组委会公布的《赛项技术规范》和
《竞赛规程》中都明确,赛事软件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的认证系统、
广联达土建算量软件gcl2013和广联达钢筋算量软件ggj2013。
一直在积极介入“工程造价基本技能”国赛和各地省赛的斯维尔公司,
认为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独家赛事软件的做法,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违
反了反垄断法。
斯维尔行政人事部经理刘秀兰表示,独家指定广联达
的做法对斯维尔造成的损失很大。
因为培训学校为了参加“省赛”和
“国赛”就,要购买广联达软件。
这样斯维尔不仅损失了高职院校市场,
更重要的是,这些学生毕业后进入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公司,会倾向性
选择广联达软件。
从长远市场战略看,如果不对这种行政指定产品的
做法加以制止,工程造价技能软件的市场将会造成“一家独大”的局面,
斯维尔将无立足之地。
为此,斯维尔多次与省教育厅进行口头和书面商洽,要求给予公平竞争
的机会。
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2014年4月26日,斯维尔向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广东省教育厅滥用行政
权力指定广联达产品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违法。
逐一认定违法要素
对于该案的立案及开庭审理,引起了法律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因为该
案是反垄断法实施六年多来,首次进入实质诉讼程序的案件。
该案最
终审理的结果如何,其重要意义都不言自明。
本案中涉及到的如何认
定“行政垄断行为”?
对“规范性文件、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
提起反垄断诉讼?
这些问题都是行政垄断问题中最具争议的焦点。
而
一审法院的判决对这些焦点给予正面回应。
如何认定“行政垄断行为”?
广州中院在一审判决当中指出,根据反垄断
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省教育厅“指定独家参赛
软件”行为符合构成行政垄断的要素条件,即在主体上,省教育厅是“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行为
上,其“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符合“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至于“滥用行政权
力”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认,定省教育厅对自己“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不能提供
证据证明其合法性,为此教育厅构成“滥用行政权力”。
“文件通知”也可被诉
此案中另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文件”、“通知”能
否作为行政诉讼起诉对象?
省教育厅认为,省赛组委会等发布的各种
“赛项通知”、“赛项技术规范”、“竞赛规程”等都属于内部文件通知,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法院判决阐述了自己的理解:
本案中的广东省工程造价基本技能
省级选拔赛,是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的,而省赛组委会发布的各种“赛
项通知”、“赛项技术规范”、“竞赛规程”也,都是经过省教育厅审核通
过方才对外公布的。
因此“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是广东省教育厅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专家证人出庭陈辞
记者获悉,该案审理颇有特色的地方在于首次在行政垄断诉讼中引入
专家证人出庭这一环节。
由于这是司法领域第一次受理行政垄断的
行政诉讼,涉及专业问题很多,广州中院为了高水平审理,允许反垄断法
领域和行政诉讼法领域的知名专家发表专家证言。
反垄断法领域的专家证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
他认为,省
教育厅在省赛的相关规程、通知中明确指定所有参赛者只能使用广
联达公司的软件,这种具体限制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直接方式给相对人
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直接对参赛单位施加了影响,因此这种行为属
于限定交易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而这种独家指定
行为又使广联达产品依靠行政权力扩大市场份额,通过滥用行政权力
将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排除、限制出相关市场,影响了合理有
效的竞争关系。
行政诉讼法领域专家证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对于本案
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赛项通知指定独家参赛软件”到,底是属于“不
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湛中乐认为:
省级
选拔赛的通知涉及三十多个学校及学生以及参赛过程中使用软件的
生产经营公司,虽然人数众多,但却是特定的;
抽象性文件的特点是可
以反复适用,而此次赛项的通知只适用2014年广东省工程造价基本
技能选拔赛。
因此,“指定独家参赛软件”的通知,虽然具备了抽象性文
件的“外壳”但,其实质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过审理,广州中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广东省教育厅指定在2014年工程造价基本技
能省级选拔赛中,独家使用广联达公司的相关软件行为违法。
【篇二:
微评与思考:
1、本案是第七起行政垄断执法案例,反垄断执法机构
发出两份建议函,一份针对纠正市级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行政垄断行
为;
一份针对废止《甘肃省交通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甘肃
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函,从根上解决
行政垄断问题。
2、以前的六起行政垄断执法案例中只有云南省通信
管理局案中处罚了行政垄断第三人,本案对参与行政垄断并实施价
格垄断行为的22家企业按照2013年销售额的2%予以处罚,总额
约89685.54元。
本次行政垄断执法中开启了对大批第三人进行处罚
的案例模式。
3、案件中有24家企业签订了自律公约,但信息公开的案例只有22
家被处罚,其余两家没有被处罚,不清楚是被免除了处罚,还是其
他原因。
另外,从建议函中可以看出,道路运输协会参与了行政垄
断行为的具体落实和实施,但也没有看到被处罚的行政决定。
4、22家企业被迫实施垄断行为,是因为其所在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局
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行业协会的监督执行,而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行
政垄断行为似乎又是在执行和落实甘肃省交通厅和物价局的维修服
务收费标准。
作为22家企业似乎有点两头为难,不执行标准,有行
政主管机关和协会在监督执行,执行又违反反垄断法。
从救济的途
径来看,22家企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后,是否可以回头起诉市
级管理局、协会以及甘肃省汽修服务收费标准的指定单位?
是因为
他们错误的省级规定和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强力执行才导致22
家企业被迫从事垄断行为。
5、在这么多年的行政垄断中,一直受害的汽车车主被多收的费用如
何救济?
起诉22家企业,还是针对行政垄断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
讼和国家赔偿?
这是该案留给我们需要思考的系列问题。
以下是两
份建议函和22家被处罚企业中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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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查明,2010年4月21日至5月3日,武威市具有一、二类机
动车维修资质的24家企业共同签订了以“武威市维修行业协会”名义
拟定的“武威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自律公约”,对机动车二级维
护收费制定了限定价格和“统一派送服务制度”。
2010年11月8日,
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了《武威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运管字〔2010〕147号),要求在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档案(合格证)》发放管理中,实行
“维修协会根据各经营业户(运输车辆经营者)自主选择维修企业的
情况和给各维修企业核定的(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档案合格
证)数量,向运输车辆经营者开具派遣单,市政府政务中心窗口负
责审核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并在道路运输证上签章,稽查科负责
全过程监督”,“市、县(区)运管局每季度对一、二类机动车维修
企业进行一次质量信誉考评,考评结果上报公布,并与下季度合格
证领购数量挂钩”。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维修合同、《出厂合格
证》、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维修结算凭证和二级维护监督服务单到
市、县(区)运管机构审核备案”。
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上
述具有一、二类机动车维修资质的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收入被统一纳
入武威市道路运输协会实行代管,代扣相关费用后逐月向企业返还。
我们认为,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所属道路运输协会的上述做法,
客观上起到了限制企业竞争和强制企业实施“武威市一二类机动车维
修企业自律公约”制定的垄断服务价格的作用,加重了机动车维修企
业的负担,维护了垄断协议价格的持续执行,排除和限制了武威市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市场的竞争。
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六条所列
“强制经营着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
的建议”的规定,现建议你机关责令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改正相关
行政行为,并责令武威市道路运输协会返还代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车辆二级维护收入。
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我委。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
由于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未列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政府定价目录范围,
属于市场调节价,应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继续执行该文件,也不利
于汽车维修行业的市场竞争,建议贵厅负责发文予以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发改价检处[2015]45号
当事人:
武威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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