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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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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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是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聘请和管理好兼职教师,是提高教培质量的重要保证,对建立一支水平高、能力强,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现根据教育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聘用
(一)聘用原则
兼职教师聘用应遵循满足教育培训需求原则;坚持能力达标,择优聘任原则;坚持数量相对稳定,利于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原则。
(二)聘用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教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了解培训发展趋势,具备适应相应专业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3、聘用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实践技能教师应具有培训机构教师资质,高级工种及以上技术等级。
4、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5、遵守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章制度,服从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6、具有从教经历或超高技能实践经验的优先聘用,以在职人员为主体,离岗休养人员被充,所出聘人员应身心健康,工作精力充沛,胜任理论或实践教学。
(三)聘用程序
1、培训部根据教学任务和师资状况,提出兼职教师聘用计划,上报学院(中心)人事处。
2、应聘人员通过自其荐和单位推荐后,应向培训部提供本人相关的证件资料,并填写兼职教师情况登记表。
3、培训部应对应聘人中进行初审,通过对应聘人员的教学试讲和实践操作考核,提出聘用意见,报学院(中心)人事处。
4、学院(中心)人事处对培训部上报的兼职教师聘用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并签注意见,报学院(中心)领导批准。
5、学院(中心)人事处根据领导批复,向兼职教师发放聘书。
6、培训部根据批复和聘书与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协议,聘用一般为3年。
7、对聘用的兼职教师由学院(中心)人事处和培训部分别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列入职业教育培训的师资库。
二、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职责
1、严格执行培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合理编制授课计划。
2、严格按照培训规定的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整进度和删减教学内容。
3、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布置批改作业,指导学员的预习和复习,根据需要惨叫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和教材编写工作。
4、严格遵守授课时间安排、按时上下课。
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填写教学日志。
不得擅自停课和随意调查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提前通知培训部。
5、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做到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6、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要参加培训部组织的教学交流研讨会,共同探讨教育培训内容和方法,提出改进教育培训的合理化建议。
7、兼职教师要适时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和资格达标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要及时了解国内外媒体企业发展动态,企业生产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熟悉相关企业本专业的最新成果,并动用到教学践中。
(二)管理
1、兼职教师在教学中,由培训部进行日常管理,培训部要向受聘兼职教师介绍学科专业建设、教育培训的特点、明确其担负的教学任务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料和设施。
2、培训部要经常听取学生对兼职教师教学情况的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沟通。
3、兼职教师要自觉接受培训部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劳动纪律、安全行为、工作态度、教学质量四个方面。
考核结果与授课酬金挂钩,同时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主要依据,兼职教师管理考核标准附后。
4、兼职教师在教育培训过程的教学态度不认真,教学效果差,教学质量不高,经指出仍无法改进者,应予以解聘,对造成教育培训责任事故者,应及时解聘,且不得续聘。
5、培训部根据对兼职教师的考核和学生评教情况,每年对兼职教师进行评价,对不符合教学要求,评价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兼职教师提出解聘意见,报学院(中心)人事处,由人事处收回聘书并备案。
三、聘用待遇
兼职教师在聘期内能按培训规定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核合格者享有下列待遇。
1、兼职教师承担培训教学任务享有代课酬金,每月考核结算发放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其标准为学院(中心)标准的1-1.5倍。
计算公式为:
学院(中心)标准X考核结果系数=应得酬金
考核分数90分以上者,其考核结果系数为1.5;
考核分类80分以上者,其考核结果系数为1.4;
考核分数70分以上者,其考核结果系数为1.3;
考核分数60分以上者,其考核结果系数为1.2;
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按学院(中心)规定的标准支付代课酬金,并再留用一个月,如果留用一个月,如果考核分数仍在60分以下,要及时停止使用,本年度不再安排承担培训教学任务,在年度评价考核时视为不合格,并提出解聘意见,报学院(中心)人事处备案。
2、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所授课程的教材和参考资料由培训机构提供;每年可报销500元的本专业书籍资料费。
3、经考核获得优秀兼职教师者,根据培训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4、兼职教师在授课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其它
兼职教师所在单位要大力持培训工作,积极支持兼职教师完成职教机构的教学、教研任务。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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