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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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教风建设,实现考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及《泰山学院***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考核学生学习成绩、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知识的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考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综合素质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拓展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在学校的领导下,本着“统一管理,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面向全日制在校生的考试工作,各院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校、院部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1.校级考试领导小组由教学校长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决策及召开考前会议等工作。
2.院部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在考试中实行组长负责制,组成人员由院部自行决定。
负责本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等工作。
3.各院部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组长为各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成员为教学秘书和2-4名责任心强的教师。
4.各院部考务办公室职责为送印、领取、保管、发放以及收取试卷,同时协调相关考试工作。
考试期间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第七条各院部在考试前要专门召开领导办公会、全体职工会和全体学生会,落实工作安排,明确各自职责,严肃考试纪律。
第八条实行学校领导、教务处和院部三级考试巡视制度。
1.学校领导巡视组成员由校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负责全校各类考试的巡查、指导。
2.教务处巡视组成员由教务处从校督导员、各院部书记以及高级职称教师中进行抽调,负责全校各类考试的巡查监督工作,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对考试中发现的各类违纪作弊情况及时进行汇总通报,维护良好的考试纪律。
3.院部巡视组成员(5—7人)应从各二级学院督导员、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高级职称教师以及辅导员中抽调,负责本院各类考试的巡查监督工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纪作弊情况及时处理并报送教务处,及时解决各类考试问题。
院部巡视组不能瞒报、漏报各类考试中的违纪作弊情况。
4.凡是发现有瞒报、漏报现象的,校级考试领导小组将对该院巡视组成员进行全校通报。
第三章考核类别和方式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分为平时考试、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考查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
一般必修课为考试科目,选修课为考查科目。
第十条考核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作业、技能测试、撰写课程论文或调查报告、讨论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一般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采取闭卷笔试,特殊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报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一条积极鼓励进行考试方法的创新与改革,考试改革应注重过程性评价,注重日常教学考核的积累,在最终成绩评定时平时成绩应占有较大比例,探索将期末考试分解为多次平时测验、平时考核的方式,并注意保留原始记录。
考试改革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在该学期中期提出申请并提供考核标准,由二级学院组织专业人员论证。
第十二条拟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由二级学院审核批准,须在考试前2周报教务处备案。
为保证课程考试方式相对稳定,课程考试确定实行某种考试方式后,应保持一定时间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所有考试改革后无试卷或论文的课程,应保留考试过程的原始记录,其余考试改革的课程应做好论文、上机考试、平时测验(考核)等材料的原始记录,作为考试依据以备查用。
第四章命题
第十四条命题方式
命题方式主要有试卷库抽题、试题库抽题、他人命题、教研室命题、校外命题和任课教师自命题等方式。
积极推行试卷库抽题的命题方式。
第十五条传统命题要求
1.命题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要能够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题型多样,主、客观题比例合理,试题的难度、深度、题量适中,应以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做完为宜,避免出现考试时间未过半已有半数以上学生交卷的现象。
客观题主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包括填空、判断、选择(单选、多选)等题型;主观题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题目要有一定难度,包括概念解释、简答、论述、证明、计算、案例分析等题型。
各种题型在试卷中所占的比例根据课程内容的特点确定,每种题型如有特殊要求应加以说明。
2.命题采用百分制,60%左右的题目考查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40%左右的题目考查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及创新思维能力。
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试题中要有一些应用性、灵活性、现时性的题目。
3.凡采用闭卷方式考试的课程,应建试卷库或同时出A、B两套试题(卷)。
同一课程的任意两套试题(卷)要难度大致相当,主观题与客观题的分值比例、题目个数完全相同,重复率一般不超过20%。
4.积极推行教考分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都应逐步实施教考分离,各院部可采取课程组命题、教研室集体命题、非任课教师命题或聘请校外专家命题等方式建设试卷库和命制试题(卷)。
暂时无法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自命题,任课教师不得划复习重点。
[聘请校外专家命题的费用由谁出]
5.严格执行试题(卷)申报制度。
命题人(组)是试题(卷)的第一责任人,教研室主任负责试题(卷)的审查和把关,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负责试题(卷)的审批。
命题相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确保试卷符合要求。
6.各院部要认真填写试题(卷)申报表、印制申请单和试题袋。
填写“试卷印制申请单”时,试卷库试卷、AB卷和其他试卷分张填写,并说明是哪种类型试卷,同时要在备注中注明考生年级;试题原稿要密封在试题袋内并在封口处加盖院部公章,不加盖公章的教务处不进行试卷印制;
7.每套试题(卷)都要制定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命制试卷,文字和插图要规范、整洁、美观。
命题人负责将已通过审核的成型试题(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装入试题专用袋密封后交给院部教务办公室。
第十六条试卷库、试题库建设与实施
1.试卷库、试题库建设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各院部负责确定试卷库、试题库建设的课程和命题教师。
2.试卷库建设主要在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三类课程中实施,除技能性要求比较强的专业外(如音体美专业),每专业应建设3—5门课程,每门课程不少于10套试卷。
3.院部要安排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命题,教务处、院部、命题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对试卷的保密义务。
4.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建设试卷库、试题库,凡建立了试卷库、试题库的课程一律采用试卷库、试题库抽题进行考试。
5.试卷库在使用过程中要不断补充、更新与完善,保证4年内不出现重复试卷,如教学大纲或教材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试卷库。
当试卷库中试卷少于4套时,要在半年内将试卷补充至10套。
6.入库试卷每套都要填写5项指标:
难度(分难、中、易三等),性质(基础、综合、提高),分值(题型及分值),覆盖面(指明章节),类别(主、客观题)。
7.试卷库命题完成后需上交电子版光盘和纸质试题,凡试卷中使用宋体、楷体、仿宋体、黑体以外字符的,必须提供PDF电子文档。
上交时需使用专用的试卷库专用袋。
考试前1周,由各院部到教务处抽取试题(试题抽取后不再回放),填写考试相关表格,然后进行试卷印制。
8.已建立试卷库的课程考试时必修使用试卷库。
如果情况特殊任课教师需在该学期中期提出申请,由各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通过,方能更改命题方式。
9.积极推进试题库建设。
试题库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各院部组织相关教师设计编写试题,并定期修改和补充,另一方面需要教务部门的调度与管理。
学校成立相应组织结构,可以对个别科目(如大学英语或计算机)实行试点建设,待经验成熟后再推广实施。
第五章 考务工作
第十七条考试时间
1.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或120分钟,考试改革课程考试时间可为90或60分钟,期中考试时间可缩短至60或90分钟,其他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或减少课程考试时间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2.考试日程和公共基础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3.积极鼓励注重过程性评价的考试改革,应充分重视日常教学考核的积累,鼓励将期末考试分解为多次平时测验(考核)的方式,在最终成绩评定时平时成绩应占有较大比例。
该类型的考试也认定为考试改革,须在考试前2周报教务处备案,并做好平时测验(考核)的原始记录。
4.期中考试由院部组织实施,原则上各年级各专业考1~2门必修课程。
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部具体实施,考试方式为闭卷。
综合素质课考试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
补考在每学期前两周进行,第一周各学院组织专业课考试,第二周教务处组织公共基础课考试。
第十八条考场安排
1.各学院应以课程考试人数和教室的容纳量为依据安排考场,考生左右间隔至少一个座位,考场内外要整洁卫生,桌面、桌洞内无书籍、笔记、字纸、杂物等。
活动课桌桌洞朝前,在桌面左上角张贴座号,学生持校园卡(学生证)和身份证入场考试,对号入座。
2.公共课考试由教务处利用教务系统统一安排地点,各二级学院审核确认考试地点和考生,并组织考试。
专业课考试由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利用教务系统排考。
考试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关师生。
第十九条监考
1.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部分,是教师应尽的职责,监考人员必须为我校正式教职工或外聘教师。
2.上级安排的考试和本校组织的招生等其他考试,院部应按教务处的要求报送监考员名单。
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须经院部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教务处。
3.课程考试由学院安排监考人员。
按照每20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的比例安排监考,但每个考场至少要由两名监考员监考。
监考员要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监考员姓名和举报电话。
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要佩戴学校统一制定的证件。
4.公共课考试进行时,如各学院监考员不足,由开课院部补足。
5.监考人员要自觉遵守《泰山学院监考守则》(见附件1),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前要向学生宣读《泰山学院考场规则》(见附件2)和《泰山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见附件3),发放试卷后要对学生本人、证件和试卷上填涂的考生信息认真进行核对。
6.学生要自觉遵守《泰山学院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7.学校将对违纪作弊考生按照有关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不认真监考、违反监考守则的教师进行全校通报,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8.公共课开课院部在考试期间需要派专人到南北校区进行巡视,解决考试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试卷的回收
1.考试结束后,由监考员收齐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试卷,根据密封线装订,学生姓名、学号等信息必须密封,密封完成后将试卷交回考务办公室。
2.校本部公共课试卷由各二级学院派考务人员送至开课单位。
3.南校区公共课试卷由开课单位派专人统一收取,并由教务处统一送回校本部,专业课考试结束后由各学院自行带回校本部。
第六章试卷印刷和保密
第二十一条凡建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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