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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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协会地址:
**区中山西路10号三楼
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医药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
传达上级文件、通知、指示及有关会议精神,及时将对企业有影响的国家重大政策告知企业。
(二)组织研讨先进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理论,推行科学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国内外的参观、学习、交流活动;
总结和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三)开展GSP等有关医药质量管理规范的学习、培训和咨询、指导工作,为企业实施GSP等有关医药质量管理规范服务。
(四)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培训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及质量管理网络各成员,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五)举办企业交流活动,传递商品信息,推介新产品,各专业部开展信息终端交流,促进产销双方交流及营销工作。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质量问题的咨询活动,指导、协助企业通过创优、创名牌、达标、认证等。
(七)协助业务指导单位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辖区内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医疗机构等;
**辖区内保健品、化妆品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企业;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申请;
(四)在**辖区医药等健康相关产品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应持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相关合法证照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登记入册;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是理事单位的同时发给理事牌匾。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提议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出协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年标准)
常务副会长单位:
500元/年
副会长单位:
4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300元/年
理事单位:
200元/年
会员单位:
100元/年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通过。
(制订时要注意会员代表的代表性及规模)
第十七条每年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在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中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下设有药品专业部、医疗器械专业部、医疗机构专业部,保健食品专业部,化妆品专业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分别负责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药品专业部,由**地区药品企业构成,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构成;
医疗器械专业部,由**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构成;
医疗机构专业部,由**地区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医疗机构等构成;
化妆品专业部,由**地区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构成;
保健食品专业部,由**地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构成。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下设秘书处。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为兼职,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做到财务公开,专款专用,定期公布。
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及上岗资格的财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违法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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