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危险区域作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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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危险区域作业制度
炼钢厂危险区域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炼钢厂危险区域作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使炼钢厂危险区域作业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进入炼钢厂区域内或炼钢厂工作人员开始危险区域作业前,必须遵照本制度执行。
二、外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前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中所称危险区域作业包括: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包括: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等设施、管道区域的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作业】
(3)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
(4)大型吊装作业;【凡涉及80T以上的吊装作业都称为大型吊装作业】
四、以上危险区域作业的申报、审批、监护等必须参照本制度办理。
五、炼钢厂实行危险区域作业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内容
第三条: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批:
1、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2、动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表格由生产安全科提供】一式三份。
(动火执行人携带,动火区域负责人存、生产安全科存)
3、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4、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前,不得随意动火,对于任何人员分配或指定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必须按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完善时,有权拒绝动火。
5、动火工作开始前,动火施工现场负责人要详细检查动火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当,如经批准连续动火时,每天动火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
6、动火证期限:
A、凡不停产、部分停产的动火,动火证当天有效。
如果当天动火作业未完成时,第二天重新办理动火证。
B、全车间停产大修时可办理一次动火证至大修完。
但需将全部动火点(部位)和时间进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别列出清单,附在动火证后面同时报批。
C、室外动火,根据气象条件而定,一般在五级风以上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根据现场情况,要认真填写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A、动火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负责看火,并准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围易燃物。
B、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上动火时,要进行置换清洗等工作,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C、对储存易燃易爆物料、设备、容器表面的动火,要清除设备容器内的物料并清洗干净、充满水或惰性气体。
如有特殊情况,另行设置、添加安全防范措施。
(以上B、C必须上报炼钢厂生产安全科批准指定由专业人员进行)
2、在设备容器内动火采取的措施
A、对于装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容器动火,在动火前必须清除设备容器内物料、洗净设备,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动火,在带有传动设备容器内动火时,应在配电室切断电源,挂警示牌。
并设专人监护。
B、进入设备容器前,必须进行“试火”确认其无其他反映时,方可动火,同时要备好灭火器材,设监护人员负责看火,设备容器内的照明,必须绝缘良好,对进入设备容器人员根据物料性质和工作特点,定时轮换、休息。
3、动火前的气体分析、化验和检测。
A、动火分析项目,首先由动火负责人在动火证上提出动火地点、设备或项目。
生产安全科在动火前半小时组织进行动火分析,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需重新分析。
B、不停产、部分停产或设备停车检修时,在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时动火,并在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完毕。
车间全部停产大修时,在检修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分析。
4、看火监护人的规定
A、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必须至少指定有一名看火监护人。
B、新项目施工动火,应指派专人看火监护。
C、一个动火证,要有一个看火监护人。
D、看火监护人应做到:
检查动火手续是否齐全及实现动火证批示的安全措施;随时扑灭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
5、凡是涉及以上2、3两条的一切动火操作,必须经炼钢厂生产安全科指定人员操作,其他人不得随意操作。
四、补充
1、固定动火区域条件
固定动火区域定义:
根据公司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经使用单位申请,公司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若干“固定动火区”,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是: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少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可燃物、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7)固定动火区内允许从事焊割、炉火、喷灯、电钻、砂轮等明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证。
(8)公司生产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作业(如:
电炉、酒精炉、施工熬沥青等),须办“动火证”,按作业区动火管理。
(9)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切割机、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机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2、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公司、一个分公司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3、动火证办理的补充规定
(1)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必须得到批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2)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4、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员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生产安全科指定安全监护人员(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分公司经过复查后,报公司安监部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监部复查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6、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7、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8、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洗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三、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
生产安全科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四、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炼钢厂生产安全科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生产安全科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生产安全科指定安全监护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生产安全科指定安全监护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五、作业安全措施
1、生产安全科指定安全监护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并记录存档。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
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
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
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員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此操作必须经由生产安全科指定专业人员进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
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六、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七、 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
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生产安全科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
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一、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应办理《进行高空作业许可证》。
二、高空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大型吊装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三、高空作业的危害识别
1、进行高空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高空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行高空作业许可证》内。
生产安全科应保存《进行高空作业许可证》。
3、高空作业分类:
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
(1)临边作业
临边作业是指:
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下列作业条件属于临边作业:
1、基坑周边,无防护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等;
2、无防护楼层、楼面周边;
3、无防护的楼梯口和梯段口;
4、井架、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的通道两侧面;
5、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的周边。
(2)洞口作业
洞口作业是指:
孔、洞口旁边的作业.在水平方向的楼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边小于25cm(大于2.5cm)的称为孔,等于或大于25cm称为洞。
在垂直于楼面、地面的垂直面上,则高度小于75cm的称为孔,高度等于或大于75cm,宽度大于45cm的均称为洞。
凡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人孔、沟槽与管道等孔洞边沿上的高处作业都属于洞口作业。
建筑物的楼梯口、电梯口及设备安装预留洞口等(在未安装正式栏杆,门窗等围护结构时),还有一些施工需要预留的上料口、通道口、施工口等。
凡是在2.5cm以上,洞口若没有防护时,就有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危险;或者若不慎将物体从这些洞口坠落时,还可能造成下面的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3)攀登作业
攀登作业是指:
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建筑物周围搭拆脚手架、张挂安全网,装拆塔机、龙门架、井字架、施工电梯、桩架,登高安装钢结构构件等作业都属于这种作业。
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由于没有作业平台,只能攀登在可借助物的架子上作业,要借助一手攀,一只脚勾或用腰绳来保持平衡,身体重心垂线不通过脚下,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坠落。
(4)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
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
其特点是在操作者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中的构件吊装,利用吊篮进行外装修,悬挑或悬空梁板、雨棚等特殊部位支拆模板、扎筋、浇砼等项作业都属于悬空作业,由于是在不稳定的条件下施工作业,危险性很大。
(5)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是指:
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现场施工上部搭设脚手架、吊运物料、地面上的人员搬运材料、制作钢筋,或外墙装修下面打底抹灰、上面进行面层装饰等等,都是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体散落,都可能砸到下面的作业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伤亡事故。
四、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炼钢厂生产安全科办理《进行高空作业许可证》。
2、生产安全科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行高空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生产安全科指定安全监护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行高空作业完工后,在《进行高空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生产安全科指定安全监护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五、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1、生产安全科指定安全监护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并记录存档。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救援措施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行高空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
在高空作业下方,为防止人员误入,应拉警戒线或警示标志。
4、具体安全措施
(1)洞口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脚手架上作业安全措施;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悬空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4)屋面檐口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m,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板;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5、其他安全措施:
(1)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
如,架子高度达到3m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身栏,设一道档脚板,脚手板要铺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
(2)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
升桥降桥时,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
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立柱上。
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3)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必须牢靠。
吊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保险绳或安全卡具。
升降吊篮时,保险绳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
吊篮架子与挂架子的两侧面和外侧均要用网封严。
吊篮顶要设头网或护头棚,吊篮里侧要绑一道护身栏,并设档脚板。
(4)提升桥式架、吊篮用的倒链和手板葫芦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倒链最少应用2t的,手板葫芦最少应用3t的,承重钢丝绳和保险绳应用直径为12.5mm以上的钢丝绳。
另外使插口架、吊篮和桥式架子时,严禁超负荷。
(5)要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网,凡4m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层要设一道3~6m宽的安全网。
如果高层施工时,首层安全网以上每隔四层还要支一道3m宽的固定安全网。
如果施工层采用立网做防护时,应保证立网高出建筑物1m以上,而且立网要搭接严密。
并要保证规格质量,使用安全可靠。
(6)要切实做好洞口处的安全防护。
(7)使用高凳和梯子时,单梯只许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以60°~70°为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同时两梯要牢固,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
使用高凳时,单凳只准站1人,双凳支开后,两凳间距不得超过3m。
如使用较高的梯子和高凳时,还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对高处作业人员的作业要求
(1)在没有可靠的防护设施时,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否则不准在高处作业。
同时安全带的质量必须达到以使用安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挂低用。
(2)登高作业前,必须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脚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电杆的根部是否腐烂。
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顶棚上行走。
(3)不准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另外,还必须做好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如发现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要及时加以排除,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4)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
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
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
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字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
七、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2、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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