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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05号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级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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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编 号| 科 目 名 称 |顺序号|编 号| 科 目 名 称
---|---|----------|---|---|---------
| |一、资产类 | 20|341|事业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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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现金 | 21|351|经营结余
---|---|----------|---|---|---------
2 |102|银行存款 | 22|352|结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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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0|应收票据 | | |
---|---|----------|---|---|---------
4 |112|应收及暂付款 | | |四、收入类
---|---|----------|---|---|---------
5 |115|借出款 | 23|411|教育经费拨款
---|---|----------|---|---|---------
6 |120|材料 | 24|413|科研经费拨款
---|---|----------|---|---|---------
7 |131|对校办产业投资 | 25|415|其他经费拨款
---|---|----------|---|---|---------
8 |132|其他对外投资 | 26|421|上级补助收入
---|---|----------|---|---|---------
9 |140|固定资产 | 27|431|教育事业收入
---|---|----------|---|---|---------
10|150|无形资产 | 28|432|科研事业收入
---|---|----------|---|---|---------
| | | 29|451|经营收入
---|---|----------|---|---|---------
| |二、负债类 | 30|461|附属单位缴款
---|---|----------|---|---|---------
11|201|借入款项 | 31|471|其他收入
---|---|----------|---|---|---------
12|211|应付票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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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2|应付及暂存款 | | |五、支出类
---|---|----------|---|---|---------
14|221|应缴财政专户款 | 32|511|拨出经费
---|---|----------|---|---|---------
15|222|应交税金 | 33|521|教育事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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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0|代管款项 | 34|531|科研事业支出
---|---|----------|---|---|---------
| | | 35|551|经营支出
---|---|----------|---|---|---------
| |三、净资产类 | 36|561|上缴上级支出
---|---|----------|---|---|---------
17|301|事业基金 | 37|571|对附属单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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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0|固定基金 | 38|581|结转自筹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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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0|专用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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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库存现金。
高等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高等学校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有外币现金的高等学校,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银行存款数额。
3.高等学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当日发生额及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月份终了,高等学校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高等学校,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高等学校应将外币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各类支出。
第110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事经营活动收到的各类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及暂付款”、“经营收入”等科目。
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3.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有关支出类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高等学校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高等学校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对外服务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2号科目应收及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2.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结算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5号科目借出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周转金。
2.借出周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附属单位归还所借的周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借给校办产业的周转金转为投资,借记“对校办产业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各类周转金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库存的各种材料。
包括专用材料、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材料物资,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和实际成本,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购入各种材料并验收入库,按购入材料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发出材料,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及各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
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3.高等学校清查盘点材料,发生盘盈或盘亏和毁损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支出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5.本科目应按各类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
材料明细账应根据材料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登记。
第131号科目对校办产业投资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的投资。
2.以货币资金向校办产业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校办产业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收回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投资与投资成本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总额。
4.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科目其他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债券投资;
(2)其他投资。
3.购入各类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出售债券,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用留本基金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投资与投资成本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总额。
6.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40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原价。
2.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3.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账。
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4.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5.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7.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应付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8.因转让、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转让和清理所得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9.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10.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11.高等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50号科目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给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转让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视实际情况合理摊销。
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5.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包括科研借款、周转金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各类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归还各类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批准借款转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偿还的借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和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开出商业汇票或以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借记“材料”、“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高等学校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
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兑付的各类应付票据总额。
第212号科目应付及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付、暂收的各类款项,包括应付货款、预收款、暂存款等。
2.发生各种应付、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商业汇票支付或结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实行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应缴财政专户数和核准直接留用数,贷记本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进行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
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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