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公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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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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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约三篇
小区业主公约三篇
篇一:
小区业主公约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业主公约。
第二条本业主公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规章制度;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管理服务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九)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业主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使用的安全。
第五条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及进修复。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
(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
第九条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
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二)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
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四)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
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二)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更新(含翻修、技术改造)费用列入维修资金开支;维修资金入不敷出时,由业主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续筹;比例由业主大会会议另行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或不听制止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或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处每日1%的滞纳金,同时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
其他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活动,尚未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由业主委员会责成其作出检查,并向业主大会承诺不再从事这些活动。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本业主公约中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和纠正。
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予以纠正,并督促业主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造成他人房屋损坏的(包括渗、漏、堵等),当事人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其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之间因公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经本物业业主代表大会届第次会议2/3投票权业主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并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OO年月日
篇二:
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2.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3.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4.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5.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6.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7.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本小区住户车辆进入小区后,有车库的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车库内,无车库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严禁乱停乱放;非本小区住户的车辆,因故不能及时离开的,应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
5.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6.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7.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8.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9.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0.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
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应交的费用
1、业主应于每月月底之前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水、公用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半年缴纳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执行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主要用于日常的基本物业服务。
2、根据菏房字〔2003〕44号和菏房字〔2005〕19号文件规定,业主要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并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后转入市专项维修基金进行专户管理。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交装修押金。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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