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洲电厂电除尘事故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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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洲电厂电除尘事故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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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型双列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含本体、电气及辅助设备),采用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公司提供的正压密相气力除灰系统。
#2炉静电除尘器由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负责安装,江西诚达监理公司负责监理。
3、#2炉静电除尘器主要性能及结构参数(设计值)如下:
处理烟气量:
1194868Nm3/h;
入口烟气温度:
141℃;
入口烟气含尘量:
40.3g/Nm3;
保证除尘效率:
≥99.7%;
设备阻力:
≤245Pa;
漏风率:
≤2.5%;
有效断面积:
2×
297m2;
总收尘面积:
49801m2;
设备重量:
1688t。
静电除尘器钢支架为自撑式全钢结构,立柱基础承受全部垂直和水平负荷。
钢支架主要承受除尘器荷载(自重、保温层重、附属设备、存灰量等)、地震荷载、风荷载、检修荷载、正负压、部分烟道及除尘系统管道及设备荷重等。
4、池州公司将除灰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委托给马鞍山皖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定了委托运行维护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事故经过
2006年3月14日11时47分,池州公司#2机组DCS系统发“MFT”信号,#2炉熄火跳闸,首出原因为“两台引风机停”。
经现场检查,#2炉A电除尘器向锅炉侧倾斜倒塌;
#2炉A电除尘器旁边的电缆桥架倒塌;
#2炉燃油管道、出灰压缩空气管道断裂;
#2炉B电除尘器基本完好,现场无人员失踪和伤亡。
三、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电除尘器承力结构强度、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电除尘器出灰系统配置以及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分析、论证,综合分析后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综合性、系统性的,当这些原因综合作用时,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电除尘器钢支架方面
调查组通过对设计单位提供的电除尘器钢支架图纸和强度计算书进行审查,对钢支架强度进行核算后,认为,电除尘器钢支架在设计方面存在:
(1)钢支架上部柔性立柱强度计算模型与实际结构有差异,在运行状态下,由于电除尘器的膨胀,柔性立柱上部易产生水平偏移;
(2)在钢支架上部柔性立柱强度计算书中,没有考虑杆件计算长度系数对构件承载力的影响。
2、电除尘器出灰系统方面
电除尘器出灰系统总出力和一、二电场的出力都不能满足富裕20%的要求;
一、二电场同侧的两个输送单元共用一根输灰管道,系统输送能力不足,出灰系统管线布置不合理;
运行中,出灰系统流化风机压头偏低,当仓泵出现故障时,一、二电场灰斗无法正常流化。
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致使#2机组在168小时试运行期间就出现灰斗频繁堵灰的现象。
1月6日起,#2炉A电除尘器电场开始陆续发生灰短路,至3月7日,8个电场全部不能正常运行,且处于持续恶化状态。
3、电除尘器安装质量方面
#2炉A电除尘器钢支架纵横梁与立柱连接处的焊缝垫板放置在连接处上部,盖住纵横梁上焊接坡口,施工中仅将垫板与梁、立柱进行焊接,而坡口内没有焊接;
电除尘器钢支架焊缝存在未焊透、漏焊、表面假焊、塞填钢筋等不符合焊接工艺质量标准的问题。
这些有质量问题的焊缝,成为电除尘器钢支架中的薄弱点,削弱了电除尘器钢支架的强度。
4、运行维护方面
#2炉电除尘器出灰系统在机组“168”后期出现输灰不畅的情况后,池州公司一方面采取人工放灰的方式缓解情况,另一方面与设备厂家联系解决问题。
由于没有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2炉A电除尘器一电场左室积灰短路无法投运达59天,一、二电场全部未投运达17天,一、二、三电场均无法投运达12天,全部电场无法投运达7天。
这些情况表明,威胁#2炉A电除尘器安全的问题已长时期存在,但池州公司和外委的运行维护单位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虽然池州公司也曾申请停炉,但并没有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处置不果断,致使电除尘器长时期超过正常灰位运行,造成电除尘器钢支架的承载长时期超过设计载荷。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通过对工程建设方面的调查分析,暴露出池州公司和有关的参建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方面,存在工作不到位、不闭环等问题。
1、池州公司电除尘器出灰系统招投标、设计方面存在问题。
(1)在电除尘器出灰系统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中,出灰系统的出力值前后不一致,出灰系统连续运行出力应为70.3t/h,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中连续运行出力却是65t/h。
(2)投标书中,出灰系统出力保证值为62.1t/h,未能达到招标文件65t/h的出力要求。
(3)出灰系统总出力和一、二电场的出力都达不到技术协议中燃用校核煤种时富裕20%的要求。
2、电除尘器安装质量控制、工程监理不到位。
施工、监理方在事故调查中,对质量问题给出了书面答复,确认在#2炉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始终受控,安装优良率100%。
但实际情况是,电除尘器钢支架在焊接质量上存在较多的问题。
(1)抽查了未倒塌的#2炉B电除尘器钢支架11处纵横梁与立柱的连接安装情况,共有10处焊缝存在着漏焊、焊缝不符合要求等质量问题。
通过对倒塌的#2炉A电除尘器钢支架的现场勘察,钢支架焊缝存在着垫板位置放置错误、焊缝未焊透、漏焊、表面假焊、塞填钢筋等不符合焊接工艺质量标准的问题。
(2)监理工作日志提出的问题没有处理后的工作记录,机务安装、焊接专业的监理竣工技术资料和验评资料中,没有电除尘器质量方面不符合项的记录,而实际存在大量严重的焊接质量缺陷。
3、池州公司工程管理不闭环。
在电除尘器安装过程中,池州公司发现了存在的焊接质量问题,并下发工作联系单,但联系单多数没有回执,池州公司也未作进一步处理。
(二)通过对生产运营方面的调查分析,暴露出池州公司和外委的运行维护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工作不到位、不闭环、脱节、失控等问题。
1、电除尘器和出灰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
(1)机组投运后,#2炉电除尘器由于出灰系统输灰不畅导致频繁堵灰,但由于未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一直未解决电除尘器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造成电除尘器堵灰持续恶化。
(2)在3月13日生产调度会议上,针对#2炉电除尘器及出灰系统问题,安排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放灰措施。
但负责电除尘器运行与维护的外委单位没有按要求采取措施。
(3)负责电除尘器和出灰系统运行与维护的外委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合同的相关要求。
2、对设备异常运行的分析、处理不到位。
针对#2炉电除尘器及出灰系统长时间运行不正常的问题,池州公司和外委的运行维护单位,未能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出书面的、有效的异常分析资料和预防措施;
在值长值班记录中也没有异常情况的任何处理记录。
3、对外委工程监督不力,存在失控现象。
池州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委的运行维护单位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未进行有效地监督,及时制止乙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致使外委工程管理存在失控现象;
对调度会布置的紧急放灰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进行监督。
五、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99.1万元,根据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中断池州公司安全生产纪录。
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华电国际《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华电国际《四项责任制考核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及池州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1、除灰项目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是主要责任单位。
除灰项目部是电除尘器和出灰系统运行维护承包单位,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对电除尘器日常维护、运行管理不到位,对电除尘器长时期在过载状态下运行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认真执行3月13日池州公司生产调度会上安排的紧急放灰措施。
鉴于“电除尘器钢支架长时期过载是电除尘器倒塌的主要原因之一”的事实,除灰项目部应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责成池州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与皖江工程公司进行交涉。
2、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是电除尘器的施工安装单位,对电除尘器施工安装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责成池州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与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进行交涉。
3、江西诚达监理公司,是电除尘器和出灰系统工程的监理单位,负责电除尘器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理工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责成池州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与江西诚达监理公司进行交涉。
4、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是电除尘器的制造单位,对电除尘器钢支架的设计制造负有直接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责成池州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交涉。
5、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公司,是电除尘器出灰系统的制造单位,对出灰系统出力设计裕度不足、系统配置不合理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责成池州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与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公司进行交涉。
6、池州公司设备部锅炉专工丁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丁炜,在工程建设期间负责电除尘器和除灰设备工程管理工作,对电除尘器工程施工质量负有管理责任;
设备投入生产和使用后,负责电除尘器和除灰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对电除尘器和除灰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丁炜在工程建设期间和设备投运后,针对设备存在的问题,曾多次向设备厂家发出传真,要求设备厂家提出解决方案。
综合考虑,给予丁炜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同时扣罚3个月奖金。
7、池州公司设备部金属监督专工高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高俊,是金属监督负责人,在电除尘器施工期间,负责金属监督工作,对电除尘器焊接质量监督不到位,致使遗留下大量焊接质量隐患,应对电除尘器焊接质量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给予高俊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罚6个月奖金。
8、池州公司设备部除灰点检员周炳艾,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周炳艾,负责电除尘器及出灰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工作。
对电除尘器及出灰系统运行、维护不正常监管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
给予周炳艾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罚6个月奖金。
9、池州公司发电部锅炉专工孙忠秋,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孙忠秋,是锅炉运行(含电除尘器、出灰系统)技术负责人,对电除尘器和出灰系统在运行期间发生的异常情况,没有提出有效的措施和建议,对电除尘器和出灰系统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没有监督到位,负有管理责任。
给予孙忠秋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罚6个月奖金。
10、池州公司设备部主任张海,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张海,是设备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在电除尘器工程施工期间,作为工程部主要负责人,对监理及施工单位监督不到位,致使遗留大量焊接质量问题,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在电除尘器和出灰系统运行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本次事故应负管理责任。
针对“出灰系统设计出力不能满足富裕20%的要求”的问题,张海分管的部门和他本人多次与制造厂家进行交涉;
事故前,张海也曾就电除尘器异常运行的危害提出过自己的看法。
综合考虑,给予张海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同时扣罚3个月奖金。
11、池州公司发电部主任蔡榕,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蔡榕,是运行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外委单位的运行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电除尘器及出灰系统长期不能稳定运行没有监督到位,对本次事故应负管理责任。
给予蔡榕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罚6个月奖金。
12、池州公司安保部主任李泽伯,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李泽伯,在工程施工期间曾担任工程部副主任,应对电除尘器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监理的缺位负有管理责任;
在担任安保部主任期间,安全监督体系没有有效运作,对外委工程安全监督不力。
给予李泽伯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罚6个月奖金。
13、池州公司发电部副主任项棵林,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项棵林,作为设备运行管理部门的副主任,对电除尘器和出灰系统长期不能正常运行负有管理责任。
给予项棵林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罚6个月奖金。
14、池州公司设备部副主任谢道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谢道理,作为设备管理部门的副主任,对电除尘器及出灰系统的维护没有监督到位,负有管理责任。
给予谢道理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罚6个月奖金。
15、池州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斯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斯萍,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对电除尘器潜在隐患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决策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斯萍同志能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在事故的恢复和抢修工作中主动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综合考虑,给予斯萍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参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6、池州公司副总经理陈金弘,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陈金弘,分管基建工作,对电除尘器施工存在的质量隐患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陈金弘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参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7、时任池州公司总经理徐旭,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徐旭,曾担任池州公司总经理,事故发生时,兼任池州公司总经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旭同志有效组织事故的处理和恢复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积极组织池州公司班子成员进行事故反思,在事故的恢复和抢修工作中积极主动。
综合考虑,给予徐旭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参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8、池州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9、根据华电国际《安全工作奖惩规定》,扣罚池州公司15万元;
根据华电国际《四项责任制考核办法》,扣减池州公司工资基数的2%。
20、本次事故的发生,反映出华电国际本部在工程建设、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督等方面还存在着管理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有关职能处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为吸取事故教训,引起警示,对华电国际有关处室负责人和总经理班子有关成员给予如下经济处罚:
给予华电国际副总工程师兼工程处处长任庆保同志5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华电国际工程处副处长秦文学同志5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华电国际生产处处长邢世邦同志5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华电国际生产处副处长汪明波同志5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华电国际生产处副处长熊卓远同志5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华电国际安监处处长黄鹏同志5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华电国际安监处副处长段君寨同志5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华电国际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王文琦同志4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华电国际分管基建副总经理耿元柱同志3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华电国际总经理陈建华同志3000元经济处罚。
按照华电国际薪酬管理办法和内部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华电国际本部其他有关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防范措施
1、池州公司在恢复#2炉A电除尘器过程中,要针对电除尘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以控制;
恢复过程中,加大对焊接质量的监督控制力度,防止漏焊、焊缝不符合要求等质量问题。
2、池州公司组织对#1炉电除尘器和#2炉B电除尘器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针对存在的钢支架强度、焊接质量等问题,组织设备厂家和安装单位对钢支架进行加固,对存在问题的焊缝进行处理。
3、针对电除尘器出灰系统出力设计裕度不足、系统配置不合理的问题,池州公司及存在类似问题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出灰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从工程技术上解决问题。
4、各发电单位、建设单位,尤其是有同类型电除尘器的单位,对已投入运行、在建电除尘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运、在建电除尘器的主要受力构件强度、电除尘器强度按设计标准进行一次校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5、各发电单位必须加强电除尘器、出灰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1)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发现漏灰、堵灰等异常情况时,应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消除。
(2)在运行规程中,要明确电除尘器灰量的控制范围和相应采取的措施。
(3)保证灰斗灰位监测系统的投入,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4)针对除灰不畅、堵灰等异常情况,要制订紧急排灰措施,严禁电除尘器超设计灰位运行。
6、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1)严格设备的招投标管理,按照工程设计要求编写设备的招标文件,保证招标文件的正确性;
严格评标工作,确保中标单位满足招标要求。
(2)严格设备监造和验收,确保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3)严格工程质量管理,认真履行项目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质检站的作用,全方位、全天候进行质量监督,让每个质检点做到闭环管理;
要依据合同,利用经济杠杆手段,加强对监理公司及各施工单位的控制力度,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上,合理地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尽最大努力消除不利因素,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4)严格生产准备管理,生产准备人员要全过程介入工程建设,努力做好与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调试方的沟通和协调,对于在基建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坚决在基建期间予以解决,杜绝任何后患,确保机组投产即形成稳定的生产能力。
7、各新建电厂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视和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2)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并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培训,让每一名员工懂法、守法,增强各类规章制度执行的刚性。
(3)认真对待各类异常情况的分析处理,做到“四不放过”,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4)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管理,依法认真签订合同,把外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生产管理系统,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杜绝管理断层、脱节和“以包代管”的问题。
(5)认真开展投产后的第一次安全性评价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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