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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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4--发布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前言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环境监理机构及设施……………………………………………………………………………………..…………….6
5环境监理工作程序……………………………………………………………………………………………………9
6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法…………………………………………………………………………………12
7环境监理实施方案…………………………………………………………………………………………………….…16
8设计阶段环境监理……………………………………………………………………………………………………….18
9施工阶段环境监理……………………………………………………………………………………………….………21
10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27
11环境监理月度工作报告…………………………………………………………………………………………….…29
12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29
13环境监理资料管理………………………………………………………………………………………….……………31
附表
前言
2012年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确定河北省为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
自2012年10月以来我省的环境监理工作已逐步展开,经过不断的实践积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已经成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逐步实现了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理相结合的转变,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使我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境保护问题得到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时指导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鉴于目前国家及我省均未颁布环境监理工作的相关技术规范,为了适应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本技术规范(试行版),以实现我省开展环境监理从设计阶段开始到试生产环保竣工验收为止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科学化监理。
本规范共分13章,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法;环境监理方案;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月度工作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河北省环境开发服务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
1总则
1.1环境监理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进行。
1.2环境监理应遵循早期介入、全过程监理的原则,在监理过程中,环境监理单位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服务的原则。
1.3环境监理作为一种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1.4依据环境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文件,具体实施环境监理的项目类型包括:
(1)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1.5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范围,在监理工作中涉及的专业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1.6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2术语
2.1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2.2环境监理单位
指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依法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
2.3环境监理项目部
指针对每个建设项目成立的、全面负责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部门。
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2.5总监代表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设项目总监代表。
总监代表是由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2.6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2.7环境监理员
环境监理员指经过培训考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2.8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理,包括环境质量达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确保环评及其批复文件中有关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2.9环保设施监理
指对项目设计中拟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建设情况开展环境监理;监督检查所使用的与环保工程相关的材料、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时序的合理性;跟踪监督环保工程投资落实情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2.10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指对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所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减缓、恢复、补偿和重建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环境监理。
2.11环境管理监理
对环保报批手续履行、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与落实、环境管理机构建设、环境监测监控计划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订与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理。
3基本规定
3.1环境监理时段分为项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阶段。
设计阶段:
重点核实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等。
施工阶段:
督促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试运行阶段:
环境管理制度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和演练的落实情况,核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生态恢复和环保制度监理与实施情况。
3.2环境监理范围包括项目的建设区域及受施工影响的区域。
3.3环境监理工作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
(1)相关的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建设项目的环评及其批复文件;
(3)建设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双方签订的环境监理合同;
(4)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3.4环境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1)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3)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4)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
(5)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品。
(6)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7)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8)严格监理,平等待人。
3.5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除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外,应高度关注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选址或选线、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设施等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等;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等;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等;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等;
(7)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8)“以新带老”、淘汰落后产能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3.6环境监理文件报送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按优化后的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将环境监理报告按时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开工前,形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形成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形成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及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开发服务中心即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各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同时报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机构。
3.7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通知:
(1)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2)出现环境隐患,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
3.8工程暂停期间,环境监理人员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环境影响情况,当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单位提出复工申请,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复工检查并签署复工报审表。
3.9环境监理人员应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环境监理阶段报告,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4环境监理机构及设施
4.1环境监理机构
4.1.1环境监理项目部组建
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并将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监理项目部在完成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方可撤销。
4.1.2环境监理项目部组织
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度等因素确定,其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矩阵式、直线式、职能式等。
环境监理人员的数量和配备标准可随工程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
4.1.3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构成
环境监理项目部一般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项目总监代表。
更换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调整环境监理工程师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4.2监理人员的职责
4.2.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环境监理合同;
(2)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环境监理项目部的日常工作;
(3)核查环保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
(4)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调换其工作;
(5)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工程暂停通知,签署复工报审表;
(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环保相关内容、进度计划;
(7)提出与环保相关的工程变更意见;
(8)参与工程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
(9)参与工程环保竣工验收;
(10)组织编写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月报、各阶段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专题报告和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1)组织整理环境监理资料,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移交。
4.2.2总监代表职责
(1)负责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环境监理工作;
(2)按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4.2.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调配环境监理人员;
(3)签发《工程暂停通知》,签署《复工报审表》;
4.2.4 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签发监理指令;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相关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参与环境保护设施中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志和巡查记录;
(8)负责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各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和总结报告。
(9)核查环境保护相关的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实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相符性;
(10)核查环保措施和设施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
(11)完成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2.5 环境监理员职责
(1)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2)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与环保相关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
(3)对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并留存图像资料;
(4)承担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对隐蔽工程留存相关记录及影像资料;
(5)做好环境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环境监理巡查记录;汇总整理环境监理文档和影像资料;
(6)完成环境监理工程师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3环境监理设施
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测量仪器及设备,如:
测距仪、定位仪、声级计等。
5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环境监理工作分为前期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阶段、验收总结阶段,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5.1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环境监理单位收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进行首次现场踏勘;
(2)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组建环境监理项目组;
(3)通过研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结合首次现场踏勘情况,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指导环境监理工作。
5.2设计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设计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收集工程相关设计资料,如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施工图及审查意见等,对工程设计文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进行环保核查;
(2)依据设计文件核查结果,编制设计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5.3施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环保审核,在施工单位入场后,组织召开环境监理第一次工地会议,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交底,明确环境监理关注点与监理要求,建立沟通网络;
(2)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对主体工程、配套环保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环保相关的隐蔽工程、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进行现场监理,编制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5.4试运行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项目试运行批复后,对主体工程、配套环保设施的调试运行情况,环保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理,在主体工程达到验收工况、配套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后,编制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5.5验收总结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对设计、施工、试运行三个阶段的监理情况进行总结,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材料之一;
(2)参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环境监理档案资料。
5.6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
6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法
6.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环境监理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6.1.1工作记录制度
环境监理记录是环境监理信息汇总的重要来源,是环境监理工程师作出行动判断的重要基础资料。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记录,重点描述对项目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描述当时现场状况、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往来信息、环境事故等相关工作情况。
记录资料主要有:
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测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6.1.2文件审核制度
文件审核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设计单位及承建单位编制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进行符合性审核的规定。
6.1.3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确定的必须参加或组织的各种会议的规定,用于讨论、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保问题。
环境监理会议主要包括第一次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环境监理例会和环境监理专题会议。
环境监理例会,应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参加单位与人员、会议议程等。
环境监理单位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反映会议成果,报送参会单位和相关单位,作为约束履行各方行为的依据。
6.1.4报告制度
环境监理报告是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工作报告的形式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全面、系统反映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和反映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状态,报告形式包括环境监理定期报告、环境监理专题报告、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所需报告。
环境监理定期报告主要包括环境监理月报、年报,定期报送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
环境监理单位在完成设计、施工及试运行各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反映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形成各阶段报告。
工程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环境监理单位应就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设计、实施、试运行情况和相应的环境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反映工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监理报告是建设项目申请试运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材料之一。
6.1.5函件往来制度
环境监理工程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通过下达《环境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通知》等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及时纠正或处理;对采取口头通知的,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
相关单位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须及时致函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单位应对相关单位整改、闭合情况及需要建设单位协助事项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提出存在问题和相应处理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组织落实。
建设单位应就整改措施和计划及时回复和反馈环境监理单位。
6.1.6奖惩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结合施工合同条款和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建立工程环境保护奖惩制度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提升环境监理工作成效。
奖励可包括通报表扬、经济奖励等形式,处罚包括通报批评、撤换责任人员、暂缓或扣减工程进度款支付等。
6.1.7应急报告与处理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监理建设单位是否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以及是否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在现场发生环境紧急事件时,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按照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监理意见。
6.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环境监理主要工作方法包括:
6.2.1核查
依据环评及批复内容,核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实际建设内容等变化情况,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内容、选址选线、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措施的符合情况。
6.2.2监督检查
监理人员根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制订的工作计划,通过现场巡查、旁站、监测等方式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环保措施及设施的施工组织与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环保效果,这是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
6.2.3发布指令
环境监理人员在环境监理过程中通过发布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通知、工作联系单等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及需要沟通解决的事项,向承建单位发出纠正、整改或停工指令等。
环境监理发布指令后,承建单位拒不执行的,环境监理单位应上报建设单位。
6.2.4记录
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现场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等情况的记录,一般包括现场环境情况描述、环境监测数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记录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影像等。
6.2.5报告
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题环境监理情况,向建设单位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或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共同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
对不符合情况拒不整改的,由建设单位协调处理,不能妥善处理时应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2.6宣传培训
环境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各承建单位有关人员开展环境保护培训,通过培训和宣传教育以提高和统一工程承建单位和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工程建设中促使其主动落实环境保护要求。
7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为确保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效果,环境监理单位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前须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方案中需要明确项目的监理范围、监理时段,所采取的监理方法、制度等,针对项目性质明确监理要点,作为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是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前的重要文件,需向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总则
1.1项目背景:
项目来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委托环境监理的时间。
1.2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包括项目建设区域和受施工期影响的区域
1.3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环评文件和现场踏勘情况,按照实际情况说明。
2建设项目概况
2.1项目基本情况
2.1.1地理位置:
项目建设位置,四邻关系(附图、照片),项目建设地点现状(附照片),现状构筑物、设备数量、建设时间等基本信息统计情况。
2.1.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规模,主体构筑物建设内容及主要参数,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参数,新建项目和现有项目的依托关系等。
2.2项目进展情况:
主要介绍环境监理接受委托时项目进展情况,包括设计情况、施工情况等。
2.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
重点描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环保“三同时”、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态保护措施等相关要求。
3环境监理工作要点
3.1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要点:
对设计文件中项目选址、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设规模、设备选型、环保措施等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核查,明确核查内容及工作方式。
3.2施工阶段环境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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