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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即以为隐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
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
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形,如社会交往﹑电报﹑往来和通信等情形。
3.个人一辈子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记等。
而关于什么是隐私权,此刻亦尚无统一的界定。
但一样以为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家萨谬尔﹒沃伦(Warren)路易斯﹒布兰戴斯(Brandeis)合写的题为《私生活秘密权》的论文中,该论文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提出:
“爱惜个人高作和其他聪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那么,是为隐私权”,并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
文章以为,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共享有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文明教养达到必然程度的人材会熟悉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珍视它。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以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是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布的权利要求。
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以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肯公布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张新宝先生以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一辈子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爱惜,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布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先生那么以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笔者比较同意王利明先生的观点。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我国民法学界普遍以为隐私权要紧包括:
(1)个人一辈子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与﹑破坏或支配。
(2)个人一辈子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有权禁止他人窃取﹑披露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
(3)个人通信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取或窃听。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类知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自己的经历创作文学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隐私不得非法利用,违抗公共利益和仁慈风俗,如利用隐私制作淫秽作品,跳脱衣舞等。
关于隐私权的性质和特点,笔者以为隐私权属精神性人格权,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在于基于人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类利益需求。
从那个意义上说,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精神活动即无心态,因此无隐私权可言。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不肯公布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与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
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
(3)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可在必然程度内自我舍弃。
权利人可在必然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许诺他人在必然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
(二)知情权
知情权(therightto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
知情权是一种较隐私权提出更晚的权利。
一样以为,“知情权”一词最先显现于美国AP通信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Kent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
库柏在演讲中鉴于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操纵而造成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因此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的规定。
于是知情权一词慢慢从头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并被写入宪法和法律。
学者多以为,知情权是指一个人有权明白他应当明白的情形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知悉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有权明白自己的档案材料等。
笔者以为,知情权的主体既能够包括自然人,也能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因为国家公布的法律﹑政策不仅与个人息息相关,同时也对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法人及其他组织固然有权知悉了解这些信息;
再者,法人及其他组织也有权了解其雇员的个人信息。
故笔者以为应将知情权概念为: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关于知情权的内容及范围,学者们不合较大,要紧有三种观点:
1.“五权说”,以为知情权包括: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明白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明白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爱好的问题和情形,有权了解社会的进展和转变;
(3)信息了解权,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形的了解权;
(4)法人的知情权,指法人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形下,有权取得一切对他有效的信息;
(5)法定知情权,是指司法机关为侦查案件﹑搜集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形的权利。
2.“三权说”,即知情权要紧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3.“二权说”,即知情权只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不是知情权的内容。
对此,基于知情权的功效主若是爱惜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私人的信息的知悉或了解的权利,笔者主张知情权的内容及范围应当包括:
(1)知政权,这是指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这是指公民依法有权明白其所感爱好的各类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
如公众对疫情的知情权,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权。
(3)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了解各类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关于知情权的性质,学理界尚无定论。
我国有的学者以为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也有学者以为它应属于公法方面的权利。
关于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以为知情权中的知政权为公权利,而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那么属于私权利的范围。
因为,作为一种现代法的理念,知情权的显现,第一与人权及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
可是,从最初的情报知情权被确立为一项法定权利,进展到今天成为一项内容更为丰硕繁荣实际享有的权利,它既是公民大体的政治权利,由公法表现;
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私法表现。
具体而言,即知政权有公权利性质,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那么具有私权利属性。
二、现代社会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爱惜
(一)隐私权的法律爱惜
隐私权的法律爱惜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民人身权爱惜的一项重要内容。
爱惜隐私权的法律制度第一是在美国成立起来的。
美国于1970年制定了《公布签帐帐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世界许多国家也接踵开始在立法中爱惜隐私权。
由于各国以法律形式确信隐私权,使得隐私权的爱惜立法进展较快,并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与,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解决。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并指出:
“刑事审判应该公布进行,但为了爱惜个人隐私,能够不公布审判。
”
相较较而言,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较晚。
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的司法说明当中。
不难看出,我国隐私权爱惜存在以下两大法律弱区:
一、立法爱惜有所疏漏
从现有立法水平上看,我国法律标准中尚无隐私权概念,也无隐私含义的明确规定。
《民法通那么》公布实施后不久,人们熟悉到了这一疏漏,在立法上进行补救,公民隐私权爱惜在《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中陆续有所表现。
但总的说来,还不够系统﹑具体和严谨。
二、司法爱惜较为薄弱
立法爱惜与司法爱惜是两个直接联系﹑密不可分的部份。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处置隐私侵权的法律依据要紧有两个:
一是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和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必然阻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另一个是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信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1条的规定: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补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是借助司法说明并通过名誉权的方式或以保护公序良俗包括公民的隐私权,而对隐私权进行间接爱惜的。
由于大量侵犯隐私权但又未组成名誉权侵权的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因其间接爱惜难以达到切实的爱惜成效和理想的爱惜目的。
鉴于以上的不足的地方,笔者以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成立健全我国隐私权法律爱惜制度:
3、变法律间接爱惜为直接爱惜
针对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间接爱惜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变法律间接爱惜为直接爱惜,应当在《宪法》﹑《民法》典中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提高隐私权的法律爱惜的力度和水平。
成立完备的法律爱惜制度
我国应形成以《宪法》为龙头,以《民法》典为大体骨架,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辅助的隐私权法律爱惜体系。
1.吸收借鉴西方国家隐私权法律爱惜的优秀功效和先进体会
美国作为隐私权理论的发源地,其法律爱惜制度较为完备,英﹑法﹑德等国也都有关于隐私权爱惜的法律规定。
他山之石能够攻玉,咱们应依照我国的实际情形,注重吸收借鉴他国隐私权法律爱惜的优秀功效和先进体会,来制定适合现代文明社会建设和进展要求的我国隐私权法律爱惜制度。
(一)知情权的法律爱惜
“知情权”的概念表达了现代社会的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需求和权利意识,为公民权利建设展现了一个重要且不容回避的熟悉主题,理应予以法律爱惜。
二战后,随着美国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和1974年《隐私法》的制定,知情权在美国开始成为一项大体权利。
由于知情权的意义已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因此在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国际更正权公约》当中,知情权也取得了确认。
在我国,尽管近半个世纪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知情权,但不管是在宪法仍是在其他法律中,咱们此刻尚难找到直接规定知情权的条文。
有关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一样是从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申出来的,同时我国的其他一些法律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公众知情权的内容,如行政诉讼法的被告的举证责任及公布审理;
行政惩罚法规定的“公布原那么”﹑“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利用的商品或同意的效劳的真实情形的权利”等;
国务院于2004年度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疫情的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具体而又严格的制度设计,保障了公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知情权。
尽管如此,我国对知情权的法律爱惜仍不够完善。
公民享有知情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
随着信息时期的到来,知情权又被给予新的内容,公民不仅需要对事关自己利益的信息和决策知情,更需要在知情中取得更多的机遇。
另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将围绕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原那么作出重大调整。
而其中,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大体原那么之一的透明度原那么(Transparency)便要求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都必需予以发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知悉,即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应享有知情权。
同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民主行政步伐的迈进,厂务公布﹑政务公布﹑审务公布已成为必然要求。
因此,我国应及早成立健全知情权的法律爱惜制度。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冲突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的现实表现
隐私权的主旨在于公民有权隐瞒﹑保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爱惜,避免任何人侵犯,而知情权的全然目的是保障公民知的权利,知足其知的需要。
从本质上讲,隐私权是限制人们取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知情权是取得某些信息的权利。
因此,二者间极易发生冲突。
归纳起来,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要紧分为两大类:
1.公权范围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这要紧指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爱惜要求的矛盾,和公民个人信息保密权与行政治理机关的知情权的矛盾。
前者如:
知情权给予了一般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往往又不希望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那些可能降低其在公众中的声威乃至使其名誉扫地的信息为公众所知。
如此,公民隐私权的行使便碰到了阻碍。
后者如:
行政立法中规定的婚检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就会因直接触及相关人群的隐私权而执行不够顺利。
2.私权范围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这主若是指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世人物隐私爱惜之间的矛盾,和法人或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它公民隐私爱惜之间的矛盾。
例如:
公民有权明白社会经济体育新闻,有权明白其所感爱好的影视体坛明星的新闻,以知足其精神的需要。
但是,作为社会公世人物的影视体育明星们也享有其作为人应享有的隐私权,如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其夫妻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等。
但现实生活中,许多追星族及新闻媒体的举措往往打搅明星也需要过的常人的宁静生活。
于是,名人告记者的案件并非鲜见。
再如:
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常常想多方面了辞退员的个人情形以衡量其品质﹑学识等,而雇员又不肯雇主明白自己的一些私人情形。
因此,二者就会发生冲突,乃至对簿公堂。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的实质
隐私权与知情权往往容易发生冲突,那么这种权利冲突的实质是什么呢?
第一,权利冲突是价值观的冲突。
价值观是一种主观熟悉,每一个人对周围的事物﹑周围的环境都有着自己的熟悉。
这种熟悉包括着对事物的认知﹑明白得﹑试探﹑判定和由此而形成的一些理念。
由于人类是一个类的存在物,因此在熟悉上存在着趋同性﹑统一性和同一性,人类才得以交往和相处。
但同时,又由于人类是一种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组合而成的类存在物,是一种以个体方式而存在的存在物,因此在熟悉上存在着不同性﹑不同性乃至对立性。
这种不同在微小和微弱的情形下,尚不足以产生和形成冲突,但当这种不同性达到了必然的和猛烈﹑对立的程度,便会致使冲突的发生。
固然,“这种冲突的产生和发生,并非纯然是由于熟悉上的不足,它有时候要附着于客观的利益的冲突,但有时候那么可能仅仅是由于熟悉上的不同而直接致使冲突的发生。
第二,权利冲突更是利益的冲突。
权利冲突的现象表现的是利益和价值的冲突,权利的组成要素之一是利益,权利的大厦建筑在利益的基石之上。
每一种权利都代表着具体的利益。
奥斯汀指出:
“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
”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都有在法律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合法权利。
由此产生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
知情权不仅表现出个人的生存利益,也表现了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的进展,政治参与程度的日趋提高,知情权的政治权利属性日趋强烈,它所包括的利益已不单单是个人的,而是整个社会的,它要求提升社会的透明度和公布性,给予人们更多了解和参与政治的机遇。
因此,知情权所涉及的利益有些与权利主体直接相关,更多的那么是与权利主体间接相关乃至不相关却为整个社会所需要。
相反,隐私权所表现的主若是个人的利益,隐私的全然属性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和谐
在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已慢慢就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和谐原那么达到一致,即在处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上,应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适用以下原那么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
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那么。
个人隐私原那么上受法律爱惜,但如果是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那么要区别对待。
例如当公权利范围内的知情权(知政权)与隐私权冲突时,就应采纳此原那么,爱惜知情权,限制隐私权。
这是因为权利本位并非等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
当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一些个人权利是能够被限制或否定的。
早在提倡个人自由时期的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就提出了个人利益应服从于公共利益。
孟德斯鸠说:
共和政体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论述了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的思想。
他以为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只只是是社会成员服从自己的理由罢了;
国家和全部社会成员强迫个别社会成员服从公共利益,只是强迫他服从自己的利益。
2.有限的公众合理爱好原那么。
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同,公世人物,或称社会知名人士,不参与公事活动,他们的私人信息一样和公共利益不相关,其隐私范围有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范围。
公世人物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某一领域的偶像或热点。
人们不仅关注公世人物在其领域内的非凡表现,更是基于天生的好奇心关注他们的某些隐私,如身高﹑体重﹑家庭等。
这应该是公众的一种合乎常理的爱好。
由于公世人物的个人事业一样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他们的私人信息中,有些和他们的事业直接相关,如球星的身高﹑体重﹑年龄等,这部份信息一样不属于隐私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其余的私人信息,一样受隐私权爱惜,不得非法窃取和披露。
3.权利自由支配原那么。
这一原那么尤其适用于公民个人信息保密权与行政治理机关代为行使的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情形。
行政治理机关的知情权本质上是行政治理机关代表广大人民实行其公众知情权。
例如婚检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障配偶两边对对方躯体健康状况的知情权。
可是,公众的知情权是属于公众支配的,行政机关仅仅是提供制度上﹑程序上的保障。
因此,行政主体应当注重权利主体的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利选择决定如何支配其知情权的行使。
4.权利和谐原那么。
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样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和谐,通过在较小范围内公布隐私,以知足知情权的需要。
关于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多数人以为应采纳权利和谐原那么来解决,即在对隐私权爱惜的范围或程序上作出妥协而使个人信息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实现。
这两种权利对个人来讲,都很重要,不该该对其中一个过量限制,但只有隐私权作出妥协,才能较好解决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妥协是最小限度的,隐私权人的隐私只限于知情权人知晓,知情权人不得对该隐私加以扩散和传播。
5.人格尊严原那么。
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某些人的隐私时,不得以损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
低级下流的公众爱好是不该该取得知足的。
新闻记者在从事新闻报导时,必要时例如通过报导案件进行道德法制教育的,能够涉及某些人的隐私,但不能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以避免类似1997年“史可诉诺贝广告北京分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件的重演。
如前所述,咱们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选择适用相应的原那么去和谐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但原那么毕竟是原那么,它不够具体化﹑系统化,要从全然上解决问题,更需要法律进行全面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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