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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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院〔2012〕36号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学院校园交通安全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校直属单位:
《中国计量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中国计量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个校区所辖区域内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有关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校园内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四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他交通问题。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
第七条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须持有中国计量学院机动车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并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无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教职工、学生自备机动车,应到保卫处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申领校园《机动车通行证》。
第八条来校公务、业务往来及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需出示相关证明或说明进校原由,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以机动车行驶证换取校内《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后进入校园。
第九条凡参加在校内举行的各种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的外单位车辆,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
第十条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十一条进入学校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二条进入学校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或逆向行驶,进出校门时车辆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十三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停放在学校固定的停车位内和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单位或个人车辆原则上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禁止农用车、拖拉机、教练车、出租车驶入校园。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
第十五条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练习)。
第三章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行人应当沿人行道或道路右侧行走。
在通过校门、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通过。
第十七条不准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进行运动或以其他方式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幼儿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负责照看,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自行车、电动车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不准骑自行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12周岁以下儿童1名除外)。
在校园内电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停放在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
不准在绿化地和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场等的楼道、门口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四章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学校根据实际设置交通标志牌、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隔离栏、凸面镜等交通设施。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和占用交通设施。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的,施工部门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以防影响交通。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五章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执勤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当场纠正;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由执勤人员当面劝止或在机动车显著位置贴“告示单”,对一学期内三次以上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对校内车辆通报所在单位,并在校园内网上公示;对外来车辆禁止其进入校园。
其他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收回其校园《机动车通行证》。
第二十六条对不服从管理且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教职工及学生车辆,拒绝其进入校园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给予批评教育、滞留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部门)。
第二十八条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安排人员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尽快疏导恢复交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园交通管理和执勤人员是指校内保卫干部、校卫队员和保安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计量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量院办〔2004〕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通知
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2012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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