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
- 文档编号:1959831
- 上传时间:2022-10-25
- 格式:DOCX
- 页数:40
- 大小:53.32KB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
分析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存在问题及建议
供稿:
鞠慧 来源:
办税服务厅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2日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该政策对于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减轻双重征税起着利好作用。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一、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最新政策简介。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
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只允许抵扣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对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则不准扣除。
这是因为我国固定资产存量相当大,如果所有已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都允许抵扣,有可能使财政收入缺口过大,从而危及经济的正常运行。
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予抵扣,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策扭曲和逆向调节,造成企业之间不平等。
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从而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2、固定资产抵扣相应概念界定不明,造成抵扣模糊。
固定资产抵扣相应概念界定不明,造成抵扣模糊。
与固定资产抵扣有争议的相应概念有“动产还是不动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实际发生、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虽然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应文件作了规定,但解释并不十分清楚,各方理解不一,造成固定资产抵扣模糊。
如“动产还是不动产”概念界定。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并且给出了不动产的定义: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照此,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的一些以构筑物形式存在的大型设备,属于不动产。
但在固定资产国标分类上,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在动产的范畴内。
如电力企业中的输电线路、炼油生产企业中的储油罐、炼钢厂的熔炼炉等都在此列。
这些大型设备就构造而言属于动产,但其一经建成,又会形成土地附着物,十几年或永久不会移动,又符合不动产定义。
如果将上述资产按不动产对待,不允许企业抵扣,将会给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
3、容易带来抵扣混乱。
个别纳税人在新政策实施中想方设法打“擦边球”,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纳税人将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建筑、修缮房屋、在建工程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用于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纳税人将用于职工食堂、宿舍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混淆优惠与非优惠项目虚假抵扣。
纳税人将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外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购进货物,如老板及其家属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高档家用电器等变换开票名称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挂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虚假抵扣。
某个人购进的运输车辆,挂靠注册在某公司名下,汽车销售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该公司,该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五是虚增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目的,以虚构的固定资产购入来抵扣进项税额,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后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或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后以该一般纳税人名义开具的转手倒买增值税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
4、税收管理方面问题。
一是认证系统人机结合不科学。
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与购进原材料在同一张发票一并认证,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只能认证发票的真伪,而对当期认证发票中含有的购进其他非抵扣项目不能识别。
操作人员通过其他信息对发票内涵虽有疑义,但对其不该抵扣的具体金额、数量划分不开。
二是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不到位。
现行税收管理模式是充分建立在纳税人纳税遵从度较高前提之下,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正确,除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能实地核实外,主要靠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才能发现问题。
如果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就失去了控管。
三是税收政策宣传不及时到位。
在调查中发现,有10%的纳税人对税法宣传不满意,主要问题是对增值税转型后最新的法律、法规、新政策执行中的办税流程等信息不能及时了解,通过网络查询缺乏行业针对性。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1、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视财政税收状况分期抵扣。
存量固定资产投入到生产和流通领域长期使用,其价值尚未完全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
从公平角度讲,其所含增值税应与增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并抵扣,并彻底解决出口商品的增值税退税问题。
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顺利进行,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将存量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截止到2009年的折旧额得到净值,按照净值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期抵扣;第二种方案是将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分离出来,作为待扣税款先挂在账上,根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财政状况再分期消化。
我们可以视财政状况来选择处理方案,如果财政状况不太好,则采用第一种方案;反之,则采用第二种方案。
这既不影响增值税的彻底转型,又不会形成转型初期对财政的过渡冲击。
2、明确固定资产抵扣相关概念。
一是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以《固定资产分类》国标94版—2006修改版为准,在此范围内掌握执行。
与建筑物、构筑物验收不可分割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名义上的动产不能作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反,对于那些与不动产验收可以分割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是实际发生进行判断。
建议同时符合以下三方面,才可判断“实际发生”。
一是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二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固定资产已验收入库并安装可使用,与发票(增值税扣税凭证)内容相匹配并记入当月固定资产账册;三是确定了货款支付的实质内容。
税收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损失等情况。
3、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和使用环节的管理。
一是加强对实物和资金的核查,确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间,防止随意调节开票日期,将以前年度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当期新购申报抵扣税款;二是对固定资产红字发票核查,防止通过调换以前年度发票达到抵扣税款目的;三是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生产厂家、购货合同进行核对,核查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严防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品的购进申报抵扣税款。
做到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票物核对,账表核对。
主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辅导企业如实建立《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台账》,将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期、存放地、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在台账中逐一列明。
4、畅通政策反馈,加大处罚力度。
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广泛收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增值税转型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细化相关内容,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遵照执行,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能够执行到位,达到增值税转型政策改革的预期目标。
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每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征纳双方都有一个接受、理解的过程,对纳税人由于接受的信息不全面或者理解上的偏差产生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提醒服务等手段,促使纳税人改正错误;对于以各种方法恶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纳税人,通过税务稽查给予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促使纳税人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依法诚信纳税。
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新《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
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
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
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
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什么是无形资产?
什么是不动产?
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做了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不同的,会计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目。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机器,该机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固定资产 抵扣 增值税 有关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