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任清单分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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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环节责任:
由村专干直接入户送达申请人。
.事后监管责任:
张榜公布生育证发放情况加强监督与服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徽省人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安徽省人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安徽省人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生育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由村专干直接入户送达申请人
.《安徽省人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基层单位应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基层单位应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或作出审批决定的;
.在审批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审批通过的;
.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的;
.在发放生育证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人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安徽省人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安徽省人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核实提出评审意见(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
于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审批发放环节责任: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实行定期校验、注册制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下放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宜政办发【】号,市人口计生委两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核发和执业许可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到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未按规定审批发放《执业许可证》的;
.在发放《执业许可证》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根据《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托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二)未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统一收取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对涉及前款第二项违法收取的费用,依法予以追缴。
第六十四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本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调查环节责任:
计划生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告知环节责任:
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处罚机关根据调查、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环节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超过元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第七项第二款: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前,还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第七项第三款:
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
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第七项第四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第七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志,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究责任的形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六)没收行政执法证件;
(七)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八)调离行政执法单位;
(九)涉嫌违反政纪的,建议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十)涉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皖人口发〔〕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予追究责任:
(一)因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政不作为,不当行政行为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经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设定、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项目并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规定情形的;
(四)经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五)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的责任。
第十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追究责任,属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追究责任:
、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的;
、故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撤销或被改判的;
、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执行的;
、不当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领导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主要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经行政机关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行政首长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改变分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
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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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观 人口 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