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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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成都市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12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2.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4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预警预防
3.1事故分级
3.2预警预防机制
3.3预警预防行动
4.信息报告
4.1报告程序和时限
4.2报告内容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响应程序
5.3现场处置
5.4通信
5.5信息发布
5.6应急结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救援物资保障
6.8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事故调查
7.3应急救援调查总结
8.宣传、培训和演练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监督检查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9.4名词术语解释
9.5预案解释部门
9.6预案实施时间
10.附录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成都市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成品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陆上石油、油气处理终端等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一般或重特大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
(2)超出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跨区(市)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灾难;
(4)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市安监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负责石油天然气开采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和共享,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
相结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监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市安监局设立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
市安监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调处、综合监督处、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建立与相关应急机构、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络;分析事故紧急状态和确定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和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上报事故情况并请求援助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
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日常工作;负责成都市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参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值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做好跟踪续报工作;保障市安监局内网、外网的畅通运行。
政策法规处职责:
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驻蓉中央媒体、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做好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协调处职责:
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
急救援。
综合监督处职责:
参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存、生产、经营和运输
(公路、水运、铁路、民航)过程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参与上述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监察支队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情况;查处隐患,严格执法;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查处。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职责:
负责彭州、出江应急救援中队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2.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2.1应急救援专家组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由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和发生事故企业的专家组成。
2.2.2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接受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当好参谋;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级别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有关部门(机构)
职责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区(市)县安监部门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比照市安监局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机
构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安监部门确定。
2.4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恶劣,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
3.1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3.1.1特大事故(Ⅰ级):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3.1.2重大事故(Ⅱ级):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3.1.3较大事故(Ⅲ级):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较大
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3.1.4一般事故(Ⅳ级):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3.2预警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石油天然气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市、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
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
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3)建立石油天然气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4)建立事故灾难评价、评估体系,对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成品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陆上石油、油气处理终端等要
实施重点监控。
(5)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
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
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石油天然气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3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信息确认后,要及时研究启动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Ⅳ级)时,市安监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
备工作。
4.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信息由事发地安监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成都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经统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
4.1报告程序和时限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市安监局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安监局报告。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2报告内容
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灾难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区(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5.2响应程序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进入响应程序。
市安监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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