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建筑重点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基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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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建筑重点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基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原则
S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seismic
protectionofbuildingconstructions
GB50223—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0月1日
1总则
1.0.1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设防类别和相应抗震设防原则,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原则。
1.0.2本原则合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1.0.3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行业原则,应遵守本原则划分原则。
本原则未列出有特殊规定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2术语
2.1.1抗震设防分类seismicfortificationcategoryforstructures
依照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也许导致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限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设防类别划分。
2.1.2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fortification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作为一种地区抗震设防根据地震烈度。
普通状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地震烈度。
2.1.3抗震设防原则seismicfortification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规定高低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使用功能重要性拟定。
3基本规定
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依照下列因素综合分析拟定:
1建筑破坏导致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大小。
2都市大小和地位、行业特点、工矿公司规模。
3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影响范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难易限度。
4建筑各区段重要性有明显不同步,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不同行业相似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后果和影响不同步,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似。
注:
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构造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某些、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某些。
3.0.2建筑应依照其使用功能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也许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普通建筑,丁类建筑应属子抗震次要建筑。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抗震设防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规定,其值应按批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拟定;抗震办法,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规定,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规定。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规定;抗震办法,普通状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规定,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规定;地基基本抗震办法,应符合关于规定。
对较小乙类建筑,当其构造改用抗震性能较好构造类型时,应容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规定采用抗震办法。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办法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规定。
4丁类建筑,普通状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规定;抗震办法应容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规定恰当减少,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减少。
3.0.4本原则仅列出重要行业甲、乙、丁类建筑和少数丙类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类似建筑,可按相近建筑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原则未列出建筑宜划为丙类建筑。
4抗震防灾建筑
4.0.1本章合用于都市和工矿公司与抗震防灾和救灾关于建筑。
4.0.2抗震防灾建筑应依照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4.0.3医疗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特等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大中都市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及县级市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乡镇重要医院住院部、医技楼,县级以上急救中心指挥、通信、运送系统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独立采、供血机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3工矿公司医疗建筑,可比照都市医疗建筑拟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4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4.0.5大中都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县级以上抗震防灾指挥中心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工矿公司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都市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拟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6疾病防止与控制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担研究、中试和存储剧毒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疾病防止与控制中心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县、县级市及以上疾病防止与控制中心重要建筑,除1款规定者,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基本设施建筑
5.1城乡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1.1本节合用于城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工矿公司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拟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1.2城乡和工矿公司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依照其使用功能、规模、修复难易限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其配套供电建筑,应与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相似。
5.1.3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县及县级市重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解决厂重要水解决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县及县级市污水干管(含合流),重要污水解决厂重要水解决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都市排涝泵站、城乡主干道立交处雨水泵房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1.5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县及县级市重要燃气厂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重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1.6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都市重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重要设施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2电力建筑
5.2.1本节合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乡供电设施。
5.2.2电力建筑应依照其直接影响都市和公司范畴及地震破坏导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3电力调度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乙类。
5.2.4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常规岛)、变电所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要维持正常供电重要电力设施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燃料供应设施。
2330kV及以上变电所和220kV及如下枢纽变电所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及以上换流站工程中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3供应20万人口以上规模城乡集中供热热电站重要发配电控制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不应中断通信设施通信调度建筑。
5.3交通运送建筑
5.3.1本节合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乡交通设施。
5.3.2交通运送系统生产建筑应依照其在交通运送线路中地位、修复难易限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3.3铁路建筑中,Ⅰ、Ⅱ级干线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铁路枢纽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工矿公司铁路专用线枢纽,可比照铁路干线枢纽拟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3.4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公路监控室以及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3.5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都市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济打捞等部门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3.6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重要干线机场中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3.7城乡交通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交通网络中占核心地位、承担交通量大大跨度桥应划为甲类;处在交通枢纽别的桥梁应划为乙类。
2都市轨道交通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4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1本节合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2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依照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畅通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其配套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相似;当甲类建筑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为乙类建筑。
5.4.3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际海缆登陆站、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电信枢纽(含卫星地球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大区中心和省中心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海缆登陆局,重要市话局(汇接局,承担重要通信任务和终局容量超过五万门局),卫星地球站,地区中心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县及县级市长途电信枢纽楼主机房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4.4广播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级、省级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构造塔高不不大于250m或钢构造塔高不不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中央级、省级别的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2中央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不大于200kW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中央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6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本章合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会展中心、教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公共建筑,应依照其人员密集限度、使用功能、规模、地震破坏所导致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6.0.3体育建筑中,使用规定为特级、甲级且规模分级为特大型、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6.0.4影剧院建筑中,大型电影院、剧场、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6.0.5商业建筑中,大型人流密集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当商业建筑与其她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拟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0.6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储国家一级文物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6.0.7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6.0.8教诲建筑中,人数较多幼儿园、小学低层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此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构造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规定采用抗震办法。
6.0.9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储剧毒生物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6.0.10高层建筑中,当构造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10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乙类。
6.0.11住宅、宿舍和公寓抗震设防类别可划为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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