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个人信息的民法爱惜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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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爱惜前,咱们必需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界定。
目前,由于各个国家在法律传统和法律适应上的不同,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也不一致,可是这并非阻碍法律的内容。
1.关联型概念
在个人信息概念中,德国法强调“个人关联型”,依照《个人资料爱惜法》中规定,在不能确信所搜集资料的关联方的情形下,该法将不受调整。
关联型概念强调信息主体特定,而且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过宽,这致使在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的行为被放纵。
2.隐私型概念
在个人信息概念中,美国等国家采纳隐私性概念。
美国Parent教授以为:
“个人信息是指社会中多数所不肯向外透露者或是个人极灵敏而不肯他人明白者”。
隐私型概念在闻名的《隐私权》的发表以后被不断丰硕和进展,调整了包括私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和不实形象等,而且扩展到私人一辈子活的方方面面。
3.识别型概念
各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中,欧盟1995公布的《个人数据爱惜指令》属于典型的识别型概念。
识别型概念同前两种概念相较,其所划定的范围加倍科学、宽严适度,因此也为国内多数学者赞同。
可是任何一种概念也存在其不足和缺点,识别型概念也不例外。
在个人信息的判定方面,识别型概念优势很难通过一条或少量信息作出判定,而是需要汇总多方面的信息才能够作出。
另外,识别性的判定也受到所处环境改变的阻碍。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特点
1.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主体身份
直接识别是指不需要借助个人的姓名、肖像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就能够够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而间接识别那么需要个人性别、爱好、学历等其他信息的辅助才能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
2.个人信息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展,个人信息涵盖的内容也在不断地丰硕,涵盖了新的内容,要紧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个人的信誉和财产状况和活动踪迹等。
3.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
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主体的限定,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限定为自然人,而关于法人是不是能成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尚存在争辩,有一些国家将爱惜的主体扩张到了法人。
笔者以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若是因为:
第一,自然人和法人在爱惜范围和内容上存在专门大不同,不易将法人认定为信息主体;
第二,由于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表现的价值功用不同,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别离爱惜;
第三,若是对企业的信息流通进行限制,从立法本钱和执行本钱方面来看会增大交易本钱。
(三)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分析
1.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
个人信息应受民法爱惜已经被普遍认可,可是立法需要诸多理论方面的支撑,进而咱们需要对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必需理清。
一样情形下,认定个人信息爱惜权利的基础为人格权,能够具有财产属性。
大陆发行确立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制度,将姓名、肖像、名誉都纳入到具体的人格权中而进行爱惜。
隐私权范围比美国法上的隐私权范围要小的多,只是与具体人格权并列的一种人格权。
大陆法系的人格权制度相当于英美法系的隐私权制度。
目前我国的立法大体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隐私受到侵害时需通过名誉权制度来救济,若是我国在个人信息爱惜立法时照搬英美法系将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的基础,必将造成理论上的错乱。
2.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
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进展,个人信息已经开始成为一种商品,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其所表现的庞大经济价值愈来愈明显。
具体而言,个人信息财产化要紧体此刻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
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是指个人信息本人或利用者出于商业目的而将其拥有的个人信息以商品的方式进行转让的现象。
一样情形下,个人信息直接商品化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个人信息本人为了获取利益而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出售。
另一种是除个人信息本人之外的信息占有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对其他人个人信息进行出售。
第二,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
主体在对其把握的个人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加工的进程中,能够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
,通常情形下多采取数据库的形式通过反映某种群体的通行而知足自身或利用者的需要。
一样情形下,数据库的个人信息比单独某个人的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
二、个人信息法律爱惜的必要性与两种爱惜模式
(一)个人信息法律爱惜的必要性
1.个人信息爱惜是信息时期爱惜自然人的需要
一段时期内,各国没有足够重视对个人信息的爱惜。
进入信息社会后,随着信息处置和开办技术的不断进展,个人信息爱惜的问题变得日趋突出。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国家的角色慢慢向福利国家转变,每一个人从诞生到死亡,其个人信息一直处于政府的治理和监控当中,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
尽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把握能够使政府工作加倍高效和便利,可是由于这些信息往往会离开信息主体的操纵,因此信息主体很容易受到来自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害。
民间机构出于经营目的,会对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在个人信息搜集时存在着信息主体明白的搜集和信息主体不明白的搜集两种情形。
信息主体明白的搜集能够确保信息主体的在知悉的情形下对其进行必然的操纵,但是信息主体明白的搜集或不明白的搜集,都面临着个人信息在信息处置进程中的各类危险。
2.个人信息爱惜是信息时期增进贸易与合作的需要
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爱惜必然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效劳贸易的进展。
目前,各个国家对信息效劳贸易采取的限制方法要紧有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实施贸易爱惜政策和通过个人资料爱惜严格操纵资料跨国流通。
在进行个人信息爱惜立法时,应当关于禁止搜集人民在参与各类民主政治活动时形成的信息,同时给予当事人查阅、修改自己档案记录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表述自由、通信自由等政治自由。
(二)个人信息的一样爱惜模式和民法爱惜模式
目前,各个过节已经充分意识到个人信息爱惜的必要性,也在一些大体原那么上达到了共识。
(1)合法合理原那么,即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置和利用都必需合法合理;
(2)准确性原那么,关于个人信息进行处置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适当性、完整性和最新性;
(3)目的明确原那么;
(4)当事人查阅原那么,即当事人具有知悉其个人资料是不是被处置的权利,同时有权对其个人资料的不准确或非法的部份进行适当的更正和删除;
(5)无歧视原那么,即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种族、肤色、宗教等的不同性而对其个人资料进行自动化处置;
(6)平安原那么,即应当保证个人资料平安性,避免其丢失和破损。
1.个人信息的一样爱惜模式
(1)自律主导模式。
自律主导模式突出市场的作用,在对个人信息的搜集、传播和存储进程中,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约定交易两边的权利和义务。
可是自律主导模式由于缺少对公共秩序的考虑,使得个人信息本人关于特定个人信息利用和处置的同意在法律上是不是具有合法性受到质疑。
在个人信息爱惜领域,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美国对此的大体立场是,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应该是社会的效劳者,政府权利的利用应当审慎,不能过度干与市场,从而为企业进展制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可是更深层次的缘故那么是为了维持其网络霸权地位和巩固贸易霸权地位,保护其国家利益。
(2)立法主导模式。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在个人信息爱惜方面采取了立法主导的模式,其深层次缘故在于欧洲国家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超级重视对公民权利的爱惜,而且欧洲公民关于政府超级信任,以为政府是实现社会爱惜的必要前提。
立法主导模式有覆盖范围广、规制程度深、执行机构健全的特点,使得这种立法能够全面严格的爱惜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的民法爱惜模式
(1)一样爱惜模式的启发。
自律主导模式和立法主导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自律主导模式尽管能够为企业的进展提供自由的环境,可是却把个人信息的爱惜寄托于市场机制下,使得个人信息的爱惜面临市场失灵的风险和挑战,而个人很难真正操纵他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利用,而商家也难以在爱惜个人信息方面花费专门大本钱。
民法力求通过私法自治实现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强调主体意思自由应当受到尊重。
目前,我国的信息市场还不健全、主体间力量不均衡,也不具有美国那样完备的隐私立法,何况我国还未成立隐私权制度。
综合考虑以上缘故,为了弥补我国在个人信息民法爱惜方面的不足,我国应该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
(2)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爱惜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的信息平安立法正处在不断进展的进程中,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距离确保个人信息平安、构筑周密的信息平安立法体系还有专门大差距。
因此,我国在个人信息的民法爱惜规制的制定方面,应该和谐好多社会经济进展状况和法律体系的关系,具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立法规制应与职场自律平稳;
其二,个人信息爱惜与行业进展相平稳。
三、国个人信息民法爱惜的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爱惜分散于民法、商法等一些部门法的相关法律标准中,尚未形成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完善的关于个人信息爱惜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清楚,使得对个人信息的爱惜相当薄弱,也无法标准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而只能寄希望于行业自律,使得关于个人信息的爱惜处于一种缺乏约束的状态之下,这也致使了在信息化高度进展的现今社会,公民关于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的情形毫无知觉,同时行政机关也在对相关人的治理中无端搜集、传递了很多没必要要的信息。
因此,为了冲破传统的民法爱惜,我国亟待成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爱惜的法律。
四、国个人信息民法爱惜的立法构思
个人信息爱惜作为民法的专门领域,适用于民法的一样规定,可是个人信息民法爱惜也有其特殊性的规定。
市场主体强势与弱势力量的不均衡是个人信息市场存在的要紧问题,因此在我国的个人信息立法中,如何调整这种状态专门重要。
在这方面我国能够借鉴国外的成熟体会,在保证信息市场进展下实现个人信息不通主体间的平稳。
(一)对个人信息爱惜的权利义务主体进行规定
关于个人信息权利和义务如何分派,需要法律确信个人信息的相关主体,个人信息本人与其他信息提供者应是授权与利用的关系,信息的持有者能够在信息本人授权的范围内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人,信息的搜集者和利用者能够分为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
公共部门关于信息的搜集或利用必需限制在职权行为或职权范围之内,而非公共部门在搜集人格信息时那么必需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以爱惜个人信息的平安性。
(二)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
给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是个人信息民法爱惜的核心,也有着踊跃的意义,各国在个人信息爱惜立法中也均有相关的规定。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涵盖个人信息的搜集、存储、传播和修改等进程,个人信息爱惜是为了实现爱惜个人信息与增进信息流通和社会进步的平稳,因此在给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以避免个人依托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来绝对排除他人对其信息的利用。
通常情形下,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权,决定权是个人信息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和首要权利,其适用对象包括未搜集的个人信息和已经被搜集的个人信息;
(2)查询权,个人信息查询权也称信息知情权,是指本人有权利查询其个人信息及有关的处置情形;
(3)更正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有权要求信息搜集者、利用者对个人信息中不正确、不完整或已通过时的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
(4)封锁权,信息本人能够要求其特定信息不得再被公共或特定主体查询或利用,可是个人信息操纵者尚可保有这些记录;
(5)删除权,个人信息权利人或合法提供者有要求删除有关资料的权利。
(三)对个人信息搜集者和利用者的义务进行规定
仅仅通过给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在个人信息本人权益爱惜方面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搜集者、利用的义务。
个人信息的搜集者和利用者的义务要紧有以下内容:
(1)说明与提示义务;
(2)合理利用义务;
(3)合理的注意义务;
(4)侵权发生后的补救义务。
(四)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进行规定
要使个人信息权利人的各项权益能够实现,咱们必需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进行相应的规定。
目前,关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学界普遍认同过错责任的原那么,这一原那么能够在为个人信息产业进展制造宽松环境的同时对个人信息本人的权益进行爱惜。
五、结论
过去,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爱惜的重要性熟悉不足,使得在信息时期个人信息蒙受侵害的现象相当严峻,但是随着社会的进展,我国个人信息民法爱惜已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进展的进程。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爱惜既具有理论基础,又具有现实必要性,立法的机会已经大体成熟,相应的立法程序也已经启动。
在立法进程中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国外体会,构建起完善的个人信息民法爱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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