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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课程结课论文
题目:
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及发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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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结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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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
摘要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
出口信用保险对一国的对外贸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企业获得融资便利等。
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
因此,为实现科技兴贸的计划目标,借鉴国际经验,探讨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关键词:
出口信用保险现状发展思考
目录
1引言………………………………………1
2.出口信用保险分析……………………………………………………Y
2.1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2.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Y
3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发展建议………………………………………………
1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对一国的对外贸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企业获得融资便利等。
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
因此,为实现科技兴贸的计划目标,借鉴国际经验,探讨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2出口信用保险分析
2.1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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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ExportCredit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
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
出口信用保险
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
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
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
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企业为防范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
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
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
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
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
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2.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未发展起来的。
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
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
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
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
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如老客户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则没有必要进行投保。
统保方式不被出口商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没有和对外贸易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有了近20年的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
1999年当年的承保金额比1989年增长了213倍,年增长速度达到46.9%。
即便如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
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经过这2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大陆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11月,大陆出口信用保险金额约24亿美元,从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成立到2009年底,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4880亿美元。
中国大陆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信保一家经营。
保险按付款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险又分为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六种。
中长期险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三种。
2007年,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额占一般贸易总额的7%。
而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贸易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12%。
数据显示,2012年前三季度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047.5亿美元,同比增长27.3%,是同期外贸出口增幅的3.7倍。
3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发展建议
1、企业外贸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从经营者到业务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
企业内部应制定一套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对信用等级较低、出口规模较大或新发展的客户,规定必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避免只出口而不顾收汇,从而在制度上给予保证。
2、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
外贸行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日本的许多大公司每年都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其国外客户的资信,他们的指导思想是,无论合作伙伴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有可能存在信用风险。
尤其世界经济正处于世界性的企业重组的大转变时期,既加强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出口企业规避出口信用风险的较好选择。
3.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改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加强立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
拓展承保方式,改变单一统保局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单一,保险费相对较高,使得外贸企业很难接受这样的承保方式;保险额较低,那些高风险的外贸企业又处于无处投保的状况,难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
因此,人们应充分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验,改变传统的承保方式,扩大承保范围,调整费率标准。
对外贸易主体资格局限性较大,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1999年以前,中国企业外贸经营权限制较死,造成投保主体缺位,出口信用保险也因此发展极为缓慢。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逐步放宽,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
结论
出口信用保险是继续以政策性保险的方式来发展,还是考虑到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趋势,走私有化发展的道路,抑或是把二者相结合.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把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开办下去,只是要针对现存的问题作出一定的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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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刘滢,金汉光;外贸出口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及其管理[J];财贸研究;2005年01期
〔c〕赵苑达;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动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02期
〔d〕范柏乃;发展高技术产业贸易政策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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