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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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
(5)人民币收付现金质量必须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外币收付现金质量应达到外币开户行要求。
(6)现金出纳业务各环节操作应坚持双人作业原则。
(7)现金.尾箱.贵金属及其它重要物品办理交接时,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8)实物作业必须在监控下进行。
(9)严禁挪用库款.白条抵库。
(10)严禁手续不全办理现金实物出入库。
(11)不得对外支付假币.残损币。
第5条省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以及代理机构是现金出纳业务的经办机构。
二级分行.一级支行满足现金管理中心(指经批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一分支机构设置的,配备符合标准的硬件设施和岗位人员,集中为跨一级支行的某一区域范围内的机构清分.保管.配送本外币现金.有价证券.贵金属及重要单证的内设团队)设立条件的,经省分行批准后可设立现金管理中心,该中心也是现金出纳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6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的机构,应按照监管机构及本行安全标准设置作业区域,确保现金出纳人员和现金实物的安全。
作业区域包括业务库库区.业务库清分区.网点营业区.自助设备配钞区等。
第7条本办法涉及的各类单式.登记簿,如计算机系统已提供同等作用的打印或登记功能,无需手工填写。
第8条当地监管部门对现金出纳业务有另行规定的,遵照当地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9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各级机构和代理机构。
第2章部门职责
第10条各级会计与营运部门是现金出纳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及辖内分支机构.业务库现金出纳业务营运管理,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现金出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11条各级安全保卫部门是现金出纳业务安全运行的支撑部门,负责现金的押运管理和业务库的安全管理。
第12条省分行会计与营运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实施总行和人民银行现金出纳相关制度。
(2)负责按照总行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辖现金出纳业务实施细则。
(三)负责辖内现金收付.现金缴提.反假货币业务管理.现金备付管理。
(四)负责制定现金出纳业务考核办法,对全省现金收付差错率.假币浓度.现金备付限额等指标进行考核。
(五)负责对辖内现金出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制定现金出纳人员岗位技能具体标准。
(六)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现金出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13条市分行会计与营运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机构和当地人民银行现金出纳相关制度。
(二)负责根据上级机构和人民银行现金出纳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业务库工作标准,印制各类登记薄。
(三)负责本辖业务库营运管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达到现金管理中心条件的,提出现金管理中心建设方案。
(四)负责根据当地人行要求或实际情况提出本辖出纳机具配备需求。
(五)负责组织对辖内现金出纳人员岗位技能考核。
(六)负责根据现金出纳业务的管理要求和岗位设置,协调做好现金出纳业务人员配备工作。
(七)负责本级及辖内现金出纳工作的统计分析,按照省分行要求及时.正确上报各类现金出纳业务统计表。
(八)负责本辖内现金出纳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14条一级支行会计与营运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上级行各项现金出纳业务制度。
(二)按照制度要求协调做好本级业务库人员配备和业务库业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内营业机构现金出纳业务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辖业务库营运管理。
(五)按照上级行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类现金出纳统计表。
(六)按照上级行要求做好现金出纳人员岗位资格及技能考试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本辖现金出纳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3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15条各级机构应根据现金出纳业务的管理要求和岗位设置,合理配备合格的现金出纳业务人员。
与现金出纳业务相关的岗位包括:
业务库主管(现金管理中心主任).出纳管理.管库出纳.清点出纳.支行(局)长.营业主管.柜员以及解款员。
第16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不兼容岗位相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
以上岗位中管库出纳和清点出纳可相互兼任。
业务库主管(现金管理中心主任)可由主管行长.会计与营运部门负责人兼任。
出纳管理岗不得与上述任一岗位兼任,解款员不得与上述任一岗位兼任。
第17条各岗位主要职责:
(1)业务库主管
1.监督业务库执行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2.按规定查库;
3.负责会同会计与营运部门负责人.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封存.启封业务库副钥匙(密码锁密码);
4.负责业务库内部岗位设置.分工.作业人员的资格审定及管理;
5.负责业务库对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
(2)出纳管理
1.制定现金出纳相关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范等规章制度;
2.制定辖内机构现金出纳工作计划;
3.负责监控辖内业务库库存,协调辖内营业机构库存调剂;
4.组织实施现金出纳业务检查;
5.按规定查库;
6.组织现金出纳业务知识培训;
7.负责反假货币相关管理工作;
8.辖内出纳机具管理工作;
9.对现金出纳业务数据进行分析。
(3)管库出纳
1.负责保管库内现金.贵金属等实物,分类分区放置.摆放整齐;
2.负责与解款员或清点出纳办理尾箱.款箱.现金等实物出入库交接;
3.负责与相关人员办理贵金属.重要物品交接与出入库;
4.负责审核辖内营业机构的实物调拨申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办理系统交易的处理;
5.负责每日盘点库存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6.负责妥善保管业务库钥匙;
7.负责发起向人民银行.同业领缴现金以及系统内调拨的申请;
8.负责对进出业务库保管区人员进行审核登记,有权拒绝未在业务库备案的人员.不符合手续的人员及业务库其他作业人员进入业务库保管区;
9.有权拒绝违规办理库存实物提取和缴存;
拒绝挪用库款和白条抵库等违章违法行为,并可越级上报;
10.负责业务库库区安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及使用,发现重大问题应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业务库主管,并可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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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要求业务库主管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业务库管理及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清点出纳
1.负责与管库出纳办理交接手续;
2.负责按照人民银行清分标准及时整点清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和上门收款收回的现金;
3.负责每日对工作区安防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4.负责维护.保养清点使用的出纳机具;
5.负责参与提出出纳机具新增更新需求。
第18条解款员主要职责:
第19条
(一)负责保管在途现金;
(二)负责与营业网点.管库出纳办理交接。
第20条营业机构岗位设置及主要职责:
营业机构设置支行长.营业主管和柜员。
(1)营业机构支行长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现金出纳规章制度;
2.负责本机构现金出纳业务日常管理;
3.负责审批营业机构与业务库的现金调拨;
4.负责控制营业机构库存;
5.负责按规定履行授权审批职责;
6.负责按规定检查柜员尾箱;
7.及时向上级反映网点出纳机具等设备配备.业务操作等违反规定的问题;
8.网点配备风险经理的,支行长职责可由风险经理代为履行。
(2)营业主管的主要职责:
1.负责确定柜员尾箱交叉调配方案;
2.负责监督柜员超限额现金的解缴;
3.营业前,与解款员办理尾箱交接手续,盘点尾箱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给柜员,为柜员调配营业款项;
4.营业终了,组织网点人员互盘尾箱(含业务主管尾箱),并抽查一个柜员尾箱,或者复点柜员尾箱;
5.负责集中调回柜员超额现金,集中收回柜员尾箱和应集中保管的其他物品;
6.与柜员眼同清点尾箱数量,封箱后交解款员送业务库保管;
7.定期与支行长共同盘点库存实物;
8.及时向上级反映网点物品配备.业务操作等违反规定的问题。
(3)柜员的主要职责:
1.营业前,接收尾箱并盘点库存;
2.对现金收付业务凭证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3.现金的收付.兑换;
有价单证的收付.保管;
4.残损币的回收及上缴;
5.假币的收缴;
6.按核定的限额控制尾箱库存,将超额现金上缴营业主管;
7.营业终了,对尾箱中的现金和其他物品进行盘点并封箱;
8.及时向上级反映网点出纳机具等配备.业务操作等违反规定的问题。
第21条其他与现金出纳相关的岗位职责其他与现金出纳业务相关的岗位有主管行长.会计与营运部负责人.会计.会计管理.会计检查,与现金出纳业务相关的职责包括相应权限现金出纳业务的审批和检查。
第4章营业机构现金业务管理
第1节现金业务准入与退出
第22条现金业务实行准入退出制度。
现金业务准入是指新增网点营业机构或自助银行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时,在系统内增加办理现金业务权限。
现金业务退出是指网点营业机构或自助银行机构在业务系统撤销现金业务办理权限。
第23条营业机构的现金业务准入与退出实行审批制度,由新增营业机构所属市分行向省分行上报会计业务审批单,省分行审批后在现金与凭证系统操作现金业务准入与退出。
第24条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应配备具备冠字号码记忆功能的清分机和A类点钞机,对外付出现金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全额清分和记录冠字号码,达到人民银行冠字号码查询分类贴标标准。
第25条经办现金收付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在营业厅或反假币宣传工作站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设立残缺污损人民币及反宣币兑换窗口并在窗台摆放“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示牌”.“反宣币业务优先办理标示牌”.“反宣币业务优先咨询标示牌”(有咨询台的可摆放在咨询台),配备残损币兑换尺等设备。
第26条经办现金收付业务的柜员应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2节柜面现金收付业务
第27条柜面现金收付业务是指柜员根据客户要求,为实现资金转移而办理的各项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的业务。
柜员为客户办理现金业务必须遵守人民币管理条例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第28条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先收款,卡把点数后,在客户视线范围内使用出纳机具清点,与客户核对金额无误后录入计算机系统,使用计算机打印现金相关凭证,并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办理完毕将现金放入抽屉.箱(柜)保管。
第29条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先审查付款凭证要素,无误后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相关凭证,在凭证正面加盖经办人名章(系统打印工号和柜员姓名可不用加盖名章)及“业务专用章”,按凭证金额配款,与客户在监控范围内当面使用出纳机具清点,无误后支付客户,并提醒客户点清款项。
支付给客户的款项应按照要求经过清分机清分且记录冠字号码,从上级提取的整捆贴封签现金,在付出前由柜员在监控下按照点清把数.剪开捆扎带.逐把清点的顺序进行操作,清点无误后更换腰条,未清点完毕不得将腰条和原捆封签丢弃,发现差错应保留证据立即报告上级会计与营运部门。
第30条营业机构对外付出的现金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全额清分和记录冠字号码。
清分机及A类点钞机等具备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现金机具在营业前应进行冠字号码校验,并登记“冠字号码校验登记薄”。
营业机构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冠字号码查询检索业务,业务办理相关要求请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冠字号码查询检索管理办法》执行。
第31条收付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外币等值2万美元及以上必须由营业主管进行复核;
单位客户支取现金5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由营业主管或授权人与单位电话核实真实性,并记录在凭证背面规定位置。
第32条单位和个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付的,营业机构应当要求其提前1天以上以柜面.电话等方式预约。
大额现金支付,是指在本行营业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一次性支取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
我省大额现金支付预约起点原则为等值人民币5万元(含),各市分行如有特殊需求,以正式文件报省分行备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
第33条单位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付预约,必须遵循以下条件:
(一)客户只能在开户机构预约。
(二)客户预约时,营业机构应在业务系统中进行预约登记处理。
客户只能在预约通知的营业机构办理大额预约后的支取,在约定支取日客户未办理支取的,预约失效,客户必须重新办理预约。
第34条个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付预约,必须遵循以下条件:
(一)大额预约的地域范围与相应储种的通存通兑范围一致。
(二)异地取款预约金额不得高于异地取款限额。
(三)无密客户只能在开户机构预约。
(四)客户预约时,应在业务系统中进行预约登记处理。
第35条营业期间,一笔业务未办完不得将现金放入抽屉.尾箱或保险柜,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一笔业务办理完毕,柜员现金超过5万元的应放入保险柜保管,其他现金可放入能够上锁的抽屉或尾箱保管,不得将现金长时间在柜面放置。
柜员离开本台席应将现金.贵金属等实物入柜(箱)上锁保管。
第36条柜员交接班时,必须办理正式轧账。
交接双方将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实物与轧账单核对相符后,并在轧账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并办理尾箱交接。
第37条营业期间,柜员如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离岗,必须轧账,营业主管核对轧账单与实物现金.贵金属.单证是否相符,相符后临时签退方可离岗;
离岗时必须将现金.重要单证.贵金属和业务印章入柜(箱)上锁保管,柜(箱)置于全方位录像监控之下,做到人离箱锁,随身携带柜(箱)钥匙。
柜员如需临时离柜,在离柜前应临时签退,将现金.重要单证.贵金属和业务印章入柜(箱)或带锁抽屉上锁保管。
临时离岗是指柜员由于特殊原因离开本营业机构。
临时离柜指柜员未离开本营业机构,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本营业柜台。
柜员在办理业务期间,因业务办理必须临时(3分钟之内)离开本营业柜台,但未离开营业厅现金区且柜台在可视范围之内的,不在离柜范围。
营业主管临时离岗.离柜参照柜员执行。
第38条营业终了,营业主管.柜员必须正式轧账,除了正式轧账,营业主管还要操作机构轧账,核对现金与轧账单是否相符。
网点现金超限,应将超限现金上缴业务库。
上缴款由柜员和营业主管双人清点并在腰条盖清点人员名章,营业主管与柜员双人将缴款现金(包括残损币).缴款单一式两联封入缴款箱,将缴款箱交给解款员,交接双方在“现金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整点现金应做到:
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
整点现金应按百张(硬币伍拾或壹佰枚)为把(卷),拾把(卷)为捆。
成捆纸币(硬币)须捆扎(封装)。
第39条营业机构为特殊需求客户办理10元及以下小面额人民币支取业务,应执行预约制度,我省小面额人民币预约支取起点为同面值100张(枚)。
小面额现金备付数量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执行。
第3节不宜流通人民币管理
第40条不宜流通人民币包括残缺.污损人民币,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宜机械清分残损人民币.反宣币等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41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
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
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第42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43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要点:
(一)营业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营业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营业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
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三)营业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营业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营业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
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营业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经办人员登记“残缺.污损人民币登记簿”。
(五)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营业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营业机构应出具“残缺污损人民币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经办柜员提示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六)营业机构应将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照每把100张进行整理,并用腰条分别在票币两端的三分之一处捆扎,整理后按上缴款上缴业务库。
业务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上缴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44条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
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第45条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要点:
(一)营业机构直接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要点。
1.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按照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进行兑换,火烧.鼠咬.霉烂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应贴于等面值大小的白纸上,经复核.营业主管确认无误后,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并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以下简称“兑换单”)一式三联,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其中一联营业机构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一联交持有人。
2.经办人员应根据“兑换单”登记“残缺.污损人民币登记簿”。
(二)持有人对营业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或营业机构难以正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1.经持有人要求,营业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2.持有人可携带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和营业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人民银行鉴定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鉴定结果,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一式四联,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其中一联人民银行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随专用袋通过人民银行与营业机构之间的内部传递,传递给受理业务的营业机构,一联交持有人到营业机构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其中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3.营业机构核对人民银行转来的专用袋.鉴定书和持有人出示的鉴定书各要素一致无误后,凭人民银行的鉴定结论填制“兑换单”,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
兑换时,营业机构不再开袋确认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
(三)交存上级业务库及人民银行1.营业机构将装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专用袋按上缴款上缴业务库,业务库人员按照鉴定.兑换结果进行入库,不再开袋确认。
2.业务库将装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专用袋和其他残损人民币一起交存人民银行当地发行库。
对交存的全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相应的券别;
对交存的半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能整除兑换金额的现行人民币最大面额的券别。
然后,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交存手续。
第46条不宜机械清分残损人民币标准
(一)纸币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二)纸面票面因破损.脏污.油污.水洗严重,撕裂较大使用透明胶带粘贴,夹有订书钉(针).大头针.回形针等金属物品,不宜在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三)营业机构及业务库在清分过程中产生的清分拒钞,存在前两项情况之一的,经辨认为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47条营业机构对收缴的残损人民币应实行分类挑剔,对不宜机械清分残损人民币应单独交存业务库。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与其他类型不宜机械清分残损人民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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