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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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①主题地位平等。
②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
③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私法。
(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私法)
2.民法是调整实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
)
民法的本位:
民法以权力为本位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以权利为本位是发挥民法功能之本。
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基本准则概括为: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体现:
①民事权利平等。
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③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表现:
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②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③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如遗嘱继承)。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
它要求:
①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
②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③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不得破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
①当事人有权利的存在。
②权利人有行使权力的行为。
③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
①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②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既具有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③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④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
⑤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特殊场合下的国家。
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①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②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征:
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
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
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某种民事权利;
某种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
根据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非行为
(1)行为事实:
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1>
以是否合法为标准,可分为①合法行为②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包括:
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
2>
以是否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可分为:
①民事行为
②准民事行为③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
指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目的在于使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准民事行为:
指虽然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律效应,但却以一定的意思表示为特征的行为
事实行为:
指行为人在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其主观上并没有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识,但由于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其行为是合法行为如:
拾得遗失物
(2)非行为事实:
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
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其分为:
①事件②状态
事件:
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如:
人的出生、死亡;
爆发战争
状态:
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生死不明;
物的继续占有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其含义:
①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②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③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
标准
类别
概念或特征
体现利益的性质
财产权
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双重性质,但基于人身权取得)。
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作用:
①积极方面:
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不需他人行为的介入。
②消极方面:
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
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
权利人以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有:
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继承权中的抛弃权等。
抗辩权
抗辩权:
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①永久性抗辩权,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②延期性抗辩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
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绝对权:
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①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
②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又称对世权或对事权)。
相对权
相对权(对人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特征:
①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才能使其实现权利。
②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的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
其他分类
①按民事权利间的依存关系,分为:
主权利和从权利。
②按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为: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③按权利是否已经取得,分为:
既得权和期待权。
④按权利产生的原因,分为:
原权利和救济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
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行为。
◎民事权利的保护:
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
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者自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1)自卫行为:
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继续扩大。
其分为:
①正当防卫②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
其条件:
①有不法侵害。
②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过去或者将来的。
③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
④防卫的目的在于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⑤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
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胁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
①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
②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
③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失的程度。
(2)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①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②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③采取的方法适当。
④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义务的分类:
①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
积极义务(作为义务);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法定义务:
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
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作为义务:
指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给付财产,完成工作等。
不作为义务:
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
例如:
不侵害他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的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①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私人间的社会关系,即私的关系,按照平等原则的要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权利时,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损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得到恢复。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受害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免除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追究。
③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由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决定)。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免责条件;
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当事人也可以协商。
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区别。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的方式,主动承担法律责任者,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事责任分类:
①按责任发生根据,分为: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如拒绝返还不当得利产生的责任,或被管理人拒绝补偿管理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责任)。
②按有否财产内容,分为: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③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分为:
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④按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人数,分为:
单独责任、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⑤按责任的构成,分为: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通则》的规定: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②《合同法》的规定:
实际履行;
退货;
减少价款或报酬;
执行定金罚则等。
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时,应当一律视为胎儿已经出生。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提前条件和可能性。
它本身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
民事权利直接体现的是利益而不是负担。
③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
某些民事权利及其具体内容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消灭的。
④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不可以放弃、转让,他人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
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可依法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①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被限制或被剥夺。
②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②一切自然人都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自然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具备何种范围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确定。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其有两种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其适应的民事活动有:
1.纯获利行为。
2.日常生活必须的行为。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除此之外的行为应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监护】
监护: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监护的目的:
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②保管监护人的财产。
③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应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不得滥用监护权,恶意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方式:
①法定监护。
即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监护。
②指定监护。
即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③委托监护。
即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④遗嘱监护。
即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要件:
①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②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③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未成年人按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亲属
精神病人按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包括宣告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而辞职;
(五)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撤职;
(六)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的取消而终止;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主要目的:
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失踪的事实(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杳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②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两年)。
③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④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公告期为半年)。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法律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代管人的选择: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代管人的权利:
①保管和保护失踪人的财产;
②有权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扶养费用等;
③有权以代管人的身份行使失踪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参加民事诉讼等。
代管人的义务:
①应依法履行代管职责,不得滥用代管权,恶意损害代管人的利益;
②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利益,他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推定死亡):
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意义:
为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护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条件:
②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失踪达4年;
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失踪达2年)。
③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利害关系人行使申请权符合法律规定的顺序。
④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公告期为1年)。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⒈在失踪人宣告死亡后,对于失踪人失踪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即:
①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
②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③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⒉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具有相对性:
①如果失踪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宣告死亡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②如果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其在生存地仍有权实施民事行为。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
⒈经申请,法院应撤销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始没有丧失其权利能力。
⒉被宣告死亡的人,在生存地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仍发生法律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的时间与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一致,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但是,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⒊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⒌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的配偶没有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配偶已再婚,则重新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配偶死亡的,其与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⒍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该收养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
在收养人以及有表达意见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才能予以解除。
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法人的概念、本质和条件】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
法律赋予社会组织的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或者说法律上的“人格”。
法人的本质特征:
①法人是社会组织。
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③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
表现:
独立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其组成人员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独立的财产(即法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
独立的责任(法人以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人成立条件:
①依法成立。
成立社会组织的目的、活动宗旨合法;
社会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②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法人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法人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其他财产相分离;
不同法人组织之间在各自财产上相分离。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组织的名称是法人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
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法人组织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固定地点。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范围,是法人财产。
【法人的独立责任与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法人的独立责任,指法人必须用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即法人对外所欠的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
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是法人的投资者对于法人的债务,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投资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法人的经营活动承担风险。
当法人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时,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人的独立责任与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正反两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建立法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商品经济的存在是法人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只有商品经济才需要承认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立利益。
【法人的分类】
⒈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和承担的职能的性质,分为:
公法人、私法人。
⒉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私法人分为:
①社团法人(人的组合)。
即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
②财团法人(财产的组合)。
即为一定的目的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
划分意义:
①成立的基础不同(人的组合;
||财产的组合)。
②设立人的地位不同(设立人享有社员权;
||设立时与财团法人相脱离)。
③设立行为不同(设立行为属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
||设立行为为单方行为,并可以为死后行为)。
④有无意思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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