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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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
只有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数低于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我国轻伤计算起点为损失1个工作日。
(2)重伤事故:
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伤害程度最严重者的伤害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目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
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事故。
按照目前的划分标准,死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多少又可分为:
(1)一般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3)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3、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的简称,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一般都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电工作业是一种特殊的工种,在工作中极易发生事故。
事故后果往往对操作者本人、他人造成伤害或对周边设施、设备造成重大损害。
掌握一些必要的安全知识,提高操作者的安全操作技能,可十分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身及设备受到损害。
二、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意义
从国内外的统计分析资料来看,90%以上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这些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安全知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安全习惯不良。
而提高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改善安全习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因此,必须"
强化安全生产和岗位技能培训"
。
举一案例:
相线与零线接线颠倒造成的触电死亡事故
死者情况:
×
男19岁电工
时间:
1986年8月26日
经过:
某建筑工地正在紧张施工,搅拌机和好了水泥后停下来。
一位工人推车过来接水泥,正当搅拌机向外倒水泥时,手扶推车把手的工人突然感到麻电,大喊“有电”,于是停止工作,找来电工修理。
电工×
来后,用验电笔测搅拌机外壳果然有电,就把搅拌机上的开关拉开,再一测仍然有电,就跑到前一级开关箱,拉开了控制搅拌机回路的闸刀开关。
这时,他认为不会再有电,没再验电,就伸手抓住搅拌机动力箱的铁门,只听“啊”的一声,×
就倒下了,在场的人员立即扯着他的裤角,将他拉出,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控制搅拌机开关箱的电源是从总的配电箱配出的,总配电箱里控制搅拌机回路开关的三相导线中有一相是黑色的,而没经开关的保护线是灰色的。
就在搅拌机和好水泥后,工地“二包”队伍的一位电工,要为本队临时接一照明灯,他把开关拉开,负荷线撤掉,接好照明,在恢复原负荷时,他认为黑色线应该是保护线,就把黑线和原来的保护线互换了一下,把原来的保护线接到电流的相线上,相线接在搅拌机外壳,当电工×
拉开两极开关时,由于三相开关并不能切断接在外壳上的相线,所以搅拌机仍然带电,导致电工×
触电死亡。
(1)原接线中总开关箱内的相序并没有按习惯作法把黑色线作为保护线,埋下了造成事故的隐患。
(2)“二包”队伍的电工在恢复原接线时,主观地把相序倒过,使搅拌机带电,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3)电工×
在检修中虽拉下二级开关,但并没有切断接在外壳上的相线,又没有认真地验电,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容。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作为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
安全生产为了人,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实践主体。
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管理水平、操作技能等,直接作用于安全生产,而重视程度、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的提高,主要来源于教育培训。
1、安全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对策
从本质上说,安全事故都是技术风险,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2、安全培训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支柱
3、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五要素”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
五要素"
是在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性、普遍性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概括提炼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安全工作理念。
的第一要素安全文化,依靠的是有力、有效的安全培训,因此,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
的基本内容。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树立"
以人为本抓安全"
的"
人本观"
,"
一切事故都是可以控制和避免"
预防观"
安全源于责任心、源于设计、源于质量、源于防范"
责任观"
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价值观"
一人安全、全家幸福"
亲情观"
,不断在全社会营造出"
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的安全文化氛围。
四、我国法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宪法
《宪法》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安全生产法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1)1991年,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4年,八届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和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使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由传统经验型转向现代化管理,同国际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化接轨。
同年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
(3)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4)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5)2002年6月在九届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江泽民主席当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6)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20号)。
(7)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增强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的需要;
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贯穿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对于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推进运输安全“规范管理、强基达标”,实现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的安全管理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作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它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在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包括七章九十七条,17项主要内容,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作为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2)《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资质认证。
(5)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安全设备管理。
(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8)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9)承包租赁安全管理。
(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1)安全中介服务。
(12)监督举报。
(13)事故应急救援。
(1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情况发布。
(1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权利:
1、事故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佩带和使用劳动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六、劳动安全的重要性
劳动安全关系到:
1、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形象。
2、职工安全与健康和家庭幸福。
3、企业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配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进行安全检查。
4、加强安全教育。
5、组织事故分析。
6、建立安全资料。
电工安全基本要求:
电工必须经过电工专业安全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无电气操作证的人员,不准参加电气工作。
安装电工应有安装执照,否则不准参加安装工作。
2、应熟练掌握触电紧急救护的方法(触电人工呼吸方法)。
3、维修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必要时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其它防护用品。
4、工作场地有易燃、易爆物及障碍物,应通知有关人员将其移走,方能工作。
如不能移动而确有危险时禁止工作。
5、凡绝缘性工具,必须进行耐压试验判断绝缘是否良好,超过耐压规定时,禁止使用。
6、使用验电器检查线路是否带电时,必须带橡皮绝缘手套。
验电器不得接地线。
7、必须熟练掌握万用表,钳形电流表、兆欧表等仪表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8、停电作业时,应先用验电器进行检查,确认无电后,在线路两端装置地线再进行操作。
杆上作业安全:
1、上杆工作前,首先检查电柱根部和拉线松弛情况,白松杆小于1/3,黄花松杆小于1/2时,须用叉杆或绳索稳固后方能登杆作业。
2、登杆作业时应检查杆身的障碍物,如钉子、节子、树皮等物,在冬季应注意浮霜、浮雪、浮冰,防止滑落伤人。
3、使用的脚扣须合乎电杆的直径,操作时由线路的侧面上下,登有变压器台的电杆应由低压侧登杆作业,在上下时必须一脚挂稳后再移动另一脚,到达操作地点,先将安全带系好。
二人同在一杆上作业时,安全带不应系在电杆的同一侧,其下面应设监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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