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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跟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刘跟学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刘跟学银行存款账户并去查封其堆放物品的仓库。
在此过程中,刘跟学得知法院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提前转移了该仓库中的储藏物品,企图规避法院执行。
20XX年9月1日,天水中院决定依法将刘跟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其本人。
刘跟学在得知法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今后长期在外的自己不但不能乘坐飞机,更为严重的是将不能参与投标,此后将无法再从事其长期经营的电力基建工程业务,面对“财路”被掐断的严峻局面,刘跟学不得不主动来找执行法院,要求与申请人执行和解。
经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已到期还款义务。
该案被执行人刘跟学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并私下转移财产,阻挠法院执行,理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可以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惩处。
因其认识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不能参与招投标的严重后果,主动向法院及申请人承认错误,积极筹款还账,使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从而使自己能够继续从事现在的业务。
案例三:
报告财产是义务拒不履行被拘留
沈志刚与魏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昌县法院于20XX年4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魏宏亮应给原告沈志刚付款5.5万元。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电话传唤魏宏亮,魏宏亮或不接电话,或接通后找借口推脱还款,态度极其恶劣。
法院向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其报告财产状况,魏宏亮也拒不报告。
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及执行人员查证,魏宏亮有“雪佛兰赛欧”小轿车一辆,夫妻二人在外打工,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魏宏亮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且故意隐藏财产,规避执行,执行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在拘留期间,魏宏亮及其亲属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该案执结。
以往的实践中,被执行人如果不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也没有什么“后果”,但现在我省各级法院已经强化了对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打击力度,所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都必须如实
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如有不实,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和后果,要给予罚款、拘留甚至更严厉的处罚。
案例四:
寻找借口不协助即使银行也要罚
武都区法院在办理一起财产保全案件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决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朝阳农业综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武都支行(简称武都支行)内的490万元存款。
20XX年10月10日,在执行干警向武都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时,工作人员以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协助冻结。
直至执行局长赶到执行现场后,该行副行长周某才指示工作人员办理了冻结手续。
武都区法院认为,武都支行的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构成拒不协助执行情节,决定处以该银行5万元的罚款。
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是每一个协助义务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无视法律、抗拒执行的协助义务单位应依法予以惩戒。
该案中,协助单位武都支行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寻找借口、拖延时间,拒不协助冻结企业账户,严重妨碍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已经构成妨害公务,依法应予处罚。
案例五:
生效裁判必执行政府也不能例外
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庆阳新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高院于20XX年12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庆阳新区管委会未按期支付,省高院指定该案由兰铁中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属于党政机关,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款,无其他自有资金,因财政困难,难以按期向申请人付清工程款。
为了更好地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促,几次赶赴庆阳做被执行人工作,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沟通协调,希望政府机关能带头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
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先后3次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但尚余1500万元未支付。
20XX年10月19日,执行人员再次赶赴庆阳,向被执行人讲明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将受到严厉处罚。
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和庆阳当地党政机关的支持配合,最终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付清了剩余的全部工程款。
党政机关应是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的楷模,如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仅失信于民,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是对国家法治的极大破坏。
自20XX年以来,我省各市、州党委、政府及政法各部门都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党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案件的发生,各级人民法院也加大执行力度,全省涉党政机关未结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减少。
该案是一起我省近年来少有的大标的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得到了圆满解决,在这里应当给被执行人的上级机关“点个赞”。
案例六:
为逃债规避执行追刑责彰显法威
潘生鼐诉郭加禄退股纠纷一案,靖远县法院于20XX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确定郭加禄退还潘生鼐股款3万元。
在执行中,潘生鼐与郭加禄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郭加禄分6次还清3万元。
20XX年8月,郭加禄领取了22万余元的拆迁费,但仅履行了1000元执行款。
20XX年8月,法院决定对郭加禄拘留15日。
拘留期满后,郭加禄外出去向不明。
20XX年9月,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XX年1月,郭加禄被抓获后,将剩余执行款全部履行。
20XX年10月,法院以被告人郭加禄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该案被执行人郭加禄是一个典型的“老赖”,为3万元赖账不还,不惜抛弃家庭,背井离乡多年。
郭加禄有能力还钱,却依然把法院判决当儿戏,最终依旧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例七:
法院通知不照办自酿苦果被罚款
马某与兰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中院20XX年判决兰州某公司支付原告马某欠款及本息397万元。
判决生效后,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兰州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分别由兰州某公司和兰州光明公司(简称光明公司)向外出租获利。
法院向光明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冻结兰州某
公司因出租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并将该收益部分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光明公司以企业亏损为由,未按法院通知将相关租金打入指定账户。
兰州中院于20XX年5月作出罚款决定书,分别对光明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罚款50万元和5万元。
光明公司、王某不服罚款决定书,向省高院申请复议。
省高院查明事实后,驳回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往往需要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协助才能完成。
但仍有些协助单位甚至国家机关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
执行不应是法院单独奋战,也是协助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依法配合执行工作,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案例八:
抗拒执行不还地既被判刑又赔偿
2000年8月,丑五信与韩广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
合同期满后,韩广文拒绝退回土地,丑五信提起诉讼。
20XX年4月,合水县法院判决韩广文退回申请人丑五信的土地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多年多次执行,韩广文仍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XX年7月,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韩广文被刑事拘留。
11月3日,韩广文委托家人与丑五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1月18日,法院以被告人韩广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因韩广文坚决抗法,导致案件搁置近10年未得到执行,直至其身陷囹圄。
该案的执行在当地产生了很大的反响,韩广文最终不但未能抗拒执行,反而还要承担刑责并赔偿损失。
案例九:
单位拒执法不容总经理险被刑拘
20XX年12月,甘南中院判决两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临夏州福盛公司)、福盛甘南建筑火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盛甘南公司)偿还原告龙布代欠款122万余元。
判决书生效后,两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因福盛甘南公司经理韩贵平携款逃匿下落不明等原因,案件一直未得到执行。
20XX年,因临夏州福盛公司更换了新总经理,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向省建设厅发出降低企业资质的通知。
在经过多次督促其主动履行无效之后,执行法院制定了司法拘留及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两套执行预案,向临夏州福盛公司发出书面“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的民事、刑事责任告知书。
迫于压力,20XX年5月,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全部得到执结。
同时,临夏州福盛公司还一并履行了另外6件执行案件。
企业欠债不还,其法定代表人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此案警示各位“老总”,千万不要认为公司的法律义务和自己没有关系,如果你们公司是法院的被执行人,赶快履行义务吧!
案例十:
不实申报高消费严厉打击法不容
吴永龙与蔡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
因蔡建清未主动履行,在法院执行期间,蔡建清拒不申报财产且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履行义务。
10月13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拘留期间,发现蔡建清承包大量工程,工程价款达数千万元。
同时,查实蔡建清曾全款购买价值92余万元进口奥迪轿车,并有25次的银行转账,金额达37万余元。
最终,蔡建清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在其表示悔过并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现在各级法院已经改变了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要求和处罚力度,即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否则就要受到严厉处罚。
该案被执行人蔡建清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既未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反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进行高消费,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惩戒。
来源:
http:
///kx1722.html
篇二:
20XX年度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20XX年度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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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
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一般是国产)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因此,受害人应当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1、伤残鉴定费
按实际票据计算
12、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4、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5、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6、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法同上
17、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
18、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以修理的费用结算票据来主张。
2、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以下简称《批复》)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篇三: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系公司总经理。
电话:
XXXX。
住所:
甘肃省白银市XXXXXXXXX。
被告:
XX,男,汉族,住址:
甘肃省XXXX。
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19元(暂计算至
20XX年10月1日,自20XX年10月2日起每日按4.6元支付逾期利
息至实际付款之日);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用于车辆
加油及支付人工工资,并口头承诺于20XX年7月1日前向原告归还
全部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如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
后,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原告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拒还借款之行为有违契约精神,
亦触犯法律相关规定,现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清本案事
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
20XX年月日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清单
付款时间20XX年7月1日-20XX年10月1日共92天。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日利率=4.75%÷
365天=0.000130137元/天。
1、逾期利息=35000元×
0.000130137元/天×
92天=419.04114元≈419元。
2、自20XX年10月2日起,每日按35000元×
0.000130137元/天=4.6元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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