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调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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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调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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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已发现的可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不够精细化,直接影响长远开采计划的宏观调控。
2、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够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矿产品的消费量增长较快,而矿产储量增长缓慢。
由于国家财政实际投入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在扣除特价上涨和其它社会性支出后,不仅没有较大增加,而且在逐年减少,地质勘查工作连年萎缩,新增矿产储量缓慢。
3、过于盲目乱挖滥采,资源面临不断枯竭
目前,基本上形成有矿就采的盲目开采格局。
缺乏科学的开采技术支撑指导和流水作业流程。
4、矿产资源合理优化利用有待提高,资源浪费较为严重
尽管我国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但不合理开发和资源高消耗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却极为严重。
尤其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合理的开发规划和科学的管理手段,生产技术及设备落后,粗放经营,资源回收率低,从而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破坏。
5、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
主要表现为重开采、轻治理相当严重。
矿产资源滥挖滥采,造成树木被砍伐、山体滑坡等现象,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
6、探矿和开采资格没有起到真正意义上的区分
由于矿产开采证需要省级职能部门审批,很多矿产企业根本没有开采证,只有探矿资格。
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以探带采”现象极其严重,直接影响矿产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破坏矿产植被等不良现象。
(二)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的负担率和实际负担率差异较大。
现阶段,资源税属于弱势税种,发展潜力不明显。
各级税务机关由于人力资源缺乏,经费不足,加上矿产资源多数分布在地处偏远的深山茂林中。
管理也就困难重重,漏洞不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称《扣缴办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扣缴办法》难以堵塞资源税征收管理上出现的漏洞。
按照《扣缴办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除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外)都要扣缴资源税,界定标准是“资源税管理证明”。
实际上原产地税务机关很难将已经征税的每一车或者每一批矿产品出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收购地税务机关也很难凭“资源税管理证明”鉴定每一车或者每一批矿产品已经缴纳了资源税。
原因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的征管力量不允许。
二是“资源税管理证明”没有办法监管多源头、多环节的收购,因为收购者手上持有“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就可以向其他生产单位收购同类未税矿产品。
3、矿产资源开采者纳税意识淡薄
一些矿山企业无证经营、违法开采时有发生。
甚至有的矿山企业搞游击战术,今天在这儿采几个月,明天在那儿采几个月。
有的纳税人,地税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缴也无济于事,上门主动申报更是对牛弹琴。
4、所得税征收不到位。
一些矿山企业往往认为自己的资源税都难以承担,又没有什么利润,因而对所得税不理不问,无法接受。
加上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权归国税征收。
从而使国、地税两家在一些矿山企业所得税征收权上有冲突现象,更导致企业对所得税的抵触情绪,从而造成所得税两家都管不到位,引起所得税严重流失。
5、以费挤税现象严重,地税占税费比重小。
据调查一个矿山企业应该向数十家单位上缴税费。
尤其是环保、安全监督局、矿产单位收费标准高,执法力度大。
而地税所占收缴税费比例偏低。
因而不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职能。
6、计税依据不规范,在实际征收中难以操作。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生产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都是以纳税人开采和生产的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标准,无论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多少应税产品,只要不销售,不自用,就不需要纳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只核算销售矿产品半成品的数量,至于开采过程中的原矿开采量就没有准确的核算依据。
而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根据纳税人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来计算的,原矿与成品矿产品数量相差较大,造成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计税数量,往往只是采用折合率等粗放手段进行估计,难以做到应收尽收,造成税收流失。
7、偷漏税现象严重,稽查办案数量少,威慑力不大。
矿产资源作为当地乡镇企业的重要支柱,牵涉到政府、安全、公安、工商等各部门的利益,各矿业主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税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常有相关单位来“说情”,仍存有“查到是你的,未查到是我的”的侥幸心理。
8、代扣代缴制度难以落实。
《资源税条例》及实施细则明文规定: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代扣代缴资源税。
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扣缴义务人扣缴不规范的现象还较普遍,具体表现为:
①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或拒绝履行扣缴义务;
②扣缴税款不按规定开具扣缴凭证或不按规定设置、保管扣缴税款帐簿;
③不及时申报扣缴税款或者拒不申报已扣税款等行为时有发生。
9、地税干部认识有待提高
有不少税务人员认为矿山企业资源税税源相对较小,其开采、生产地大部分处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灵,因此有些地税人员统统把它划为农村芝麻小税,对做好矿山企业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缺乏信心,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
10、采掘业主偷逃税款手段多样
一些采掘为主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管理,力求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想方设法与税务人员“周旋”,拒不提供真实情况,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11、部门间协作不力
政府出售资源开采权后,在资源开采权有效期内对其资源开采使用情况失去监督,造成资源税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控管。
工商、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等部门各行其是,未能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而工商部门有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有开采许可证、国税部门有销货发票,而地税部门没有相关控管票证,管理手段较弱,难以准确掌握企业的开采数量,难以合理确定税负,达不到对应税品目的有效征收,造成了资源税税源控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1、是依法治税的需要
2、是确保公平竞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谁开采使用矿产资源谁就应该向国家缴纳税款,通过征税,既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矿产资源优劣而造成的收入分配上的苦乐不均,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打造和谐社会。
确保各采掘业主公平竞争,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3、确保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需要
国有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用一点就少一点,因此,我们要切实保护和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做到合理开采,有效利用,充分提高它们的使用效率,贯彻有偿使用原则,自始至终地坚持谁开采谁交税,不能让国有资源无偿地被侵占和使用,发挥最大最高的价值。
4、是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由于矿产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因而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而且是一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一个国家特别是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的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我国今后逐步实现工业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保护和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针对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提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对策
(一)从政府角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1、加强矿情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对我国矿情的认识,增强全民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我们在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软”和“散”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在行政执法中转变观念,坚决贯彻“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对矿产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责。
3、运用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在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后,我们应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重点从要求全面持证开采转变到引导地区性的矿业开发服从并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需要上来,把矿产资源政策管理和矿产开发产业政策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4、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特别是要做好事前监督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监督,是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手段。
只有对矿产资源开发工作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才能保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
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方面,我们不仅要注意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监督和事后监督,更要注意事前监督,要防患于未然。
我们一定要把住发证关,把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利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以及不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办矿申请堵在合法采矿的范畴之外。
使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方针真正得到贯彻。
5、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是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核心任务。
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以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尤其要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中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规定,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执法力度,切实做到“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
对于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应依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一方面,要提高矿山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使得矿产资源浪费降低到最低程度,也是矿山企业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根本方法。
6、依靠科学技术,提高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水平
目前,我国矿业发展的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矿业管理还是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和综合利用水平方面都有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管理手段和方法上落后,国外矿业与其他先进行业一样早已进入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时代,而我国还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上。
我国矿产资源的综合回收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矿产资源总体消耗强度较高,资源二次利用水平低,个体采矿浪费和破坏问题严重。
依靠科技进步,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降低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消耗水平,实行开源和节流并举,是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途径。
7、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
矿业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矿业大国,面临的矿山环境问题十分广泛和严重,矿产开发诱发的地震、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十分普遍。
矿山选厂排放的废水、废石、尾矿,既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又污染了大片耕地和地下水资源;
冶炼厂废气造成空气污染并形成酸雨,既污染土地,又造成农、林、牧、渔业的大量经济损失,对人类的危害也极大。
为此,我们必须广泛、深入地宣传矿山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全体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复垦制度,对废石、尾矿实行二次开发和回收利用,加大对矿山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环境保护不合格的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对拒不执行改造的矿山企业处以罚款直到停产整顿。
对在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8、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矿种、重点矿区的征收管理,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目标责任,严防漏征和征而不报的现象发生,切实提高征收率,全面完成矿补费征收入库任务。
9、以严格年检为切入点,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对那些不按开采利用方案开采,不进行储量动态检测的,一律不予年检通过,责令其整改,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年检不通过的,特别是矿山储量已用完的企业,一律不予延续办证;
对于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又不进行储量动态监测的小矿和小企业,原则上要积极引导其进行整合,推进科学办矿、规模办矿,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程度;
不依法缴纳补偿费和资源税收的年检一律不予通过。
10、认真抓好储量利用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核查等三项基础调查论证工作,摸清资源家底,为矿产资源科学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11、加强地质找矿工作,加大地质勘查专项经费投资力度,按照“找新区、探深部、上专项”的思路,部署地质找矿任务。
(二)从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角度加强矿产资源
管理
1、征收管理宏观管理方面
(1)搞好矿产资源分布和数量的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取之有度”。
(2)尝试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发挥销售发票控税的作用
目前,收购或者使用矿产品的单位,大部分是需要填写销售发票的,由于国地税相互代征税款机制尚未健全,错失了对资源税的控管机会。
因此,建议委托国税部门在开具销售发票环节代征资源税。
(3)加强部门协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国税部门开出的矿产品销售发票、公安部门批出的炸药、工商部门批出的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出的开采证明等信息,都应建立共享机制,便于地税部门掌握资源的开采情况。
对一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由公安部门把关,先完税,后批出炸药。
(4)充分发挥稽查部门的职能作用。
在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中,将资源税的检查纳入工作重点。
对一些钉子户,应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清查。
(5)严格监管税收源头。
加强与政府、国税、国土资源局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彻底摸清我市范围内的应税矿产资源矿口的业主、经营地点、生产规模及销售渠道,并登记在册,完善税收管理的基础资料,督促其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对帐册健全的采矿点采取查帐征收的征收方式;
对帐册不健全的采矿点,按其采矿规模、用工人数、工人工资、炸药用量等作为依据进行核定征收。
(6)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和督促。
在思想上要求贯彻“抓大不放小”,重视资源税征管,加强日常巡查,加强同纳税人交流沟通。
并且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充分认识到资源税的征收潜力,从完整执行税法的高度强调做好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为切实做好这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7)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认知度。
注重税法宣传,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是规范此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必要前提。
在强化税法宣传的过程中,既要注重形势多样,又要做到把握重点,即把重点放在提高广大资源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觉依法纳税和代扣代缴的意识上。
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义务、责任、违章处罚以及具体实施操作步骤程序等内容的宣传上。
从而使每一位纳税人知法、懂法做到交明白税、放心税。
(8)强化日常管理,减少漏征漏管户。
①、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②、建立调查摸底制度
③加强纳税申报管理
。
(9)制定绩效考核,强化责任意识
为保证税款征收到位,进一步增强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每位税务干部尽量做到量化考核,并通过新颖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其主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
(10)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构造护税协税网络。
①与有审批采矿权的矿产局和特种物资公司加强沟通联系,较为全面地掌握采矿企业税源增减变化和分布情况以及炸药用量;
②与供电部门联系,了解各非煤矿山企业的用电度数;
③同航运部门和铁路部门联系,了解各非煤矿山企业外销数量;
④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了解采矿单位开具销售发票的情况,从产量的真实性方面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
⑤经常性地与公安部门联系,互通情况,沟通信息,取得公安部门的支持,最大限度地打击偷逃税款等现象。
通过与其他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税收环境,有效地保障资源税足额征收到位。
(11)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理顺税收秩序
税务稽查专司查处偷、逃、抗、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各级地税稽查部门不仅要对重点纳税对象进行专案稽查,而且还应加大对整个非煤矿山企业的专项稽查,以及扣缴义务人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杜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种种侥幸心理,促进依法纳税,理顺税收秩序。
(12)拓宽服务渠道,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转变观念,经常保持同纳税人的联系、交流、沟通,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以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
全面推行限时、延时、预约等便利服务措施,以及大力推行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纳税人自查、正确运用税收政策。
促进征纳双方的互动,以真诚的态度、热心的服务赢取纳税人的支持与理解。
全力打造“党政部门满意、社会各界满意、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型地税部门。
2、对各类矿产资源实行“源泉控管”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从源头杜绝税款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1)对石灰石、大理石开采业实行以炸药使用量控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对石灰石、大理石等分布均匀且杂质较少的矿产资源实行以炸药使用量进行核定征收。
同时通过委托公安机关在进行炸药审批时候进行代征,实行“先税后批”的原则。
通过做了大量的工作,从2007年5月起,在八步区和平桂管理区率先进行了通过委托八步公安分局和平桂公安分局进行在审批炸药环节进行代征,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每天代征税款均在一万元左右。
基本杜绝了石灰石和大理石的税款流失。
(2)对大理石加工企业进行以耗用电量控管
(3)对河砂开采业,在建筑用途上以建筑面积或体积进行控管
(4)对水泥生产企业,按生产每吨水泥所消耗的石灰石和粘土及其他资源两大类,定额计算应扣未扣资源税
(5)对建筑砖瓦实行耗用粘土进行控管。
(6)、对其他矿产资源,根据其生产和开采的特点,可以尝试以耗用电量、材料数量、炸药数量等方式进行核定征收,达到源泉控管,杜绝税款流失的目的。
(7)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矿产资源销售渠道必经的关键路段设置磅秤、量体器等设备,直接以重量、体积等条件进行最原始、准确、合理的方式进行矿产资源税收的征收。
总之,矿产资源是国土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源泉之一,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只有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才能更好地促进平桂管理区社会和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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