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2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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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226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
(二)及答案解析1226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刘某是某非国有商业公司经理,因涉嫌收受贿赂被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员工李某和王某了解刘某受贿事实,现欲询问李某和王某,请问下列哪项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A.侦查人员在李某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了询问
B.侦查人员应王某要求在某咖啡厅对其进行了询问
C.侦查人员在公安局对王某进行了询问
D.侦查人员在李某和王某的员工宿舍对两人同时进行了询问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了询问证人的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选项A在证人所在单位询问,正确。
选项B在证人指定的地点询问,正确。
选项C正确,本案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当去公安机关询问。
选项D违反了分别询问证人的规则,错误。
第2题:
关于律师辩护权行使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______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B.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C.辩护人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辩护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可见,只有辩护律师才有权自行调取证据,非律师辩护人并没有自行调取证据的权力。
本题为选非题,选项C表述错误,当眩
第3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
C.甲是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伪证使本该胜诉的一方败诉,甲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D.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家属王某指使证人作伪证,王某的行为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A正确。
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定本罪。
但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别保护,《刑法》第285条并无情节严重的要求。
《刑法》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错误。
伪证罪的主体包括: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其他人指使、帮助证人作伪证的,有其独立的罪名。
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C错误。
甲的行为无罪,伪证罪发生的阶段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的证人作伪证的,原则上作无罪处理。
D错误。
证人自身作伪证的,成立伪证罪。
其他人指使、帮助证人作伪证的,有其独立的罪名。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成立妨害作证罪。
第4题:
某县公民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被该县人民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宣告后,陈某没有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被关押于监狱内执行。
半年后,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本院的案卷时,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则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______
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
B.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县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可以延长10个月
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而非“备案”,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故B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可见,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是“决定”不是“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D错误。
本题选B。
第5题:
关于送达的说法,正确的是:
______
A.直接送达并不一定要送给被送达人本人
B.委托送达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
C.邮寄送达除了挂号信以外,还可以采用EMS的方式
D.对于军人、服刑人员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如果收件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因此A选项正确。
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不能委托辩护律师,B选项错误。
邮寄送达只能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出,C选项错误。
对于军人、服刑人员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采用的是转交送达的方式,D选项错误。
第6题:
任某等人经常到某校周边抢劫,某日又假装摔倒,对骑车的学生周某实施敲诈,周某将此事告诉同学彭某,彭某非常生气,次日早周某邀彭某等9人一起上学,其间彭某揣匕首,表示见一个打一个。
路上遇到任某等人,任某让周某赔偿医药费,遭拒,后任某离去。
下午任某纠集9人到学校门口,遇见彭某,任某上前抓住彭的双肩,用膝盖连续猛顶彭某裆部,彭某剧痛,弯腰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任某连捅两刀,任某被送往医院后死亡。
关于彭某的行为,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防卫挑拨
D.假想防卫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题中,面对任某的行凶,彭某的人身安全处于非常紧迫的危险之下,彭某用匕首将任某刺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故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是错误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彭某携带匕首并表示要教训任某,但当第一次遇见任某,且任某继续提出无理要求时,彭某没有动手,表明他并没有防卫挑拨的意图,C选项是错误的。
另外,彭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假想防卫,D选项也是错误的。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第7题:
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
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的,成立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
行为人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选项B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C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选项D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据此可知,向亲戚吸收资金的,因为对象是特定的,不认为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8题:
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检察院是侦查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
选项C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注意这里是医师而非女医师。
选项D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9题: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即需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本罪。
本题中,杨某生产的假冒避孕药品是面粉与白糖混合物,人食用后不会危害到人体健康,因此,不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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