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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严格遵循当地政府规定的劳动法规有关最低工资及加班费计算。
第二十五条所列未尽事宜,以行政命令补充之。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一条员工必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二条员工必须树立爱岗敬业,爱厂如家的精神,与公司风雨同舟,荣辱与共。
第三条员工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做一个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好员工。
第四条员工必须弘扬匹克精神,团结互助,实事求是。
提高工作生产效率,为公司创造高效益和开创优质名牌而努力工作。
第五条员工必须树立力求上进,积极创新的精神,努力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提高各方面素质和水平。
第六条员工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尽心尽职,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员工必须维护公司利益,爱护公司财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八条员工必须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思想,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互敬互爱,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共同创造优良生产、工作、生活环境。
第九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不违规操作,不玩忽职守,确保公司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十条员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ISO9001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
聘用、培训及薪资制度
第一节聘用、培训制度。
第一条公司根据工作及生产需要招聘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应聘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条经考核确定录用的人员必须填写《员工招聘表》,携带有效证件报到。
并需要缴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3张,以办理相关证件。
第三条对新入职员工,当天由保安部负责为期半天至一天的形体训练,合格者需至公司指定体验点县防疫站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给予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新入职人员一律于报到当日由人力资源部安排职前教育训练,主要介绍企业概况、厂规厂纪和员工手册简介、观念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了解基本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导功能简介等。
第五条职前培训完成后,由人力资源部协调用人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六条入职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完成后,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分别进行考核并汇总呈上级主管审核与核准。
经考核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不予继续任用;
考核合格后,由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双方确认后继续任用。
第七条晋升及选拔干部:
若因生产或原来管理干部辞职需补充(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时,公司实行从工人或下一级管理干部中选拔提升优秀人员的原则。
新选拔的管理干部实行三个月试用期的培训制度。
第二节薪资及其他津贴
第一条管理人员实行绩效薪资制度。
试用期满的管理人员根据部门主管的评估意见确定其是否留用及其薪资等。
薪资提升和下调:
公司根据效益及个人业绩情况不定期提升管理人员薪资或降薪。
第二条生产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
第三条全勤奖:
员工当月没有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者作为全勤,发给全勤奖60元。
第四条工龄奖: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从第13个月起每月加发工龄奖20元(年限X20元)
第五条伙食补贴:
参照《餐费补贴暂行规定》
第六条加班工资: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及公休日,一般情况放假,若因生产需要加班者,管理人员按第一章第二十四条计算。
生产员工加班按计件工资发放,同时每小时加0.5元夜餐费。
第三节辞职制度
第一条管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呈送辞职书,经部门主管批准转人力资源部、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移交手续,方可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结算工资。
第二条生产员工辞职应提前半个月呈送辞职书,经车间主任批准,生产部经理签批,送人力资源部,方可离职,否则也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结算工资。
第三条离职员工均需办理离职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名方可离厂。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制度,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工。
第二条上、下班实行指纹刷卡制度。
第三条若因公事迟到早退,必须照样刷卡,并经相关部门主管签相关申请证明。
第四条若因事、病不能上班,需填写请假单,并经相关部门主管批准送人力资源部。
请假期间不发给工资,并取消全勤奖。
组级(含)以下人员请假:
一日以内,厂长或职务代理人批准;
二日以上(副)经理或职务代理人批准。
线长、主任级以上人员请假:
一日以内,(副)经理或职务代理人批准;
二日以上,(副)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批准。
第五条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后打卡者作为迟到,迟到一次取消当月全勤奖1/3,累计三次迟到作旷工一天计,并按迟到2分钟1元计算,以此累加。
第六条若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而擅不上班者作旷工论,旷工一天反扣3天工资。
第七条工伤假:
凡因工(公)伤者作工伤假,按国家规定发给标准工资。
第八条婚、丧假:
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请婚假10~14天,丧假5~7天,并按事假规定处理。
第九条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按《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一节主旨:
为发挥本厂员工工作潜能,以奖惩办法为基准,激发员工对公司管理之积极性,以达人人守法,事事循法,惩奖分明有据之目的。
第二节说明:
第一条奖励分嘉奖、小功、大功、三嘉奖如一小功,三小功如一大功。
嘉奖奖励¥30元,小功奖励¥60元,大功奖励¥90元,累计满一大功职员干部职务晋升一级,同时本记录作为人力资源部考核升签之依据。
第二条惩罚分申诫、记小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
三申诫如一小过,三小过如一大过,申诫处罚¥30元,小过处罚¥60元,大过处罚¥90元。
同时累计满一大过职员干部其职务降一级或降职,满三大过即开除。
第三条功过可以相抵,对工作表现优异人员如须颁布发奖金,奖励以专案签核。
第四条奖惩权责见附表一
第五条对惩罚若不签名认罚须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主管(或其职务代理人)申诉,若申诉不实应加倍处分,若超过24小时不申诉视同认罚。
第六条作为干部或职员应以身作则,若受一大过或累计满一大过者,予以降职处分,其标准:
满一大过降职一级。
第七条因个人疏忽造成之公物损失,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同样过失处分后再次触犯应加倍处分。
第九条所列未尽事宜待以行政命令补充之。
第三节奖惩作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个人奖惩均须填具奖惩公布单,当事人签名后(第一联)公布,第二联交人力资源部输入电脑资料(见附表三:
奖惩公布单)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每月汇整奖惩记录再予公布,并校对记录正确性。
第三条对累积满三小过或三大过者,依第二节规定降级、降职或开除等,人力资源部即行通知财务部,其起算日期以单位惩罚公布单送达人力资源部当月起算(见附表四:
降职、降级通知单)。
第四节奖励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得予嘉奖:
1.行为、工作、绩效、有卓越优异表现足为员工表率。
2.能为本单位团结和谐做出贡献。
3.不本位主义,能为整体利益有显著行为。
4.主动积极不计个人利害,为单位工作有显著贡献。
5.对厂区安全维护、物料保管、作业方式、成本节约、安全防范、环境保护有优异表现。
第二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得予记小功: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善,经采纳实行有效者;
2.节省原物料或对废料再生利用有成效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著有其它较大之功绩者。
第三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1.对各项生产或设备有所发明创新或改进有成效者;
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3.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4.维护公司工厂重大利益,避免发生大损害者;
5.著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五节惩罚规定
惩罚仅为维护厂规之基准而非目的,员工所犯过失,以其对全厂纪律安全所产生之影响给予轻重不同之处分,概分为一般性过失、严重过失及极严重过失,如有未列之过失行为均以行政命令补充。
第一条一般过失
1.员工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长途电话偷打回家或寻友,影响正常工作,并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上班时间使用手机打无关生产或工作的电话。
(申诫-记小过)
2.离职员工不交回工作证及公司配备之作业用具。
(申诫-记小过)+(照价赔偿)
3.遗失公款及公物照价赔偿。
(申诫)+(照价赔偿)
4.随地吐痰,影响卫生。
(申诫)
5.破坏环境整洁或损坏厂内栽种植物,践踏花园及绿化草地。
6.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安宁。
7.刻意不遵守排队规定,影响秩序。
8.不按规定挂晾衣服。
9.不按宿舍规定影响他人休息或寝室同事。
10.未遵照规定关闭电源或水龙头。
11.无正当理由在寝室内用餐,影响寝室卫生。
12.以言辞辱骂别人。
13.不按规定使用卫生、饮水、淋浴设备及空调设备。
14.欠帐不还造成纠纷。
15.未按规定穿著工作服或装备。
16.违犯作息时间规定。
17.上班时间未经报告私自离开岗位。
18.与同事争吵不听制止。
19.司机不按规定保养车辆。
20.不按规定请假。
21.在宿舍阳台上向下扔物品、垃圾、倒水。
22.未经批准私自调换住宿区寝室或床位。
(记小过)
23.不遵守饭堂管理规则。
24.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25.司机未提供应有的运输服务。
26.舍管人员不尽责任。
27.未遵守工作场所特有之一般禁止规定。
28.未依规定卸载货物,致损坏物料者。
29.未经允许不参加正常集合、例会或活动者。
30.负责帐物管理工作不力,导致帐目不清者。
(申诫-记大过)
31.未经允许,自作主张代用、选用或冒用物料,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32.不正常操作机械使物料损坏者。
(记小过)-(赔偿维修费用)
33.未依生产进度掌握物料进度致生产停顿之所属经办员。
34.意外损坏公物,影响安全。
35.管理不当,督导不周,致使公司遭受轻微损失者。
36.遗失工作证。
(依定价赔偿)
37.其他妨害环保、安全、生产、管理、作业之一般违规行为。
第二条严重过失
1.不正常或有意破坏公司公物如玻璃桌椅、工具、饮水机、热水器、电灯、康乐器材、机械设备、电源开关等应照价赔偿及追查责任。
(记小过-记大过)+(照价赔偿)
2.任验收工作不负责,造成公司损失。
(记小过-记大过)
3.故意呈报不实报表或弄虚作假。
4.非专职人员不得启动、使用本厂车辆,未经允许使用本厂车辆。
(记过大过-开除)
5.司机操作不注意,撞坏车子或撞到设备损坏。
6.对机械或设备之操作不按程序造成操作错误,必须花费巨额修理费。
7.司机违规开车或证件携带不全被交警扣车,造成公司无法用车。
8.员工私自滞留异性员工宿舍,违反善良风气及中国道德规范。
(记大过-开除)
9.对保安正当纠正恶言相向。
10.未按规定进入厂区。
11.刻意欺骗、隐瞒过失。
12.刻意破坏别人信件、电报。
13.家庭或感情纠纷影响单位作业或违犯善良风俗。
14.不按规定值班执行勤务。
(记小过-记大过)+(保安开除)
15.在厂区内酗酒闹事。
16.在宿舍拒不服从舍管合理要求。
(记大过)
17.在浴室内大小便。
18.在宿舍内饲养动物或放置有毒性、易燃物品。
(记小过-记大过-开除)
19.司机出勤违反交通规则,违规处罚款司机自理。
20.对上级指示或公布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1.因工作疏忽或让他人操作机器设备遭受材料损失及受伤者。
22.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或留宿者。
23.在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24.携带危险物品入厂区者。
25.遗失经办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26.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27.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8.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29.以言辞骂干部。
30.将工作证借给他人使用。
31.其他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作业、及成本严重违规行为。
32.在非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私自进入厂房、库房及办公室。
33.利用职务权力方便,图利自己,利益输送他人或假公济私影响管理。
第三条极严重过失一律开除。
1.职工在宿舍内销售物品者。
2.干部对自动离厂员工故意不报、虚伪造假、图利自己或他人。
3.在寝室私接电源使用电器,严重危险住宿区安全。
4.伪报单据骗取公款,或冒签上级主管名字者。
5.非正常手段侵占、冒领、套领公司金钱或物资。
6.在宿舍私藏凶器(刺刀、匕首、枪械)。
7.在宿舍使用火水炉、酒精炉、煤气罐。
8.拒绝交付正当赔偿。
9.保安值勤睡觉,严重影响厂区安全。
10.保安知法犯法,私自准人进入厂区。
11.有意造成公用食物不洁,影响公众的安全卫生。
12.私自散发、张贴未经核准之海报、文件、宣传单。
13.盗取别人私有财物。
14.聚众鼓动闹事生非,影响工作运作及消极怠工者。
15.在上班时间未经核定聚众(或干部影响指挥,首谋者)。
16.在外兼营不正当差业,查有实据。
17.驾驶车辆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8.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19.泄漏生产事务或业务之机密者。
20.拒绝服从主管干部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然不遵从者。
21.违犯安全规定措施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2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23.管理不当,督导不周,致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者。
24.撤离职守,致生变故,公司蒙受损失者。
25.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致严重妨害生产工作者。
26.在厂区内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者。
27.玩忽职守或延误要务,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8.故意毁损重要财物或机器设备者。
29.聚众要挟及怠工,妨害生产工作秩序者。
30.张贴、散播煽动性文字,足以破坏劳资和谐者。
31.在厂内或宿舍内聚众赌博者,操作或购买香港六合彩者。
32.偷窃工厂财物、产品者。
3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信誉受损者。
34.侵占公有财物者。
35.因犯罪判刑确定,而未缓刑或易科罚金之宣告者。
36.结党营私,破坏集体团结和谐者。
37.在厂区内有违善良风俗或不道德之行为者。
38.累积满三个大过者。
39.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公司在生活区设立吸烟区)
40.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4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7日或一年内达15日者。
第六章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和劳动、消防、安全、卫生法规,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建立健全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根据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厂员工均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之思想。
第二条新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用电、针车、裁床等各类生产设备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及消防知识等。
第三条机器管理人员须加强车间巡回检查,如出现故障及时修理,杜绝各种设备、电器超负荷运转或“带病”运转,并有权制止违章操作。
第四条凡我厂员工发现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
第五条在生产过程中坚决反对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六条装卸和搬运易燃品或有毒物品,如:
胶水、溶剂等,应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容器破裂液体渗漏外泄。
第七条无论单机操作或流水作业,工作时间禁止聊天,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条从事磨边、打粗、削皮或转动机械等工作的女工严禁留长发,作业时须戴口罩。
第九条厂区内各通道、生产现场、宿舍必须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第一十条严禁在消防栓和电掣、电器下堆放物品,物料远离1米以上。
第一十一条严禁任何人在车间、车房内抽烟,严禁使用电炉或其它非生产用电热炉具。
第一十二条实行人离机停习惯,下班时间必须切断机械电源及所有电源。
第一十三条物品堆放必须整齐划一,必须留出不低于1米的墙距、柱距、顶距及纵横通道,且离电源1米以上,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第一十四条胶水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液体渗漏,并注意良好的通风,杜绝火种火源。
第一十五条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加强电源、电器、线路的检修、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第一十六条消防栓、灭火器定点放置,不得私自挪用或故意损坏。
第一十七条必须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发现过期或损坏须及时更换或修复,确保消防器材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第一十八条凡我厂员工均应能正确操作使用灭火器、消防水带或其他消防器材。
第一十九条如发生火警,无论程度大小,必须做出如下措施:
1.保持镇静,报告主管,呼唤邻近同事援助,并打119火警电话;
2.关掉一切电源,切勿打开门窗;
3.利用就近灭火器实行灭火;
4.如无法灭火,应听从指挥撤离现场。
第二十条如发生触电,要保持镇静,勿近触电者,首先关掉电源,将触电者平放在木板上抬到通风的地方,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
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应保持优美、清爽、整洁、舒适之环境。
第二十二条全厂各生产车间、仓库、楼梯、通道、走廊、下水道、排污管必须保持卫生、畅通。
第二十三条违反上述事项将按照员工奖惩办法实施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送政法机关法办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如有未尽事宜,以行政命令补充之。
安全备忘录
一、一般作业安全须知:
1.厂内严禁嬉戏冲撞,并不得打扰或调戏工作中的同事。
2.任何时刻不得无故逗留徘徊于他人工作地区或仓库。
3.厂内穿着要整齐并确定扣好扎紧,禁止赤足作业。
4.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擅自请人代替操作机器。
5.操作人员应按作业标准之规定操作:
胶水、油墨、溶剂加盖,并远离电器。
6.油与水不可以任意漏沥于地面,应随时清洁避免人员滑倒。
7.不熟悉之机器工具不得擅自操作或使用,溶剂不得用茶杯盛装,必须使用指定容器,并标示溶剂种类,防止误饮或误用。
8.工作地点之照明损坏须通知机修人员及时维修。
9.厂内发现任何意外或伤害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
10.未经主管同意,任何机械、电器等之安全防护罩均不可随意取下或拆除。
11.消防器具不得用於非消防目的之用途上。
12.不是自己的机器未经许可不可随意乱动。
13.工具或材料不得置于容易坠落之处,以防伤到他人。
14.切勿靠近正在运转中的机器。
15.切勿携带危险物品、易燃物品、烟火进入工作场所。
16.切勿行走于堆高机(叉车)堆运物件所经过之路面。
17.设备若在操作中有异响、异味或发热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机修人员详细检查维修。
二、电器安全须知(清洁、修理机械时,一定要先关闭电源)。
1.电器使用时不得超过规定负荷,物料远离插座、电器1米以上。
2.电器之绝缘须保持良好,勿烧焦损坏(线路不得破损或外露杂乱)。
3.电器须保持清洁干燥,不积沙尘或受金属屑、油类之污染。
4.电器之装配试验或拆除应先切断电源由机修人员负责,他人不可擅自乱动。
5.电器使用中如有不正常现象发生,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并速通知机修检查修理
(标明线路开关)。
6.未明了电器操作方法前,不能任意动用,以免招致生命危险。
7.潮湿的手绝不可接触电路或插头
8.切勿用铜线或铁线代替保险丝。
9.与电路无关的任何物品,不得悬挂或放置放于电源或电器周围。
10.电源或电缆有破损者要立即更新,不要使用胶布包扎勉强使用,
线路装配必须合乎规定,不得临时乱接。
11.配电盘使用完毕应予闭合,以保安全。
12.如遇他人触电时,应切断电源后施行人工呼吸急救,电源较湿时,可先行用绝缘物,
如胶类或干燥木板,将其电物挑开隔离。
13.遇有电源开关松动时,应即避开,并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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