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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不许完成的工作,由于其紧张系统未曾解除,必定是念念不忘的。
实验结果证明其预测的正确,所谓蔡戈尼克效应就是指这个结果。
奥夫西安克娜进一步研究代替满足。
她也采用阻止实验,命令儿童做某一工作,中途予以阻止,然后叫他做另一工作,完成以后,儿童是否还想试做前一工作呢?
实验证明,凡是性质相似,难易相等的工作,完成其一以后,就不再试做被阻止的其他工作了。
关于代替满足的研究还有助于了解正常儿和低能儿的人格差异。
正常儿对两种类似工作所引起的两种紧张系统,可以互相沟通,因此有可以互相代替的满足。
8、9岁的低能儿在同样的条件之下,很难有代替满足。
据克普克的实验,代替的工作和原被阻止的工作几乎完全相同,也仍不能产生代替满足,还想试作的百分比为86~100。
但同时,低能儿又往往容易得到代替满足。
他若觉得自己不能踢球到远距离去,便满足于作踢远球的姿势。
勒温根据这种研究提出了人格的动力说,低能儿的人格系统比同年龄的正常儿较欠分化,但其僵化的程度较高。
譬如就正常儿而言,a和b两个系统虽有界线,但可相通;
但就同年龄的低能儿而言,这两个系统或可很为一体,代替满足为100%,或可互相隔离,代替满足为零。
儿童和成人的人格差异因此也可有新的解释了。
勒温说:
“儿童和成人有一最重要的动力的差异,就是儿童的人格较欠分化,同时,成人的人格却较为僵化。
”譬如新生儿的身体的某一部分若受刺激,可能全体发生了反应。
成人则因局部刺激而有局部反应。
另一方面,成人的兴趣和欲望是多方面的,其分化的程度远非儿童所可及。
勒温的心理紧张系统说使他的拓扑心理学有必要包括向量心理学和动力场的概念。
运动心理学是研究人在从事体育运动时的心理特点及其规律的心理学分支,它也是体育科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与体育学、体育社会学、运动生理学、运动训练理论和方法,以及其他各项运动的理论和方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运动心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人们在参加体育运动时的心理过程,如感觉、知觉、表象、思维、记忆、情感、意志的特点,及其在体育运动中的作用和意义;
研究人们参加各种运动项目时,在性格、能力和气质方面的特点及体育运动对个性特征的影响;
研究体育运动教学训练过程和运动竞赛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特点,如运动技能形成的心理特点。
赛前心理状态、运动员的心理训练等。
运动心理学这个术语首先出现于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创始人顾拜旦的文章中。
在他的倡议下,国际奥委会于1913年在洛桑召开运动心理学专门会议,它标志这个学科进入科学的行列。
1920~1940年,苏联、德国美国等国都对运动心理学方面的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研究。
20世纪60年代以来,运动心理学受到广泛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成立运动心理学会并召开专门会议,有关的文章和书籍也大量问世,使这门科学得到迅速发展。
运动心理学研究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技能学习、竞赛心理、运动对人的意义、从事运动的动机,以及运动员之间、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运动员和观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心理训练和运动心理治疗方法等等。
20世纪初期,研究的问题多集中在技能学习上,包括学习的分配、保持和迁移等,而后深入到运动行为的理论方面。
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通过研究逐渐形成运动行为的信息程序论,层次控制论、行为系统模式论等理论学说。
随着认知心理学、人格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以及健康心理学的发展,运动行为的研究更深入到运动心理学联系着技能学习与控制和技能发展的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也从实验室的对单个动作的研究,发展到联系运动实践、提高运动效能的研究。
随着运动实践的发展更进一步扩大了运动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发展到有关认识,解释和主动影响运动行为的研究,也就是提高运动效能的理论性研究。
运动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多是优秀运动员,也有青少年运动员;
它也研究群众体育中的心理学问题。
各国体育界近年来对运动员心理训练和运动员的心理选拔越来越重视。
因为在运动水平越来越接近的竞赛中,心理因素对竞赛的胜败往往起决定性作用,致使心理测量和心理诊断学被广泛运用,各种心理训练方法不断出现。
由于运动心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理论体系还不完善,例如是否应将体育心理学和运动心理学分开还存在着不同看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结合运动实践的需要,在各体育院校、系科开设了运动心理学课程,开展了一些运动心理训练及心理选拔的研究,但对运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不多。
音乐心理学是以心理学理论为基础,汲取生理学、物理学、遗传学、人类学、美学等有关理论,采用实验心理学的方法,研究和解释人由原始到高级的音乐经验和音乐行为的心理学分支。
音乐心理学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如声音的物理特征在人听觉上的反映,音乐记忆、音乐想象、音乐才能,以及音乐技能的训练和音乐表演的心理状态等。
由于它采用实验心理学的方法,各种理论重视科学实验的根据,从而逐渐修正了音乐上的纯理论推测和凭主观印象产生的理论,并且与音乐美学的理论联系起来,构成音乐学中的一个部分。
开拓音乐心理学研究的是德国科学家赫尔姆霍茨,1863年,他发表了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作为音乐理论的生理学基础的声觉学说》。
这部著作是以“欧姆定律”音响学理论,和缪勒的神经特殊能量学说理论为基础的。
1883年,施通普夫发表了《音乐心理学》,把心理学的观点渗透进赫尔姆霍茨的物理学和生理学的研究中,成为第一个把音乐心理这门学科系统化的人。
他着重研究人对协和音与不协和音的感觉。
在他之后,雷维斯由研究听觉病理障碍而进入音乐心理,尤其重视音乐天才方面的研究,并且提出了“音高的双重成分理论”。
二十世纪初,西肖尔与他的学生发展了许多测验视、听和运动知觉的仪器,可以把演唱和演奏中的音高、音色以及颤音等的波谱印录下来,对其中的任何特定因素抽出来进行单独分析。
他特别注重颤音的分析,提出了音高辨认中存在的“正常错觉”现象。
苏联心理学家捷普洛夫对音乐心理学的研究也颇有贡献,他认为在音乐才能中,调性感、节奏感、音乐听觉的观念等是音乐才能的核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心理学上的新概念给音乐心理学很大的影响。
精神分析论者把情绪与认识和记忆联系起来,随后又发展起来“音乐治疗”。
“自控”的观点把人看成一个自我调节的生理系统,通过知觉同活动循坏的反馈作用使机体得到平衡。
当代音乐心理学的实验成果多在音乐知觉方面。
趋向是试图将立响心理与音乐学习的心理过程联系起来,以探索从原始到复杂的音乐行为的发展过程;
研究从幼儿甚至从婴儿的音乐行为到高度专业技艺的发展,以求更全面更深入地研究人的音乐心理状态的种种问题。
音乐心理学的研究较多地侧重于人对声音的知觉、音乐记忆和音乐想象以及音乐感等。
人对声音的知觉包括四个要素:
音高、强弱、音色和时值。
这些要素是根据人对声音的频率、振幅、波形和时程等物理特征的感受而形成的。
不同的知觉各与相关的物理特征相对应。
但决定某种知觉的物理特征并不是单一的,它同时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如强弱的感觉虽主要来自振幅,但同时也受频率、时程、波形的影响。
听觉器官接受音波所得的听觉印象是一个整体,不是音波的各个物理特征,由此形成人的音乐经验和行为。
人对声音四个要素的感知能力并不平衡,这些能力的发展也互不相依。
有些人某种能力发展有所偏长而成为某种类型。
如音调型对音高的辨别力强,对旋律与和声感觉敏锐;
力度型对强弱及重音敏感;
时值型对速度、节奏、时程敏感;
音色型对音质、音凋泛音的构成感觉敏锐。
不同类型的人在他们欣赏、表演、创作中都会表现出他们的特长。
音乐记忆既包括一般记忆,如知觉的、认识的、情绪的和运动的各种经验;
也包括音乐中特有的问题,如单音记忆、旋律记忆、和声记忆、乐汇掌握及理论知识与记忆的关系、几个无联系的单音先后出现的记忆,以及记忆的音域与语言的关系等问题。
音乐记忆是音乐想象的基础,丰富的音乐想象能力是音乐家的重要心理特征。
阿格纽在《大音乐家的听觉影像》中收集了舒曼、莫扎特、柏辽兹、瓦格纳等大音乐家听觉影像的记载。
音乐家想象中的音乐世界,比现实世界里的音乐丰富很多。
音乐感是表现音乐才能的主要因素。
心理学家对音乐感的看法不同。
雷维斯认为它是统一不变的素质,西肖尔认为它是一系列单个能力的组合;
施通普夫认为它表现在对和弦的分辨;
捷普洛夫、科瓦列夫以及米亚西谢夫把音乐感看成是特殊的能力、爱好和个性的一种独特性质的结合。
音乐感在个体中的表现有早有迟,表现出来的深度和广度基于个体的音乐经验及经验对他的影响。
对于音乐感是天生的还是从学习中获得的问题,各家主张不一。
雷维斯、西肖尔倾向于来自先天的看法,但训练可以揭示出这种先天的潜在能力。
音乐感与音乐技能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音乐理解及表现的深度不受乐曲所需的技术程度的限制,一首很浅易的乐曲可以表现得很深刻。
但是一位音乐家,尤其是音乐表演艺术家,必须具备发挥某种音乐技能的优越的生理条件,并且进行严格刻苦的正规锻炼后,才能具有较高的水平。
心理语言学是研究语言活动中的心理过程的学科,它涉及人类个体如何掌握和运用语言系统,如何在实际交往中使语言系统发挥作用,以及为了掌握和运用这个系统应具有什么知识和能力。
从信息加工的观点来看,心理语言学是研究个体言语交往中的编码和译码过程。
由于研究对象的特点,它与许多学科有密切关系,除心理学和语言学外,还有信息论、人类学等。
在方法上,它主要采用实验心理学的方法。
心理语言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
50年代初,美国举行了几次关于心理学和语言学的跨学科讨论会,促使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相互熟悉对方的理论、概念和方法。
1954年奥斯古德和西比奥克合编了《心理语言学—理论和研究问题概述》,一般认为这是心理语言学的开端。
此后,心理语言学的研究蓬勃发展,吸引了许多学者的注意,心理语言学这一术语也被广泛使用。
心理语言学有两个主要的研究方向:
行为主义的研究方向和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方向。
在50年代,心理语言学主要受行为主义心理学和描写主义语言学理论的影响,当时的心理语言学家用行为主义的观点来解释心理语言现象。
他们认为言语行为和人的其他一切行为一样,也是对刺激的反应,是联想的形成、实现和改变,是借强化而获得的。
这样,心理语言学的理论基本上是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在言语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这个研究方向的代表人物是奥斯古德。
他虽然不象斯金纳那样把意义排斥在语言现象之外,引用了中介过程来说明语言的意义,但他仍坚持认为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可以解释言语行为。
心理语言学受现代语言学理论的影响很大。
特别是在乔姆斯基的生成转换语法产生和盛行之后,心理学界对行为主义的语言学习理论的抨击增多,认为行为主义不能解释言语活动中的许多现象。
以米勒为代表的心理学家把生成转换语法运用到心理语言的研究中,认为人们掌握的不是语言的个别成分,如音素、词和句子,而是一套规则系统,因此,言语活动不是对刺激的反应,而是由规则产生和控制的行为,它具有创造性。
他们还认为心理语言学研究的重点不是人类各种语言的不同结构,而是存在于各种语言底层的普遍规则,研究这些普遍规则如何转化为某一种特殊的语言。
这种研究方向在20世纪60年代后已成为心理语言学研究中的主要倾向。
近年来,心理学家还用一些新的语言模式来研究心理语言问题,不过它们仍属于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方向。
心理语言学研究的问题包括言语的知觉和理解,言语的产生,语言的获得,言语的神经生理机制,各种言语缺陷,言语和思维以及言语和情绪、个性的关系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对学习理论、思维理论、儿童心理发展理论的研究都会起很大的作用。
它对工程心理、语言教学、言语缺陷的诊断和治疗、电子计算机的语言识别等人工智能的研究也都有应用价值。
心理语言学的研究在美国开展得比较广泛。
苏联、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也都有心理学家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其特点是力图把心理语言学的研究与本国的心理学传统结合起来。
心理语言学的研究工作在中国也已经开展,目前主要是在儿童的语言获得方面。
由于汉语和其他各种语言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具有更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宗教心理学是研究宗教信仰的心理活动特点和规律的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是介于心理学、宗教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人类很早就开始探索灵魂问题,宗教心理研究的历史渊源也往往可以追溯到西方的古希腊时期,和中国古代儒家及释家的灵魂观。
在科学心理学建立之前,宗教心理学通常是作为哲学心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例如,德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从哲学心理学角度,对宗教信仰的心理根源作过详细的分析研究。
而德国宗教神学家施莱尔马赫则从宗教神学角度对宗教感情作了论述。
到19世纪末,德国著名心理学家冯特开创了独立于哲学的心理学,并通过他的《民族心理学》系统地研究了原始人宗教、民族宗教、多神宗教和世界宗教,提出了宗教演化四阶段的假说:
由原始人崇拜魔力阶段发展到崇拜图腾动物阶段,然后进入崇拜英雄和多神崇拜阶段,最后发展到人道宗教阶段。
冯特本人被誉为西方宗教心理学的奠基者。
他的《民族心理学》成为宗教社会心理学创建的标志。
在美国,冯特的第一个美国学生霍尔从个体宗教意识的发生,系统研究了青年的宗教意识,从多学科的角度对宗教和教育等问题作了广泛的研究。
随后,霍尔的学生斯塔巴克探讨了宗教与道德问题,并着重对教徒的皈依经验,特别是青年皈依宗教信仰作了系统的研究。
霍尔和斯塔巴克不仅最早使用“宗教心理学”一词,还创立了最早的宗教心理学杂志。
1900年斯塔巴克的《宗教心理学》一书出版,标志美国宗教心理学的形成。
继詹姆斯的《宗教经验之种种》之后,弗洛伊德发表了《强迫动作与宗教实践》,对宗教心理的研究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西方学者把宗教心理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创建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除以霍尔为代表的克拉克派之外,还有艾姆斯,勒巴和普拉特等人的一批研究成果问世。
如勒巴的《对宗教的心理学研究》、普拉特的《宗教意识》,还有神学家奥托的《论神圣》等。
这一时期通常被称为宗教心理学发展的古典时期,影响最大的是詹姆斯的《宗教经验之种种》。
向深层潜意识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的研究,一方面受行为主义的影响较深,一度除皮亚杰从儿童心理学角度研究儿童宗教意识外,其他宗教意识方面的研究进展不大;
另一方面,自1909年弗洛伊德和荣格访问美国后,宗教心理学研究又深受精神分析和分析心理学的影响,开始向无意识领域发展。
这期间,弗洛伊德的《图腾与禁忌》、《一种幻想的未来》、《摩西与一神教》等著作,集中反映了精神分析对宗教、上帝、宗教戒律、宗教仪式和神话等的分析解释。
荣格的《宗教心理学》和弗罗姆的《基督教义的心理分析》,则分别代表了分析心理学和新精神分析对传统精神分析宗教理论的修正,以及潜意识研究方面的成果。
战后发展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宗教心理学的研究取得较大的进展。
在这一时期,个体宗教意识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
奥尔波特倾向于从人格心理学角度探讨个体宗教心理,他的《个体及其宗教》是这方面研究的重要成果。
此外,美国精神分析学家埃里克森对人格同一性,特别是宗教同一性问题作了深入研究。
他的《青年路德》一书对宗教人格的研究颇具深意。
宗教同一性研究与宗教意识经验的研究密切相关。
其中,神人合一的宗教神秘经验已成为当代宗教经验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宗教同一性和宗教经验的实质这两个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宗教心理学界共同关心的课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宗教神学家对宗教心理的关注和探索是一个引人注目的动向。
德籍美国基督教新神学家蒂利希和德国宗教哲学家布伯等人,都关心社会和心理学的关系。
布伯在他的《我和你》一书中,主张神是人的永恒对话者,强调通过祈祷来与神结合。
蒂利希则试图以现代神学、精神分析和存在主义来综合清理传统的基督教。
他的著作《信仰的动力》着重于人性和动机的研究,强调心理学的社会意义。
中国宗教心理学研究较少。
20世纪初,个别大学和神学院曾有外籍教师作过有关宗教心理学的讲座。
早期的心理学家陈大齐曾撰写《迷信与心理》一书。
此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几乎无人涉足宗教心理学领域。
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方面的研究开始受到重视。
宗教心理学的内容包括宗教思想、宗教意识的内容和结构,宗教情感的特点以及宗教在个人和社会精神生活中的心理功能,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各种不同教派的信徒参与宗教活动和宗教生活所感受的宗教经验和宗教感情,以及信徒的融汇宗教体验、宗教感情和宗教意志的宗教信仰心理状态等方面。
宗教心理学研究宗教意识时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专职神职人员及教会宗教团体颁布的宗教思想体系。
它是一种既同宗教神学有密切关联,又不等同于一般宗教神学的具体宗教心理学。
例如,宗教神学中的佛教心理学或基督教心理学等。
它们以心理学的原则来阐明基督教或佛教的教理、教义、持戒等。
代表人物有美国的博依森、日本的铃木大拙等。
弗莱克和卡特1981年认为,这种宗教心理学尚处于它们的“婴儿期”。
另一种是广大信众具有的宗教信仰心理。
它是直接对普通信众的宗教意识和宗教心理作深入的研究和科学的说明。
其研究对象是:
信仰群体或个人在参与宗教活动时内在和外显的一切独特的心理现象,各种社会性和非社会性因素对各种独特心理现象的制约性,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
这种研究不同于宗教社会学对宗教的研究。
宗教社会学侧重于宗教与社会,宗教与社会政治、经济形态、文化心理等的关系的综合研究,而宗教心理学则着重研究宗教与心理的制约关系。
它结合特定的历史条件、文化背景等,侧重研究特定的信仰群体例如,氏族、民族、阶层或宗教小群体和个体的宗教信仰、宗教修习、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和态度、信仰动机和意志以及宗教活动和交往等。
一般说来,宗教心理学的研究课题多数集中在宗教意识的结构和功能、宗教经验的实质和潜意识的关系、宗教神秘经验的心理一生理基础等方面。
其中,从认知社会心理学角度研究宗教经验的直觉思维模式已成为一个突破口,有的学者从功能上强调研究宗教经验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在研究宗教经验思维进程中,开始引进计算机程序模拟。
由宗教社会心理学角度进行研究的选题,多数集中于宗教活动中的宗教崇拜行为、宗教态度、宗教交往以及非言语交流的宗教情绪感染等方面。
涉及宗教心理学研究的理论大致有投射理论、惧怕死亡理论和认知需要理论等。
精神分析的投射理论是宗教心理学关于宗教起源的传统理论之一。
认为信仰的上帝是一种祖先表象的投射。
阿盖尔1975年的研究表明,对上帝和对双亲的态度非常酷似。
宗教所关心的众多认知问题,诸如苦难、生与死等,每每都是人生旅程中遇到的问题。
因此,在当前宗教心理学研究中,死亡恐惧理论成为普遍受到东西方学者强有力支持的理论。
学者们分析,这可能反映教会教育的影响,同“太平世界”的传播有关。
法律心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各种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也称法制心理学。
它是介于法学和心理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法律心理学的思想源远流长,它最初是以研究人的违法犯罪心理为起点的。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一些哲学家和思想家在他们的著述中涉及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者的个性特点、犯罪者的行为表现等与法律心理学有关的思想。
中国殷商和周朝的文献中也有不少地方提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力等问题。
17、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人们开始从社会、生理、精神、遗传、司法医学等方面探讨犯罪问题。
当时的代表作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普里查德的《论精神错乱和影响心理的其他障碍》、吕卡的《自然遗传论》等。
到了19世纪下半叶,法律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犯罪心理学首先开始成熟起来。
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拉夫特·
埃宾于1872年第一次以犯罪心理学为名出版了专著,接着格罗斯,武尔芬、科瓦列夫斯基、佐默尔等人也相继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专著。
与此同时,证人证言的心理研究也有了较快的发展。
库里舍尔的《供词和心理学与司法审判》、波尔杜加洛夫的《论供词》等著作,就是这个时期的代表作。
哈钦斯和斯莱辛杰于1929年出版了最早的《法律心理学》专著。
正因为法律心理学作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形成得比较晚,所以至今对它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还存在许多不同看法。
托奇认为,法律心理学是研究审判过程和参与这一过程的人的意图、动机、思维和情感的科学。
塔普则指出,心理学家在法律问题上开展的研究“过分犯罪化”了,也就是说,侧重于犯罪审判的过程和方面,却大大忽视了民事法庭、法律社会化和法律协商等方面的心理学研究,因而给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局限性。
苏联的耶尼克也夫提出,法律心理学的组成应包括法律心理学的方法学基础、法律心理、司法心理和改造心理等四个部分。
萨薪里马尼雅恩则认为,法律心理学体系应由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和改造心理学四个分支组成。
中国在80年代以前对法律心理学研究不多。
近年来有关研究大多数偏重在犯罪心理方面,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
综合西方和苏联法律心理学界的观点,结合中国的实际,可以对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作如下的概括:
它包括立法心理、普法教育心理、司法心理、劳动改造心理和民事诉讼心理等部分。
在司法心理中,如果按司法程序来分,还可以细分为侦查心理预审心理、审判心理等;
如果按照诉讼参与人来分,则可细分为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辩护人心理、警官心理、检察官心理、法官心理等。
立法心理是研究在立法活动中各有关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为立法提供心理学依据。
如立法的社会心理前提,法的解释、修改或废除的社会心理效果,立法者的知识、能力、性格对立法的影响等。
普法教育心理是研究在普及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意识方面的心理活动规律。
如法律宣传的原则、途径和方法,法律意识的内化机制和形成过程等。
司法心理是研究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各种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规律。
如在侦查过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证人和警官的心理;
在预审过程中犯罪人、警官和其他参与人的心理;
在审判过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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