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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宪法》—→《1975宪法》—→《1978宪法》—→《1982宪法》。
①宪法一次修正(1988,七一会议):
1)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发展,它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利益,对其引导、监督、管理2)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②宪法二次修正(1993,八一会议):
1)正处于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确定下来3)市场经济为国家基本经济体制4)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5)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发展6)县级人大任期3—→5年。
③宪法三次修正(1999,九二会议):
1)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邓小平理论指导、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并存3)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合营4)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5)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组成部分,保护其合法权利、利益,对其引导、监督、管理6)反革命活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④宪法四次修正(2004,十二会议):
1)“三个代表”正式列入宪法2)“三个文明”并提,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3)扩大统一战线得内涵,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提高共产党的执政理念4)增加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条款5)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6)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正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8)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扩大为“非公有制经济”,国家政策由“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引导和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补充:
《1982宪法》特点有1)“公民基本权利”置于“总纲”之后2)基本权利保护范围扩大(四部宪法依次为14、2、12、18条)3)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前几部宪法均无此规定)。
4.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
②基本人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无直接使用“人权”,而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③法治原则:
资本主义法治以“体现特权”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以“消灭特权”的法治。
④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权力各部分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取决于
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内容。
★权力制约原则内容:
1)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制约2)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制约。
★权利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为监督原则。
5.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
资产阶级学者的分类
①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
根据“是否具有统一法典”为依据。
★成文宪法是美国、法国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
★英国宪法不成文性在于资产阶级的不彻底性、民众对不成文宪法的习惯和认同。
②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根据“有无严格制定、修改的机关、程序”。
(《历史研究与法理学》)
③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为依据。
★钦定宪法:
奉行“主权在君”原则,由“君主或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宪法。
●钦定宪法:
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意大利宪法》、1889年《日本宪法》。
★民定宪法:
奉行“人民主权”原则,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
1215年,《自由大宪章》、1830《法国宪法》(国会与路易贩评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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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①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
以“国家类型、宪法阶级本质”为标准,宪法真实分类。
★列宁:
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并反映社会现实发展趋势的为真实的宪法,否则为虚假宪法。
★宪法是阶级斗争产物,但并非有阶级就有宪法(封建社会无宪法),但会随阶级消失。
6.宪法规范的特点及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
①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要素、组成单位,将宪法基本范畴和理论与宪政实践联系的桥梁。
②宪法社会关系的特点:
1)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2)近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3)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实现化4)宪法主体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5)宪法主体间的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
③宪法规范特点:
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地位、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是最根本的行为规范。
★原则性:
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纲领性:
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确认国家发展目标、宏观发展思路。
7.宪法解释和修改?
①宪法解释:
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阐明其含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宪法解释、适用就是宪法实施的过程,宪法解释在于准确、全面而有效贯彻宪法内容。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有权解释宪法,但不可修改宪法。
★世界范围看,有权解释宪法主体: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特设机关。
②宪法修改:
有权的机关根据程序对宪法补充、调整、删除的活动。
★及时修改宪法是保持宪法的现实性、相对稳定性,宪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环节。
★宪法修改方式:
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宪法修改程序:
宪法修改案提案—→审定—→起草—→决议—→公布。
8.宪法的实施及发挥作用的条件?
宪法实施指宪法规范在生活中贯彻实施,宪法颁布后的运行状态,宪法作用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①宪法的实施意义:
1)树立宪法权威2)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3)实现宪法的演进。
②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
经济条件:
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
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
政治条件:
正确处理领导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加强民主政治
文化条件:
剔除传统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文化精华
自身条件:
制定完备的宪法
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①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
②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③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人民通过人大行使权力途径:
1)人大直接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2)由人大选举产生一些机关行使职权,并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生命力: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体现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力的统一。
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保证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发挥:
11.中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选举基本原则有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①选举权普遍性原则:
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②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每个选民每次选举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举特权,非法限制、歧视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④秘密投票原则:
选民不署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选民若因文盲、残疾不能书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人代写,然后亲自投入票箱、也可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
12.中国选举制度的有关程序?
①选举组织:
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间接选举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②选区划分:
可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以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为原则。
③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能否充分发扬民主、选好人民代表的关键。
★直接选举:
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汇总提名后,在选举日前15天公布—→选民小组酝酿—→选举日前5天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直接选举的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1倍。
★间接选举: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级人大主席团汇总提名—→提交全体代表酝酿—→正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推荐候选人团体也可在选民小组、代表小组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④投票选举:
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
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参加投票即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即当选(1/4)。
●直接选举的投票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⑤对代表的罢免、补选:
★直接选举的罢免:
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备案。
★间接选举罢免:
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若人大闭会期间,须经人大常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备案。
★人大代表缺席,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
间接选举的代表可向选他的人大常委辞职。
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的主任或副主任应该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不含自治乡乡长)。
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乡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才能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批准才能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命令不适合实际情况—→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前提),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5.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①特别行政区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特别行政区有立法权,须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但不影响其效力。
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彼此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全国人大有《基本法》的修改权;
全国人大常委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长官、行政机关主要官员。
③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
★行政长官:
对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负责,由当地选举、协商产生,国务院任命。
●行政长官条件:
1)年满40周岁2)无外国居留权3)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的永久性居民担任。
④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香港司法机关(各级法院):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院、专门法庭。
★澳门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
(葡′属大陆法系)
⑤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修改基本法议案:
1)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2/3同意2)立法会2/3同意3)行政长官同意。
16.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①广泛性:
1)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范围广泛。
②现实性:
公民权利义务的切实可行性,表现为1)实事求是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③平等性:
1)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2)权利和自由平等受司法保护。
④一致性:
权利享有与义务履行效果达到个人、国家、集体、社会利益间的平衡(本质)。
★涵义:
1)公民享有权利,有必须履行义务2)某些权利义务是相结合的,既是权利也是义务3)权利义务在整体上相互促进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条件。
★权利义务一致性并不表示不履行义务就不享有权利,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
17.公民基本权利:
(图解)
守法平等
平等权
司法平等
《1982宪法》明确规定立法不平等,敌对分子无立法权
反对特权
被选举权、选举权:
普选权,普遍程度反映民主程度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公民基本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自传、自主、自办
公民诉愿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赔偿权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
特定主体权利:
外国人权利:
①平等权:
法律的根本属性,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
★平等权涵义:
1)守法上平等2)司法上平等3)反对特权。
★平等是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并非权利义务对等。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诉愿权。
★选举与被选举权:
当家作主直接体现、参与国家管理基本手段、行使国家权利基本形式。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首要),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言论自由的延伸:
出版、集会、游行、示威(来自请愿权)。
●宗教团体、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坚持“自传、自主、自办”的三自原则,因为宗教存在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群众性的特点。
●诉愿权: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批评权、建议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③人身自由:
★逮捕:
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检察机关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可对身体、物品、住宅进行搜查。
★公安、检察机关为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民事侵权不可),可对信件内容进行检查。
★《1982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格尊严内容。
④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
★劳动权:
“有劳动能力公民”从事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
只要是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不含失业)时都可得国家的物质帮助,国家为此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事业。
⑤外国人权利:
★外国人不包括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外国在中国的法人。
★1793《法国共和一年宪法》首次规定“政治庇护”,受庇护外国人,不受驱逐或引渡。
★庇护权(居留权、政治避难权)涵义:
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2)庇护原因必须出于政治原因(非一般刑事犯罪原因)3)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4)受庇护的外国人不受引渡、驱逐、按一般外国侨民对待。
18.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
国家机关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特定社会组织形式。
国体的性质决定国家机关的性质。
①民主集中制原则:
最基本的组织、活动原则。
★意志代表方面:
全国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权限划分方面:
最高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国家事务。
★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方面:
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
★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实行集体负责制,国务院、中央军委实行首长负责制。
★具体工作方面:
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决策过程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②法治原则:
1)国家机关设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要求2)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等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3)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③责任制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1982宪法》:
集体负责制(全国人大及常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全国人大性质、地位:
立法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全国人大组成、任期: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地域代表制(主导),职业代表制。
★全国人大成员应该来自党的推荐,人数不超过3000名,全国人大常委确定个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
★非常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2/3代表通过,可推迟换届,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必须换届。
★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会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③全国人大职权:
★宪法修改、宪法监督实施:
●宪法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
●宪法监督:
全国人大(最高)、全国人大常委。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罢免国家领导人:
●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成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
国务院成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
●罢免:
全国人大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请全体代表半数同意罢免。
★最高监督权: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④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有名委员会(宪法明文列举,任期5年):
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无名委员会(全国人大设立,任期5年):
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农村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都是全国人大代表,非代表者无“表决权”。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设立,全国人大常委领导,类似专门委员会的常设性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
成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无一定任期,调查任务完成即予以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立法机关,也须对全国人大负责报告工作。
①全国人大常委组成、任期: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2届)、秘书长、委员。
★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下届人大常委产生后结束
;
全国人大,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结束。
★成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审计机关除外)。
★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未经全国人大主席团;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未经全国人大常委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刑事审判。
②全国人大常委职权:
权力有加强、扩大。
★宪法解释、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法定最高机关)、全国大人。
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是“经常性”监督权。
★立法权、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有权制定、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可以补充、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有2个限制。
◆2个限制:
1)修改不得与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全国人大有权实施监督、改变、撤销人大常委不适合的修改。
★任免权: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但其余人员有权任免。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其他成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其他成员。
●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监督权:
法律监督权、国家机关工作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可撤销有关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不含地方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10人以上联名,可向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可在职权范围内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
20.国家主席概述?
①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
★国家主席对内代表国家机构与国家权力;
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人民。
②国家主席产生:
★国家主席任职条件:
1)政治上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年龄方面年满45周岁。
●道德、声望、学术等属于“非法律性”因素。
★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代表团酝酿协商—→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全国人大表决。
③国家主席职权:
国家主席无个人决策权,须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行使职权。
★国家主席职权:
1)公布权2)任免权3)外交权4)荣典权。
21.国务院概述?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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