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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银广夏”和“郑百文”就曾经因为虚构应收账款被处以重罚。
在“达尔曼”重大假账事件中,“虚构应收账款”同样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理财,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种无形资产的款项等等。
“其他应收款”的操纵难度显然比“应收账款”要低,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款,需要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估价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容易露出马脚。
有了“银广夏”和“郑百文”虚构销售记录被发现的前车之鉴,后来的造假者倾向于更安全的造假手段;
“其他应收款”则来无影去无踪,除非派出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调查,很难抓到确实证据。
对于服务业企业来讲,由于销售的不是产品,当然不可能有“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假账,只能在“其他应收款”上做手脚。
在中国股市,“其他应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账的却少之又少。
二、与“应收账款”相连的“坏账准备金”
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是“坏账准备金”,对于应收账款数额巨大的企业,坏账准备金一个百分点的变化都可能造成净利润的急剧变化。
1999年之前,中国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金规定很不严格,大部分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比例都很低,有的甚至低到0.1%,远远低于国际惯例。
1999年是中国会计政策的转折点,坏账准备金比例明显增高,一般制造业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比例都在3%以上。
但是国家不可能硬性规定所有行业的坏账准备金比例,留给企业自主操纵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从西方企业的实践来看,利用坏账准备金做假账有两种手段:
一种是多计,一种是少计。
少计坏账准备金很容易理解,这样可以增加利润,提高股价;
多计坏账准备金则一般发生在经营情况恶劣的年份或者更换CEO的年份,新任CEO往往倾向于把第一年的业绩搞的特别差,把大量资金划入坏账准备金,反正可以把责任推到前任CEO头上;
由于第一年多计了坏账准备金,以后几年就可以少计甚至不计,利润当然会大大提高,这些功劳都会被记在新任CEO头上。
这种做法的实质是用第一年的坏成绩换以后多年的好成绩,在西方被形象的称为“大洗澡”。
中国有没有“大洗澡”的现象呢?
肯定有,而且为数不少。
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坏账准备金比例应该根据账龄而变化,账龄越长的账款,遭遇赖账的可能性越大,坏账准备金比例也应该越高;
某些时间太长的账款已经失去了偿还的可能,应该予以勾销,承认损失。
对于已经肯定无法偿还的账款,比如对方破产,应该尽快予以勾销。
遗憾的是,目前仍然有部分上市公司对所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同一比例计提,完全不考虑账龄的因素,甚至根本不公布账龄结构。
在阅读公司财务报表的时候,我们要特别注意它是否公布了应收账款的账龄,是否按照账龄确定坏账准备金,是否及时勾销了因长期拖欠或对方破产而无法偿还的应收账款;
如果答案是“否”,我们就应该高度警惕。
三、最大的黑洞——固定资产投资
中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历史就是不断募集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历史,他们发行股票是为了固定资产投资,增发配股是为了固定资产投资,不分配利润也是为了省钱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在固定资产投资的阴影里,是否隐藏着违规操作的痕迹?
固定资产投资是公司做假账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但是这种假账不可能做的太过分。
公司可以故意夸大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借机转移资金,使股东蒙受损失;
也可以故意低估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或者在财务报表中故意延长固定资产投资周期,减少每一年的成本或费用,借此抬高公司净利润——这些夸大或者低估都是有限的。
如果一家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上做的手脚太过火,很容易被人看出马脚,因为固定资产是无法移动的,很容易审查;
虽然其市场价格往往很难估算,但其投资成本还是可以估算的。
监管部门如果想搞清楚某家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有没有很大水分,只需要带上一些固定资产评估专家到工地上去看一看,做一个简单的调查,真相就可以大白于天下。
事实就是如此简单,但是在中国,仍然有许多虚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没有被揭露,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对此都缺乏足够的警惕性。
如果一个投资者对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造假现象抱有警惕性,他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调查:
上市公司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没有在预定时间内完工?
比如某家公司在2015年开始建设一家新工厂,承诺在2017年完工,但是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又宣布推迟,就很值得怀疑了。
而且,项目完工并不意味着发挥效益,许多项目在完工几个月甚至几年后仍然无法发挥效益,或者刚刚发挥效益又因故重新整顿,这就更值得怀疑了。
如果董事会在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们完全有理由质疑该公司在搞“钓鱼工程”,或者干脆就是在搞“纸上工程”。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呈现高额化、长期化趋势,承诺投入的资金动辄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项目建设周期动辄三五年甚至七八年,仅仅完成土建封顶的时间就很漫长,更不要说发挥效益了。
这样漫长的建设周期,这样缓慢的投资进度,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做假账的充裕空间,比那些“短平快”的小规模工程拥有更大的回旋余地,监管部门清查的难度也更大。
即使真的调查清楚,往往也要等到工程接近完工的时候,那时投资者的损失已经很难挽回了。
四、难以捉摸的“其他业务利润”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操纵“其他业务利润”比操纵“主营业务利润”更方便,更不容易被察觉。
因为在损益表上,主营业务涉及的记录比其他业务要多的多,主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都必须妥善登记,其他业务往往只需要简单的登记利润就可以了。
对于工业公司来说,伪造主营业务收入必须伪造大量货物单据(也就是伪造“应收账款”),这种赤裸裸的造假很容易被识破;
伪造其他业务利润则比较温和,投资者往往不会注意。
为了消除投资者可能产生的疑问,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往往玩弄文字游戏,把某些模糊的业务在“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颠来倒去,稍微粗心的投资者就会受骗。
比如某家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把“主营业务”定义为“房地产、酒店和旅游度假业”,但是在主营业务利润中却只计算房地产的利润,把酒店和旅游度假业都归入其他业务利润,这显然与年度报告的说法是矛盾的。
在中国资本市场目前的混乱局面下,也不能排除某些公司把某项业务利润同时计入“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的可能。
作为普通投资者,我们不可能深入调查某家公司的“其他业务利润”是不是伪造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分析出一定的可能性——如果一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严重不成比例,甚至是“其他业务利润”高于“主营业务利润”,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它做了假账。
中国投资者和证券媒体没有意识到上市公司的“其他业务利润”可能存在造假行为,也并非完全出于疏忽,因为上市公司不好好做自己的主营业务,反而热衷于在“其他业务”上大捞一笔,在中国股市是司空见惯的现象。
许多公司名义上是“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经营或投资(实为投机)活动,其实是什么赚钱做什么,完全不把主营业务当一回事。
追逐利润固然是资本的天性,但是作为资本数额很大、负有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如此目光短浅的追求短期利润,对公司前景没有长远战略,无疑会损害股东乃至整个社会的长期利益。
这种目光短浅的不良倾向必须得到遏制,但仅仅依靠证监会和投资者的力量恐怕难以有效遏制,必须同时依靠国家计划部门的宏观调控,才有希望刹住这股蔓延已久的歪风。
曾经在中国股市名噪一时的“戴梦得”就是一个例子,它原本是中国股市罕见的珠宝题材股票,但是从2002年就开始“逐渐转卖毛利率较低的珠宝生产线”,义无返顾的投入了炒作房地产的大潮。
戴梦得(已经改名“中宝股份”)在2003年初完成了向房地产公司的转化,主要经营港口地皮;
但是转化为房地产公司并不能增加它的业绩,直到今天,中宝股份仍然是一家净资产收益率不尽人意的冷门股票。
由此可见,从一个较冷门的行业转到较热门的行业,并不一定会带来业绩的相应提升;
如果所有上市公司都往少数热门行业挤,造成的后果肯定是灾难性的。
五、债务偿还能力
衡量一家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主要有两个标准:
一是流动比例,即用该公司的流动资产比上流动负债;
二是速动比例,即用该公司的速动资产(主要是现金和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很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上流动负债。
一般认为工业企业的流动比例应该大于2,速动比例应该大于1,否则资金周转就可能出现问题。
但是不同行业的标准也不一样,不可以一概而论。
流动比例和速动比例与现金流量表有很密切的关系,尤其是速动比例的上升往往伴随着现金净流入,速动比例的下降则伴随着现金净流出,因为现金是最重要的速动资产。
但是,某些企业在现金缺乏的情况下,仍然能保持比较高的速动比例,因为它们的速动资产大部分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这种速动资产质量是很低的。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考察该企业的现金与流动负债的比例,如果现金比例太少是很危险的。
许多上市公司正是通过操纵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一方面抬高利润,一方面维持债务偿还能力的假象,从银行手中源源不断的骗得新的贷款。
作为普通投资者,应该时刻记住:
只有冰冷的现金才是最真实的,如果现金的情况不好,其他的情况再好也难以信任。
识破财务诡计,识别虚假财报
(二)
第三节
识别虚假财报
一、审计程序运用技巧
(一)重视监盘程序
【案例1】
注册会计师李浩带领助理人员在结合存货的截止性测试,交叉使用从账到物、从物到账的方法抽点存货时,发现华兴公司14年12月28日购入的存货(已经包括在当年12月31日的实物盘点范围内),因未取得发票、账单,并没有办理入库手续和做相应的账务处理,追查到15年1月份的相关会计记录,发现华兴公司于15年1月5日收到购货发票时记入1月份账内。
李浩建议华兴公司对14年度的会计报表做怎样的调整?
【解析】
纳入存货盘点表的存货购入没有及时入账的错报,必然盘盈而冲减管理费用或低估成本,使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少计了存货和应付账款。
借:
存货(管理费用)
贷:
应付账款
另外,他们还发现14年12月26日收到A公司的发票,已经在14年12月作了相应会计处理,但由于这张发票所对应的存货在15年1月2日才收到,没有被包括在14年12月31日的盘点范围内。
李浩应建议华兴公司做怎样的调整?
没有纳入存货盘点表的存货购入却已经进账核算了,必然盘亏而增管理费用或由于销售成本采用倒挤法使会计报表因高估成本费用而虚减本年利润,应当予以调增。
存货
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
(二)截止性测试的技巧
截止性测试是实质性程序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被广泛应用于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长短期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和期间费用等项目的审计中。
1.销售的截止性测试
销售截止测试的目的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销售收入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
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销售收入有无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
在审计实务中,与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有密切关系的日期有:
(1)发票日期或收款日期
(2)记账日期
(3)发货日期(或劳务提供日)
因此,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关键在于检查3个日期是否属于同一适当的会计期间。
2.存货的截止性测试
存货正确截止的关键在于存货纳入盘点范围的时间和存货入账的时间是否在同一期间。
审计师一般以截止日为界限,分别向前倒推或向后顺推若干天,按顺序选取较大金额购货业务的发票或验收报告作为审计样本。
(三)询问程序的运用技巧
在审计实务中,由于注册会计师既不是执法者,也不是管理者,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询问程序需要主要注意方式,以求最佳的询问效果。
【案例2】
华星公司是个中等规模的咨询服务公司,注册会计师李浩在检查银行日记账时,发现华星公司每一个月都有一笔向银信公司支付的劳务费,金额不等,于是就此事询问会计人员“银信公司给公司提供什么服务?
”,会计主管、记账人员等回答不一致,但谁都说不清,这引起李浩的关注,经进一步询问,会计主管说与银信公司的业务往来是总经理单线联系,每月月初总经理会交给记账人员一份与银信公司的合同,记账人员据此作如下会计处理。
营业费用
应付账款——银信公司
过一段时间,总经理会拿张银信公司的收据,签名后让出纳把款项支付出去,出纳付款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银行存款
注册会计师听了会计人员的解释,查阅了相应的原始凭证,没有发现异常,但由于该项业务的整个发生及其会计处理都受总经理一人控制,缺少相应的内部牵制,李浩对此仍有疑问。
在休息时,李浩与华星公司一名副总(股东之一)聊天,李浩故意轻描淡写地问起每月与银信公司的业务往来及其劳务费的支付情况,这位副总非常吃惊,说华星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没有一个固定的业务客户,这又加大了李浩的疑虑,于是决定向银信公司函证应付账款(但没有收到函证)。
就在审计工作基本完成,李浩准备与华星公司管理层交换意见的前一夜,那名副总与其他几名股东主动与李浩沟通,谈到对银信公司的怀疑,他们说派人调查了银信公司,银信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没有开展任何业务,但经常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使用,他们怀疑总经理是利用银信公司把华星公司的钱转移到他自己的口袋。
李浩又查了以前年度的相关账项,了解到这种情况已经发生很久了,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很大。
问题:
(1)李浩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2)评价李浩的函证技巧。
(1)李浩的正确做法:
①李浩应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对此事项的询问及其产生的疑虑,但由于函证没有收到,李浩又不能延伸审计取证,仅凭口头证据,不能完全支持李浩对虚构劳务支出及其应付账款的疑虑,因此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涉及高层舞弊,审计师在年度报表审计时,没有责任专门对管理层舞弊发表意见,但在审计中发现时,应向被审计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报告。
当怀疑高层管理人员舞弊时,应当征求律师的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
(2)注册会计师结合运用小范围询问和个别询问。
①向关心此事的副总个别询问,而不是当事人总经理,既避免了可能因直接询问总经理而产生对立给审计取证带来困难,也利用华星公司内部牵制查清事情的真相,增大了对总经理可能利用虚构劳务支出及其应付账款舞弊的怀疑。
②小范围询问会计人员,利用漫不经意的问题入手,让会计人员容易回答,但注册会计师却从回答中找出了线索和疑点。
二、关注事项
(一)关注虚增资产
【案例3】
红光实业1997年6月初股票上市发行,募集了4.1亿元资金;
当年年报披露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
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创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
为此,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调查,并对其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隐瞒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项等进行了处罚。
(1)彩色显像管玻壳池炉已于1999年1月拆除,该设备账面净值90383.30元,仍列在固定资产清理项目,2000年度未对其清理转入损益。
(2)1999年10月-11月与成都安成玻璃有限公司筹备处签订的物资移交协议,将库存原材料5532.35万元移交安成公司筹备处,协议规定若移交的物资因技术改造无法使用,则公司收回处置,至2000年12月31日,该事项尚无定论,红光实业仍反映在存货项目中。
对此,君和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试分析?
红光实业的问题资产源自于包装上市。
一些上市公司由于行政干预等原因包装上市或粉饰会计报表,给上市公司留下了许多问题资产。
对于这些问题资产,上市公司往往利用挂账的形式,体现在报表中。
CPA在审计中遇到这些问题资产,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或及时处理。
但目前困惑CPA的问题是:
这些问题资产往往数额很大,成因复杂,如何提出调整建议不是CPA所能决定的,因此,CPA不能准确地提出否定意见的成因,只能因无法取证查清楚,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本身也会形成审计意见类型不适当的风险。
【案例4】
李浩负责2014年度报表审计,在查验无形资产明细账及会计凭证和相关手续时发现:
华星公司在11年6月企业改制时将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增加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5500万元,但一直没有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形成土地评估价值长期挂账的事项。
李浩应提出怎样的调整建议?
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按50年使用期限摊销,华星公司每年应摊销金额为:
25500/50=510(万元),李浩应建议调减无形资产510万,调减本期损益510万,调减以前年度损益1275万元的建议。
启示:
在审计实务中,CPA常见的被审计单位资产挂账情况有:
(1)把不能带来现金流入的项目不提或少提减值准备;
(2)把一些问题资产挂在账上,不做处理;
(3)利用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益等过渡性科目挂账;
(4)利用兼并、重组过程中虚增资产挂账;
(5)利用固定资产少提折旧和无形资产不摊少摊挂账;
(6)利用往来账虚挂其它应收款和长期投资等等。
在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这些事项,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
在审计实务中,CPA关注被审计单位虚增资产,一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关注:
(1)会计处理对应关系不正常的会计处理;
(2)审计年度内变动异常的资产;
(3)兼并、重组等特殊事项涉及的资产入账价值;
(4)资产和负债同时挂账的数额。
另外,在审计中需要利用其他CPA和专家的工作时,如果发现其他CPA和专家的工作存在问题,就不能利用其工作成果来进行判断,而应当积极取证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关注资产(债务)重组
在市场经济中,资产(债务)重组是企业寻求发展的契机,也就成为企业常规的经营运作,但由于资产(债务)重组的政策多变,涉及关系广泛,会计处理复杂,容易产生错弊,因此在审计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关注资产债务重组所带来的风险及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利用重组事项少提或不提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这种会计估计是否合理,只有被审计单位最清楚,而别人(包括CPA)很难找到有说服力的理由加以干涉,但如果企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高估或低估坏账准备调节报表盈余。
因此,在审计中,应关注这种重组事项少提或不提坏账准备的事项,评价其合理性,如果不合理,应建议被审计单位对此予以调整,被审计单位如果拒绝调整,CPA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这时,CPA不能随意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来代替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关注虚假收入
【案例5】
2003年1月17日,由烟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经烟台市中级法院在昌邑市异地审理后,公开宣判。
法院查明原东方电子董事长隋元柏、董秘高峰、总会计师方跃,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送配,人为制造了“股市神话”。
2001年7月,证监会开始对东方电子的问题展开调查;
2002年4月18日,东方电子发布风险提示“因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滑”;
短短数月损失数亿元,无数中小股东遭受重创。
东方电子的造假,既有现金流入,又有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可谓账、证、钱齐全。
对于这种造假,注册会计师如果仅仅从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的核对以及现金流量的分析,很难发现问题,由此可见:
(1)CPA审计表面上看似有范围,限于审计年度内的会计账簿和报表;
实际上是无范围的,凡是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相关或与发表审计意见相关的事项和资料,CPA都应关注。
在东方电子案件中,如果CPA了解东方电子上市的历史,在履行审计程序中关注合同签订、收入形成、款项的流入途径等,不难发现账外的股票收益,追查下去,东方电子虚构的“主营业务收入”可能会无处遁形。
(2)审计时,不能单单重视核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而要重视外部证据的获取以及专业判断。
常规审计是无效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并实施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必须从分析管理层的管理理念、公众媒体上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资料以及函证等外部证据入手,才能提高审计效率。
(四)关注异常支出
企业所有发生的支出都应当对应资产或服务的获取,并有原始凭证支持,否则企业支出不实,影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
【案例6】
华星公司是个小型的私营企业,李浩审计华星公司2014年会计报表,发现该公司每月都有一定数量的采购办公用品支出,共计23万元,李浩询问会计人员这些办公用品的内容及其用途,会计说这些票据都是经理或经理夫人拿来报销入账的。
李浩分析华星公司职工人数、办公设施等,认为华星公司不可能每月都需要采购那么多的办公品,就向相关人员提出疑问,相关人员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于是,李浩对此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段披露“贵公司2014年度的管理费用中,列入了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23万元,致使利润总额减少23万元,应缴所得税少计6.9万元”。
对于私营企业来讲,业主或经理经常把个人费用计入企业的账户中,因为公司是业主或经理自己的,私营企业财产、收益也属于业主或经理个人所有,他把个人费用计入企业的账户中看似正常的。
但对于CPA来讲,其违反了公司法、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列入企业账簿,影响了报表的公允反映,CPA对此事项不提出调整或披露意见,是有审计责任的。
在审计实务中,对小规模企业的审计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关注企业的异常支出:
(1)个人费用计入企业账户;
(2)高价购买质次资产,收取回扣;
(3)白条提现或大额提现;
(4)利用大额现金或购买馈赠品行贿。
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异常支出:
(1)大额且偶发的支出;
(2)没有实质经济内容的支出;
(3)与相应经济活动不相称的支出;
(4)原始凭证或单据不完整的支出;
(5)与关联方或权力部门之间的支出;
(6)与特殊事项或特殊会计处理相关的支出;
(7)内部部门或总、分部之间的大额资产划拨;
(8)同一事项在两处或多处作处理的支出。
(五)关注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事项是属于正常的经济关系,关联方交易并不一定导致会计报表粉饰,如果关联方交易确实以公允价格定价,就不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公允性。
但由于交易双方所存在的“关联方关系”,特别是发生在“控制方”和“被控制方”的交易,其供货方式、交易条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直接影响交易双方会计期间生产经营成果的公允性。
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公允价值难于确定,因此,关联方交易中的公允价值或协议价,就成了某些上市公司操纵盈余的工具。
【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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