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部分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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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部分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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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交单:
D/P:
经济贸易交易中付款方式的一种。
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进口索赔:
进口索赔一般是指货物自卖方交到买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他种种原因,使买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他损害,买方依其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
责任对象:
1、向卖方索赔2、向承运人索赔3、向保险公司索赔注意的问题:
(1)索赔证据
(2)索赔金额(3)索赔期限
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承担证明,也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一种契约,它具体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
常用的保险单证有:
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
商品包装:
是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品质和数量的一种手段。
基本作用:
保护商品,便于流通,方便消费,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促进使用价值的实现。
分类:
运输包装,销售包装,中性包装,定牌
装卸费:
装卸费是船舶在港内装卸货物而应支付的费用。
货物装卸费除按装卸费率表的规定计算外,对于在装卸搬运时需要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或按照货方、船方要求,需要进行捆、拆、加固、印标志等作业的货物,应以实际作业人数另按工时费率计费。
进行货物包装、缝包、拆包、倒包、捆包、过磅、定量、分标志、港外减载等作业,也需要按规定另行计收费用。
由港口工人开关舱口,则按规定计收开、关舱费。
外贸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
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主要形式:
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包销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寄售合同、易货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形式。
特点:
1.国际性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内容:
1.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包装等2.货物买卖的价格,通常包括货物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有时还规定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3.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等内容4.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的方式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商品的检验索赔和不可抗力与仲裁等事宜
品质:
商品品质亦称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
内在素质(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商品的外形)
FOB:
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FCA:
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CFR:
CFR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PT: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原产地证书:
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作用:
便于对进口货物确定不同的关税待遇、便于对进口货物实行数量管制、便于控制从特定国家的进口、是海关统计的依据
出口结汇:
出口结汇,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
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方式有三种:
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和定期结汇
贸易术语选择:
原则:
一、贯彻平等互利、多创汇、少用汇原则二、货物特性及运输条件三、考虑运价动态四、考虑运输方式五、考虑海上风险程度六、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的难易
术语风险划分:
EXW货交买方、FCA货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FAS货交船边、FOB越过船舷、CFR越过船舷、CIF越过船舷、CPT货交承运人、CIP货交承运人、DAF在指定地点货交买方、DES目的港船上货交买方、DEQ目的港码头货交买方、DDU指定地点货交买方、DDP指定地点货交买方
货物贸易国际条约:
通常简称为贸易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依据国际经济法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种类(内容不同):
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等。
法律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2、互惠待遇原则3、国民待遇原则
国际贸易惯例:
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主要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贸易术语变形:
FOB变形---
(一)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
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二)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三)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四)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CFR变形---
(一)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二)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三)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接)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四)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按此条件成交,船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CIF变形—
(一)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二)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三)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接)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在船舶不能*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四)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担负。
数量增减幅度:
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
规定方法:
1.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固定数量的机动幅度2.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重量计算:
1.毛重--凡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低值商品)2.净重--凡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
【净重=毛重-皮重】(计算包装重量:
按实际皮重计算、按平均皮重计算、按习惯皮重计算、按约定皮重计算)3.公量--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1)公量=商品干净量×(1十公定回潮率)
(2)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4.理论重量--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5.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中性包装:
是指商品和内外均无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无牌中性包装,有牌中性包装)
已装船提单:
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制定轮船后所签发的提单
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是班轮公司为运输货物而向货主收取的费用计价标准:
1.基本运费(按货物重量计算、按货物体积或容积、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按商品价格、按货物件数、由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2.附加费(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直航附加费、转航附加费、港口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货币附加费、绕航附加费)3.计算公式附加费为绝对值时:
班轮运费=运费吨×等级运费率+附加费附加费是百分比时:
班轮运费=运费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百分比)
“仓至仓”条款:
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海损:
海上运输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船舶或货物的任何损失分类:
①按损失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和费用损失②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③按损失负担关系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海上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各自负担的损失原因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②为了单方面的安全采取的措施;③货物的自然特性
共同海损:
船舶和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应受到补偿,由船、货等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二者区别:
共同海损的起因是人为有意识造成的,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要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
合同有效成立: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生效。
条件: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定要求
期货保值:
买期保值、卖期保值
信用证特点:
是一种银行信用,是一种自足的文件,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检验规定:
检验和衡量进出口商品某些指标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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