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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区创新型企业奖,对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和重点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9、鼓励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实施企业创品牌引导工程,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技术领先的行业小巨人,实行创品牌全过程跟踪服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江苏著名商标和江苏名牌产品的企业,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对经国家权威机构发布认定为“全国500强”和“行业百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对获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江苏省百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以完善人才激励政策为重点,广泛吸纳优秀人才来区创新创业
11、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后进站工作,企业每建立一家博士后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补助经费20万元。
12、加大对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每两年区组织评选10名“突出贡献奖”和10名“技术创新奖”,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
13、鼓励企业的科技人员积极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省、市政府颁发科技进步奖的主要成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14、努力提高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净所得”。
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个人在本区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汽车,可享受财政专项补助。
在区科技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报酬等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个人应交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以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自主创新服务体系
15、加快建设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载体的功能,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落实、成果转化、投融资、申报科技计划等多项优质服务,采取举办培训、讲座、信息发布会、网络信息服务等多种方式,实现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息的无缝对接。
16、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优惠的创业条件和良好的创业服务;
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进入孵化器创办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20万元的创业资助,创业企业所开发的项目可优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六、有关说明
本政策由江宁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
江宁政发(2006)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有关加快发展软件产业的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城市化、产业化、数字化、生态化”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区域软件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坚持加快发展,努力打造软件强区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域“城市化、产业化、数字化、生态化”为战略支撑,以产业规模集聚和品牌培育为发展重点,以自主创业与招商引资为主要手段,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发展。
力争到2010年,我区软件与系统集成销售收入达到200亿元,软件出口2.2亿美元;
软件从业人员达4万人,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达到80家,其中超亿元软件企业达到15家、超千万元软件企业20家;
软件产业建筑面积达50万平方米。
二、培育知名品牌,切实形成优势产品群
在积极巩固现有产业优势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政府、能源、制造、金融、教育、交通等行业应用软件,密切关注数码、游戏等新型领域,大力发展嵌入式软件,切实加大对工业自动化软件、软件外包、电力自动化软件、电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支持,不断提高电力自动化应用软件、电信系统应用软件技术水准和国内外市场份额,努力形成制造业信息化软件等特色。
积极鼓励和支持我区软件企业积极参与中国优秀软件产品推荐活动,加快培育软件品牌并形成优势产品群。
在加快推进江苏软件园吉山基地建设的同时,坚持以建设软科学园为目标,积极吸引和凝集各类企业的研发中心、管理中心、金融管理中心、各类研究院入驻创业,切实按照软件研发、智力开发与建设软件小区多措并举的要求,努力打造国内外知名的软件产业基地品牌。
三、实施政策扶持,做大做强软件企业
在切实落实国发[2000]18号和苏发[2005]17号文件等文件中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研发费用税前列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区本级出台软件产业扶持政策如下:
(1)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在江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列出专项,重点支持区内软件产业的发展。
(2)积极吸引境内外著名企业来区创办软件企业或分支机构。
凡在区内注册登记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江宁政发[2006]88号文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CMM/CMMI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产品登记。
对通过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的软件产品,其登记费用由政府部门予以补贴。
同时,积极做好政府采购正版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等工作。
(4)降低软件企业的注册门坎,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小区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可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对于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企业,若在同一机关登记可实施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申请登记;
对发展到一定规模的软件企业,可以向软件园区转移,并充分享受软件园区的公共服务资源。
(5)积极鼓励软件从业人员自主创办软件企业和软件服务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以自有技术成果在宁创办软件企业。
每年从新办企业中择优选出若干优秀创业项目,予以奖励扶持;
区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次的优秀科技人员中,软件从业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6)鼓励软件培训机构来我区设立针对软件企业急需人才的培训机构,鼓励相关培训机构与我区软件企业联合培训软件人才,鼓励职业技术学院等社会办学力量开展软件工人培训,积极引进国内外软件人才培训机构和师资并与之合资合作。
对于培训规模与质量达到一定标准、毕业生在我区企业的就业情况较好的相关培训机构,区政府将予以补贴。
(7)建立与完善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积极鼓励和扶持风险投资公司来江宁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8)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申请国家、省、市的资金支持。
区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在今后安排各类科技发展资金时,将有重点地向软件和集成电路等产业倾斜。
(9)建立完善的技术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交易和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和统计体系
(1)建立与完善软件产业发展组织领导机制。
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园区领导参加的区发展软件产业领导小组,建立并落实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软件开发办公室(在区科技局内),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2)建立和完善软件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年度考核机制。
区软件开发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年度考核,确保全区软件产业目标的全面完成。
(3)建立与完善软件产业统计制度。
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由区软件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区科技、统计、商贸、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积极协同,合力做好监测服务工作,并定期对外公布统计结果,确保软件产业相关指标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以及统计程序的规范性。
要把软件企业的统计工作,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相挂钩。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ΟΟ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江宁区开发园区鼓励重点生产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宁政发(2006)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各有关部门:
《江宁区开发园区鼓励重点生产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开发区项目投资政策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查院
江宁区开发园区鼓励重点生产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重大生产性项目落户江宁开发园区,提高开发园区发展水平,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重点外资项目优惠政策
重点外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开发园区新办的、经营期15年以上、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及世界500强生产性企业投资的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外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其中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时间长的企业和在南京江宁高新技术工业园内注册经营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
2、凡在开发园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外资项目,除享受前条优惠政策外,在减半期内按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40%给予补助。
3、高新技术企业在减半征收期内按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4、凡在开发园区投资的生产性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企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0%给予企业补助。
5、凡在开发园区购买土地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含1000万美元)给予土地交易契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补助;
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含2000万美元)补助40%;
2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50%。
以上优惠政策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比例进行兑现。
二、重点内资项目优惠政策
重点内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内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的(含4000万元)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企业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三至第五年按50%给予企业补助。
2、投资的生产性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江宁高新技术工业园注册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并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三至第五年按50%给予企业补助。
3、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内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的(含4000万元),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可按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补助,具体为:
(1)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三年内补助30%;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三年内补助50%;
4、凡在开发园区购买土地的重点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的(含4000万元)给予土地交易契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补助;
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以上的(含6000万元)补助40%。
三、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单项的优惠政策。
四、上述优惠政策属于国家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及时减免到位,其他优惠政策部分根据区政府制定的区与开发园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开发园区负责兑现到位,今后如遇国家新的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执行范围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南京江宁科学园、空港工业园)、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
六、本优惠政策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自2006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执行,以前政策自行终止。
在该文件正式执行前,开发园区已按原规定书面承诺给予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并且尚未到期的,一律按照原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江宁区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宁政发(2006)121号
《江宁区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四日
开发区企业收费通知
江宁区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开发园区投资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南京江宁科学园、空港工业园)、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区内注册纳税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工业企业和软件企业。
第三条凡在开发园区内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事业单位向进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五条各开发园区对区内企业的收费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开发园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区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局、外经局、开发园区管委会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开发园区收费政策等重大事项。
各开发园区下设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开发区内企业收费的归口管理工作,落实收费政策,清理收费项目,协调企业和收费部门的矛盾,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七条实行《江宁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向在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发放《江宁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
第八条向持有《江宁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企业收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一)。
(二)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区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6项基金、资金和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内资工业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半征收(详见附表二)。
(三)实行政府定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15项服务性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详见附表三)。
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的服务性项目,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
(四)涉及商品进出口管理、道路车辆管理的规费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免收的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治安联防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城镇垃圾有偿处理费中的后期填埋费用、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档案资料证明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其上缴省、市的部分,由各开发园区代为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收费,依法收取。
第十一条实行减免收费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再直接向开发园区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十二条凡向开发园区进区企业收取新立项目的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开发园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收取;
开发园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取消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停止征收。
第十三条列入园区归口缴费的企业,应在收到各部门和单位《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江宁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
第十四条各开发园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对收费实施归口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强化收费项目管理,规范收费许可程序,坚持亮证收费、收费公示等制度,收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接受区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开发园区收费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违反减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施行。
表一
扎口征收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合计
6项
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国发[1999]259号
苏政发[2002]67号
宁政发[2005]26号
2
失业保险基金
国发[1999]258号
3
工伤保险基金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4
生育保险基金
宁政发[1994]6号
5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国发[1998]44号
苏政发[1999]83号
宁政发[2005]263号
6
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发
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表二
免征的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42项
一
基金、资金6项
防洪保安基金
苏政发[1999]46号
宁政发[1999]166号
2
粮食风险基金
苏政发[1994]33号
宁政发[1995]80号
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苏政发[1989]56号
宁政发[1989]139号
宁政发[1989]183号
地方教育基金
苏政发[2003]66号
宁政发[2003]130号
地方教育附加
残疾人就业保险金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36项
(一)
工商部门收费1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苏价费函[2003]114号
(二)
劳动部门收费1项
劳动合同签证费
价费字[1992]268号
苏价服[2001]281号
(三)
公安部门收费2项
治安联防费
苏价费[2002]224号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1999]453号
苏价费[1999]1707号
(四)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计价费[1997]2500号
(五)
外经贸部门收费2项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价费字[1992]401号
7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六)
卫生部门收费
8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1996]417号
9
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含健康证工本费)
(七)
市容管理部门收费2项
10
城镇垃圾有偿处理费
苏价工[2000]379号
宁政办发[2001]3号
宁价费[2001]192号
11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
苏价费[2002]252号
宁价费[2005]226号
(八)
国资部门收费3项
苏价费[1992]175号
苏价费[1996]29号
苏价费[1998]76号
12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本费
13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费
14
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工本费
(九)
绿化部门收费2项
15
义务植树绿化费
苏绿委[1988]2号
苏价费[1993]23号
16
义务植树统筹费
(十)
国土部门收费5项
17
土地用途变更费
苏价涉[1993]219号
苏价涉[1995]155号
18
临时用地管理费
19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宁政办发[1995]62号
20
征(拨、使)用地土地管理费
21
土地登记费(含验线、登记、发证)
苏价房[1999]134号
苏价费[2000]164号
22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苏价工[1996]442号
23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苏价服[2002]221号
苏价服[2004]292号
(十二)
墙改办收费1项
24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苏财综[2003]153号
25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费
宁价涉[1995]160号
宁公市[1995]174号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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