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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2008年上半年,越南大米出口额已达14亿美元。
越南大米出口的大市场是亚洲和非洲。
2007年,菲律宾是大米最大进口国为146万吨,其次是印度尼西亚:
117万吨,古巴:
45.7万吨。
2、咖啡
咖啡是越南出口农产品中占最重要地位的产品之一。
越南咖啡产品具有相当强劲的竞争力。
因为越南气候及环境条件符合咖啡的种植,另外生产成本低和产量高,比世界其他地区具有一定的优势。
咖啡行业主要面向出口,出口金额大约占产量总额的95%。
在咖啡品种来看,主要是Robusta,从80年代快速增长。
由于世界市场上咖啡有降价的趋势,尽管数量增长比较快,90年代中,出口金额还是下降。
但从2000年以后出口金额比90年代已增加1倍,从2000年的5.01亿美元至2005年已达到7.31以美元,2006年为12亿美元。
2007年越南咖啡出口总量为123万吨,出口额约达20亿美元,实行了超过年计划的44.6%。
可见,在短短的时间内,越南已在世界咖啡出口最多的国家中确定了自己名列前茅的地位。
越南咖啡产品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欧洲(包括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及东盟各国。
3、蔬菜、水果
果蔬的出口自90年代以来则增长很快。
出口产品主要是经加工,尤其是罐头式产品。
主要出口的水果是菠萝,香蕉,芒果,荔枝,西瓜,龙眼,红毛丹果。
出口蔬菜,菜根包括:
黄瓜,土豆,蒜,西红柿,豆类,花椰菜,辣椒。
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以未经加工为主,但出口产品主要经加工的以罐头式为主,还有干品及冷冻品。
蔬菜水果出口迅速增长,从1990年的3000万美元到2007年的近3.06亿美元及今年上半年是1.84亿美元。
越南拟定计划对鲜菜果和加工菜果的出口额为3千万美元,至2010年将达到76亿美元。
4、橡胶
越南是世界上出口橡胶五大国之一。
出口量占越南橡胶产量中的90%,从而将这种产品成为越南出口农产品中最重要的出口商品。
2007年越南橡胶出口额约达14亿美元,到2008年,由于橡胶原材料涨价的原因,越南橡胶产量不高于前几年,但出口价值却有所增高。
目前,越南出口的橡胶大部分是未加工的橡胶制品,价格较低的商品。
在实行扩大橡胶种植面积的同时,越南将提高生产与出口量。
内行企业都在计划引进先进技术,以便提高能效和发展出口。
近年来,橡胶出口方面无论价值还是数量都达到较高的增长。
目前,越南橡胶出口到世界上40个国家,其中中国是最大的市场,其次是新加坡、韩国、台湾(中国)、德国、日本、法国、捷克等欧盟国家都是越南出口橡胶的潜能市场。
5、胡椒
越南是一个香料出口大国,占世界市场5%的份额。
黑胡椒是香料中最重要的货品,该产品的出口量已位居世界第一名。
越南胡椒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出口金额占总价值约95%。
2007年越南胡椒出口金额约2.71亿美元,比2006年增加0.9亿美元。
到2008年上半年,呼叫出口额约达1.67亿美元。
基于越南在世界胡椒市场上的地位以及往后年份的日益增加的要求量,越南胡椒的前途大有展望。
越南胡椒主要市场已从90年代的东盟各国转移到2000年代的美国,欧盟,中东,其中美国趋于最大市场,其次是印度,荷兰,德国,沙特阿拉伯。
6、腰果
近几年来,出口核果产品呈现看好印象,特别是腰果在各类核果中位于首位,其次是花生。
近几年来,越南出口金额快速增长,从印度,,巴西等竞争对手中夺取市场份额。
近几年来越南已做好产品加工物质基础的准备,并从腰果原料的出口国转移未经加工腰果成品的出口国。
2007年中,越南腰果出口额约达6.54亿美元,把腰果成为大米,咖啡,橡胶名次之后的重要农业出口产品。
到了今年上半年,出口金额已达3.89亿美元。
从2007年期,已占世界25%的市场份额,越南已在世界市场上站稳脚跟,并在腰果出口方面已成为最大出口国。
越南的腰果已在世界上30个市场销售,其中美国是最大的市场,占出口金额的15%,其次是荷兰,澳大利亚,英国及加拿大。
7、水产品
越南是世界上出口水产品的10大国家之一。
越南拥有全长3300公里的海岸线及宽广的水域,对捕养水海产品创造顺利条件。
越南还有适合于水产养殖的淡水及有盐味的水域,水产品生产与捕获包括远海打捞,近海捕获,淡水捕获和水产养殖。
产品包括:
鱼,虾,鱿鱼等软体动物。
近几年来,水海产品行业已成为越南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行业也解决了340万就业岗位,为沿海地区带来居民脱贫事业做出贡献。
水产品行业占国民生产总值4%,相当于8%越南的出口额以及吸引劳动力的9%。
20年来该行业维持生产迅速增长的速度为每年的12%~20%,同时对人民脱贫事业起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水产品行业为越南带来这33.6亿美元的出口额,在主力出口行业占第4位,仅次于石油、纺织品及鞋类。
水产主要面向国内市场,同时也是重要出口的一部分。
排在原油,纺织品,鞋业的后面,水产品行业正在成为国家预算的重要收入来源。
2000-2005年期间内的平均增长率为20%。
到2007年越南水产品出口额达37.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12.1%及其完成超过1.7%年计划。
根据越南海关统计数据,2008年前6个月,水产品出口已经给国家带来约20亿美元的收入。
越南水产品最重要的出口市场是欧盟,美国,日本及中国,这4个市场已占越南出口水产品总金额为50%以上。
三、越南投资概况
二十年前,越南已进行改革开放,而主要内容之一是扩大国际合作、融入区域与国际经济。
按此方向,从1987年越南国会已通过比较宽松规定的外国投资法。
到现在,此法已经过4次修改、补充,而最近一次修改是共同投资法(从2006年7月1日生效)。
投资法和2006年9月22日108/2006/ND-CP号决议详细规定实行投资法,2006年9月21日101/2006/ND-CP号决议规定按照企业法和投资法规定的再注册、转换和注册转换外国投资证书的实行已造成了日益增加的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向缩紧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的歧视方向逐步完善、对国内和国外企业进一步创造着顺利的法律平台和共同投资经营条件。
此外,2006年7月1日生效的统一企业法已为各个经济成分的企业家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同时手续便利化、减少加入市场的各种费用。
如果将经营注册与投资注册,国内与国外投资者如果有具体的投资项目将能够同时实现经营注册和投资注册。
同时,增加企业的国家管理规定以便防止、限制滥用不为经营目的而设立企业的活动、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而不按照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等违法行为。
从此,对经营环境更加健康。
通过政府最近改善经营环境的努力,越南已得到一些值得鼓励的成果,并对国外投资者造成了较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至今,来自近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外投资总资金达美金530个亿以上、造成GDP的15%以上、占工业产量的37%和出口总额的54%。
关于在越南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与规定
1.投资法
投资法包括10章、90条、规定投资者主动投资、经营的权利如:
自己决定选择投资领域、投资形式、挥动资金方案、投资伙伴;
可以进行多行业经营、进出口、广告、加工和再加工的权利;
买外币、转让资金或转让投资项目、抵押土地使用权和与土地有关的财产、向国外转让资金与财产的权利;
在不分别地对待的原则上接近、使用资金、贷款、土地、资源、信息—经济、法律、政策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该法律还提出,投资者有遵守越南法律的义务、按照投资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投资经营;
执行税务、财政义务和法律关于会计、审计、统计的规定;
执行法律规定关于劳动保险的义务、尊重劳动者的人品、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保护环境等的义务。
2.投资法规定越南的直接投资形式
投资法规定以下一些直接投资形式:
100%资金税务经济组织或国内投资者与国外投资者联营、根据BCC、BOT、BTO、BT合同种类进行投资、投资发展经营、合资、购买各个经济组织的股份、合并、收购、和各个间接投资形式。
对于国外投资者来说,新投资法规定的直接投资形式还比国外投资法开放,该法律说明除了有限公司(合营企业、独资企业)的形式以外投资者还可以根据企业法成立股份公司、合营企业、在政府已规定的一些领域、行业根据竞争和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合资、收购越南企业的股份。
3.投资者申请投资许可证就要如何办手续
投资项目和手续分成3类:
*登记投资:
包括具有越币150亿以下资金规模的国内投资项目,不包括属于有条件投资领域的项目。
投资者只要到省级管理投资国家机构来登记,不需要有确认投资手续。
*确认投资项目:
包括具有越币150亿至越币3000亿以下资金规模的国内投资项目、国外投资资金规模为越币3000亿以下的项目,不包括属于有条件投资领域的项目,投资者到省级管理投资国家机构根据规定的模范文本来登记投资以便确认投资——经营许可证里的登记投资项目。
确认投资工作将在收到合格文件的15天之内实行,签发给国外投资者的投资证书同时也是企业经营许可证。
国外投资项目的登记投资文件包括:
a.关于登记投资项目的文件包括:
投资者的法律资格、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地点、投资资金、项目的进行进度、使用土地需求、和环保保证、建议申请投资待遇(如果需要)
b.投资者的财政能力报告,
c.联营合同、或者BCC合同、公司章程(如果有)
*审查投资计划包括:
具有越币3000亿以上资金规模的项目或者列为有条件投资领域的项目,投资者要向管理投资国家机构提交文件以便得到经营—投资许可证的投资证书。
审查确认投资工作将在收到合同文件30个工作日内实行。
该文件包括:
申请批准投资证书的文件、投资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文件、投资者财政能力报告、关于投资目标、地点、使用土地需要、投资规模、投资资金、项目进行进度、技术方案、环境方案等内容的经济—技术解释。
对于外国投资者,该档案还包括联营合同或者BCC合同、企业条列(如果有)
*第一次到越南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需要有投资项目才能成立在越南外国投资资金的经济组织。
同时进行成立国内、国外企业和投资项目的情况下,成立企业手续和投资项目手续将同时签发投资—经营许可证。
法律不规定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期限。
投资项目的期限要符合项目内容而且不可超过租地的时期。
4.负责发放投资许可证的机构
*政府总理已同意投资主张的项目:
a.在以下的不分别投资规模、资金领域的投资项目:
建筑与经营航空港、航空运输、建筑与经营海港、公路、海运经营等领域的国外投资项目和勘探、开采石油与稀贵资源、广播、电视、报纸、出版、合法赌场、有奖励游戏经营投资等领域的国外资金投资项目、生产、加工烟草的国外投资资金项目、成立高等、大学、大学以上、和有相当水平的学校、投资成立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和经济区。
b.不属于上述领域有越币1500亿以上资金规模同时属于下列领域的投资项目:
能量、开采制作矿产、冶金、建设内地铁路、公路、水道、生产经营酒和啤酒;
c.海运经营、设立网络与提供邮政服务、快递、电讯与因特网、建设引波、发波网站、印刷、发行报纸、出版、成立独立科学研究基地。
对于上述领域而且已通过政府总理批准或委托批准的规划同时符合越南法律与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规定条件的投资项目,签发许可证机构进行签发投资许可证而不用向政府总理报告决定投资主张。
省级人民委员会对以下项目进行投资登记、签发投资证书: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包括上述总理已通过投资主张的投资项目。
◇对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的唯有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
由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发投资证书的项目: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给投资到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的项目、包括政府总理已通过投资主张的投资项目进行登记投资、签发投资证书。
5.接受投资项目文件的机构?
◇计划与投资厅接受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签发投资证书的投资档案。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在地方的范围内属于能够签发投资证书领域的投资档案。
◇在属于没有规定的省、直辖市的行政管理的地盘上进行或者在几个直属中央省、市地盘上进行的投资计划档案将在投资者成立或预算成立进行投资计划的总部或分支机构、指挥办公室地方的计划与投资所提交。
6.申请投资许可证档案包括哪些手续?
*根据已规定表格文件的投资申请书
*对于经营合作合同的投资形式要有经营合作合同
*投资者的财政能力报告(由投资者作与负责人)同时进行申请投资项目与成立经济组织时,除了上述资料,投资者还要提交以下文件:
◇与每个企业类型相当的根据企业法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的登记经营档案;
◇成立国内投资者与国外投资者的联营经济组织的投资形式的联营合同。
四、统一企业法规:
将近20年来,越南企业法规已逐步补充、修改和完善。
2005年企业法规已得到国会通过,并与2006年7月1日生效。
新的企业法规定包括10章171条条款,其规定所有经济成分的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营公司和私人企业的成立、管理组织和活动;
规定有关母公司、子公司和公司组合;
规定国营企业转换成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原则。
2005年企业法规将得到调整,并采用于所有形式的企业,不分别经济成分。
在统一企业法规中,外国投资者的自由经营权取得扩大。
据此,除受经营限制的行业以外,该法规取消在本国企业的外国投资所有范围的控制。
外国投资者有权自己选择公司形式,而不必使用目前的责任有限公司的唯一形式。
外资企业在经营、组织重组、扩大经营、多样化经营行业等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权;
多项目企业将替换目前的单项目企业;
管理规定也统一采用于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和国营企业。
另外,新企业法规也具体的确定国营企业转换成为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具体期限(最迟为4年);
基本的革新在企业中的国家所有权的执行机制,其中,把所有权执行职能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分开,进行集中和统一所有权,同时,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有关国家单位和各级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制和责任规定得更具体和清楚。
1、企业法规调整哪些活动?
该法规规定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营企业、所有经济成分的私人企业和公司组合的成立、管理组织和活动。
2、个人或组织应如何办理经营登记手续?
(1)个人和组织应制作下列一套资料:
a、私人企业:
(!
)经营登记申请书(填写由经营登记部门规定的统一表格)
(2)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的个人证明(复印件)。
(3)由权利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法定资本确认文件(采用于法律规定必须有法定资本的经营行业的企业)。
(4)经理和其他人员的营业证书(采用于法律规定必需有营业证书的经营行业的企业)。
b、合营企业
(1)经营登记申请书(填写由经营登记部门规定的统一范本)
(2)公司章程的草案
(3)公司成员的名单,每个成员的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的个人证明的复印件。
(4)由权利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法定资本确认文件(采用于法律规定必须有法定资本的经营行业的企业)
(5)合营成员和其他人员的行业证书(采用于法律规定必需有行业证书的经营行业的企业)。
c、责任有限公司:
)经营登记申请书(填写由经营登记部门规定的统一范本)
(3.1)如果公司成员是个人:
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的个人证明的复印件。
(3.2)如果公司成员是组织:
公司成立决定书的复印件、经营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效力同样的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委托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的个人证明。
(3.3)如果公司成员是外国组织:
经营登记证的复印件(具有该组织登记经营的所在地单位确认,并确认时间应在送交经营登记文件之前不超过3个月)。
(4)由权利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法定资本确认文件(采用于法律规定必须有法定资本的经营行业的企业)。
(5)经理或总经理和其他人员的行业证书(采用于法律规定必需有行业证书的经营行业的企业)。
d、股份公司:
(3)公司创始股东的名单和下列文件:
(3.1)如果股东是个人:
(3.2)如果股东是组织:
公司成立决定书的复印件、经营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效力等同的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3.3)经营登记证的复印件(具有该组织登记经营的所在地单位确认,并确认时间应在送交经营登记文件之前不超过3个月)。
*外国投资商初次到越南投资的资料、程序、手续、条件和投资经营的登记内容也要符合该法规和投资法规的规定。
投资执照同时是经营登记证。
3、何单位负责发证和直接管理企业?
省委会和中央直辖市委会负责办理经营登记手续,并根据经营登记内容来管理企业和经营户;
对违反该法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直接接收资料和办理经营登记手续的单位是各省市的计划投资厅。
*经营登记部门有责任在收到经营登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经营登记资料和提供经营登记证;
如果拒绝发证,应书面通知企业成立者,要说明理由和修改、补充的要求。
4、提供经营登记证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具有足够下列条件就得到经营登记证:
(1)所登记的行业不属于禁止经营的;
(2)企业名称符合规定;
(3)注册地址符合规定;
(4)经营登记资料合格,符合法律规定;
(5)交纳足够法律规定的经营登记费。
经营登记费将根据登记行业数量确定。
具体金额由政府规定。
5、企业收到经营登记证后应向何单位通知所登记的经营内容?
经营登记部门应在提供经营登记证或经营登记证的改变证明后7个工作日内把该内容通知税务单位、统计单位、同级的其他权利行政单位、省属的县委会、郡委会、市委会、市镇委会,和企业注册的当地社委会、坊委会、市镇委会。
登记经营的组织或个人有权要求经营登记部门提供登记的经营内容;
提供经营登记证或经营经营登记证改变证书或经营登记内容的摘要,并缴纳法律规定的费用。
经营登记部门有义务根据符合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组织或个人要求及时提供足够经营登记证的各项内容。
6、企业在登记经营后应如何公布所登记的经营内容?
企业在收到经营登记证后30天内应在经营登记部门的企业信息网页上或在报纸上或在电子报上连续3次登刊下列内容:
(1)企业或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名称、地址;
(2)经营行业;
(3)登记资金(采用于责任有限公司或合营公司);
股份数量和股份价值及有权发行的股份数量(采用于股份公司);
原始的投资金额(采用于私人企业);
法定资金(采用于必须有法定资本的行业的经营企业);
(4)所有者或创始成员或创始股东的姓名、地址、国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或其他合法的个人证明文件,公司成立决定书号码或其他合法的个人证明文件;
(5)企业的合法代表人的姓名、常驻地址、国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或其他合法的个人证明文件;
(6)经营的注册地点。
*在改变经营登记内容的情况下,企业应按本条第1项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公布该改变内容。
7、企业在何情况被收回经营登记证?
(1)所登记的内容是假冒的;
(2)该企业由禁止开公司的人成立;
(3)收到经营登记证后1年内不登记税号;
(4)收到经营登记证后或收到改变注册地址认证后连续6个月不在注册地址经营;
(5)连续12个月不向经营登记部门报告企业的经营活动;
(6)连续1年停止经营活动但不通知经营登记部门;
(7)在收到经营登记部门的书面要求后3个月内不送交报告;
(8)经营禁止经营的行业。
8、在该法规生效之前成立的企业应如何执行该法律规定?
按越南外国投资法规发证的企业(包括联营公司、外国独资公司、外资股份公司和执行经营合作合同的项目)应执行关于转换新执照的101/2006/ND-CP议定书。
根据该议定书的规定,各联营公司和2个所有者以上的外国独资公司应重新登记成2个成员以上的责任有限公司。
由个人或组织指导的外国独资公司应重新登记成1个成员的责任有限公司。
按38/2003/ND-CP决定书成立的外资股份公司应重新登记成股份公司。
发证部门将在15天内审核和发证。
有关转换企业形式,联营企业和2个成员的外国独资企业可以改成1个成员的责任有限公司。
具有一个外国组织的投资资金或一个外国人的投资资金的外国独资公司可以转换成2个成员以上的责任有限公司。
企业形式转换的过程可以在重新登记后进行或者在登记过程中同时进行。
发证部门应在收到齐全资料后30天内审查,并提供投资执照。
一些有关投资的法律与议定
1.2005年11月29日投资法(共同投资法)
2.2006年9月22日108/2006/ND-CP号决议详细规定执行越南外国投资法。
3.2006年9月21日101/2006/ND-CP号决议规定再注册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许可证。
4.2007/02/1223/2007/ND-CP号决议规定贸易法,关于在越南外资企业直接有关的商品交易活动。
5.09/2007/TM-BTM号通知指导实行2007年02月12日12/2006/ND-CP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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