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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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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
篇一:
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这二者之间的关联
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这二者之间的关联
到TRIps协定下将知识产权直接纳入国际贸易的管理范围,国际社会已经明确地将这种关联法律化了。
一、国际贸易客体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日益丰富
国际贸易客体指的是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对象,一般理解包括三种基本客体,一是有形货物,二是服务,三是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这三类客体的混合交易。
例如,包含有技术转让、商标许可的成套设备买卖;在技术转让中出现的核心部件买卖;特许协议中的商标、商业外观、技术许可,关键设备的销售等等。
传统的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占主导,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所占比重较少。
而货物贸易中,其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成分没有受到关注。
现代国际贸易建立的基础是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化。
经济全球化指通过商品、服务、技术和资本不断加快的跨境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存状态。
它是国家之间经济一体化的一个过程,其结果是一个全球性市场或单一世界市场的出现[1]。
经济全球化包括生产、市场、竞争、技术、企业和产业的全球化[2]。
知识的经济化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利化的知识日益普遍,知识产权在量上呈现快速的增长,这可以从近几十年来专利和商标的增长速度上得到反映;二是这种权利化知识的商业应用日益广泛和密集。
例如,在我国企业在各国所涉及的DVD侵权案中,仅持有DVD专利的6c或3c联盟在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共有近3000项专利,“中国企业出口一台售价32美元的DVD只能赚取1美元利润,而交给国外企业的专利费用却高达60%。
”[3]另据统计,在1985年,在世界范围内每10亿美元的gDp产值中大约有22件商标,而到了20XX年这个比率升到了37.6个,反映了单位gDp中商标保护的密集度有较大升高[4]。
二、国际贸易中获得知识产权
通过国际贸易行为产生一定的知识产权权利主要体现在商标权方面,也包括商业外观(tradedress)方面的权利。
从商标权利的取得方面来看,《巴黎公约》或《TRIps协定》对商标权的取得方法没有做出统一规定,授予商标权的条件就由各国依其本国法确定。
按现有各国立法,商标取得有三种制度:
⑴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最先注册的人,各国大多采用这一原则。
⑵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注册只起到确认和保障权利的作用,使用是注册商标的前提。
只有美国、菲律宾采用这一原则。
1988年修正后的《兰哈姆法》修正为,申请人有在贸易中使用的“意图”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⑶混合原则,即通过注册或使用均可取得商标权。
商业外观(tradedress)是商标之外的一种商业外观标识,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但并不需要进行注册或申请即可得到保护,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或误导。
三、知识产权本身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对象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InternationalTrad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指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对象的跨国贸易。
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在不断提高,其贸易量也在不断增加,其增长速度已大于世界贸易总量。
据wIpo的统计显示,世界各国间所进行的主要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证贸易的交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1995年增长到2500亿美元,2000年突破6500亿美元,平均不到5年就翻一番[7]。
四、国际贸易中日益重视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分为国家和企业的两个层次。
目前,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内容之一,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般包含的内容是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等几个方面,对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进行全面布置。
按照国家战略的要求,还可以制定地区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等。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通过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和运用能力,来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其中包括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8]。
在具体实施制度上,有的国家(如美国)还
采取将贸易与知识保护进行挂钩的战略。
现代企业也注意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指企业为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与手段。
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要考虑和决定在哪些国家取得知识产权,如何取得具有比较好的效益(例如以主要市场作为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区);在进入国际市场前,还要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检索以防止和避免侵权,等等。
日本企业在这方面做得是比较成功的,例如,日本企业在初期注意专利技术的引进,然后进行消化和再创新,围绕国外专利创造出许多小专利(日本人称之为“肉末申请”),覆盖该技术各方面的最小细节,使国外的基础性、关键性专利技术在与其竞争中丧失发展的动力和空间,从而使自己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贸易发展的相关性
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是有关联的。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理论和实践证明,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贸易有促进作用。
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市场支配力效应(marketpowereffect),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给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更大的市场支配力,由此他可以通过限制供应(出口)来提高价格;二是市场扩张效应(marketexpansioneffect),因为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以有效地减少仿冒产品,由此知识产权权利人为满足市场需求而扩大出口。
美国学者smith认为,弱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权利人向该国的出口,因为他会认为向这些国家的出口会增加自己的产品被仿冒的可能性[9]。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国际贸易管制的重点
在TRIps协定之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管制制度最初是一项国内法上的制度,并且以美国的做法为代表,这方面主要就是“337条款”和“301条款”。
按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后经过《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多次修改,仍称“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管辖与进口产品有关的一切违反知识产权法的案件,并有权没收或销毁这些产品。
“301条款”指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设立的一种使美国企业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受到保护的一种制度,依该条款,美国贸易代表(usTR)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对那些对美国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报复措施。
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海关依据的是《海关条例》(customsregulation)。
据此,美国海关有权扣留相关知识产权侵权商品,也有权没收向美国进口的假冒商标的商品及盗版作品。
TRIps协定后,各国根据协定的规定相继建立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海关保护制度。
我国1994年和20XX年《对外贸易法》中没有有关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在20XX年修订后,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作为第五章。
相关内容是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包括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的相关内容。
篇二:
浅谈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浅谈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及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凸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矛盾与冲突加剧,国际市场及利益分配格局发生改变。
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是中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重要课题。
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本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技术和资金的引进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一、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及文学艺术等研究领域内,主要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从广义上而言,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下列几个客体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和标志,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从狭义上理解,知识产权仅仅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并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外国的法律保护。
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外国人如何在我国取得知识产权和我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所根据的法律是哪个。
另一方面,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有关法律方面的保护。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国际保护、涉外保护,还包括边境保护。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一)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日益渗透到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
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领域急剧扩大,贸易额急剧增长。
据统计,世界知识产权贸易额从1993年的380多亿美元增长到20XX年的3000多亿美元,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与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及其保护与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的关系日益密切。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主要内容鉴于国际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越来越多,发达国家为了利用知识产权争夺资源与市场,极力推动将知识产权纳入wTo体系。
wTo签署的TRIps协议,与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共同成为wTo主要制度内容。
TRIps协议对七类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标准,并要求成员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低于协议标准,禁止各成员方对条款作出任何保留。
TRIps协议使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该协议将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准则和处理国际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渗透到各国的对外贸易
1.知识产权保护在发达国家贸易政策中的渗透
随着发达国家知识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其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
发达国家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一方面加强国内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将其渗透到贸易政策中。
如美国综合贸易法案的“301条款”与关税法的“337条款”已成为美国对外贸易法最为引人注目的制度。
2.知识产权保护在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中的渗透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的差距尤为明显。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生产与贸易成本大幅度提高,市场减少。
随着TRIps协议的诞生,使发展中国家别无选择。
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这种挑战,不得不在国内以及对外贸易政策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目前,国际市场上假冒侵权产品猖獗,据估计,全球每年假冒侵权商品的价值超过6000亿美元,相
当于世界贸易总额的7%。
假冒侵权产品的贸易,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经济的发展、政府的管理和世界的安全。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助于维护和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保护权利拥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二)有助于增加知识产权贸易与中间品贸易量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知识产权贸易。
知识产权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知识产权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有直接关系。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知识产权敏感产品及中间品的贸易。
知识产权敏感产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产品中特别重要以及技术易被模仿的产品,中间品是指用于生产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产品。
因此,发展中国家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促进发达国家中间品的出口。
(三)易于形成贸易壁垒并增加贸易争端
知识产权壁垒主要表现为边境措施与临时措施的滥用、贸易“内部化”、特别立法、其他技术要求等,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
随着知识产权贸易的迅速增长,国家/地区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不断增多。
自1995年1月1日起,截至20XX年10月16日,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要求进行磋商的案件总共为268件。
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争端共有19件,占比为7.1%,见表1。
表1wTo知识产权争端数目统计
(四)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趋势更加明显
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直处于“中心-外围”的状态,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后,虽然从长远来看可能对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有利,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垄断优势以
及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贸易利益的重新配置,两极分化趋势将更加明显。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使国际贸易不等价交换现象进一步加剧。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产品市场总体上处于萎缩。
再次,知识产权保护与标准结合,成为利益分配的工具。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壁垒已经成为遏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成为一种控制产业链、遏制竞争对手的工具,使得产业利益分配朝先行的跨国公司倾斜,两极分化进一步加剧。
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一)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
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
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二)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
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三)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
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的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在司法方面,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审判庭。
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大部分企业的还是比较淡薄,没有引起各个企业的重视。
中国不少企业还不懂得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确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
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距。
因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
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
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四)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
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确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大概占到40%左右,而所占比例最少的是发明创造方面的专利,仅占27%。
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见表2。
篇三:
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其应对
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其应对
[关键词]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今国际贸易中货值较高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往往伴随有技术贸易。
作为国际技术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保护自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之下,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断规范与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
它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其技术内容主要包括:
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商标。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在我国,按照《外贸法》的定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并列构成三大类贸易形式。
而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贸易的关系十分密切,因为技术贸易的标的物往往就是知识产权。
并且签订的技术贸易合同必须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否则将不享有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与现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越发重要的推动作用。
而与智力成果保护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自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国际贸易领域,gATT将其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议题,并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
TRIps协定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新的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准则,对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投资与各国相关国内立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被认为是对传统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突破。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有利于刺激对技术研究和发展的投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扩散。
但从宏观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知识传播的成本,而政府希望知识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向社会传播,从而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
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其进行无限制的保护,而是要在知识产权人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这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来实现,而具体如何平衡,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与国际经济贸易环境。
因此,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在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上也会有较大的差异。
1.发达国家: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随着知识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以及高科技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很大,而且在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都比发展中国家占有更多的优势。
因此发达国家在其对外贸易交往中更多的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发达国家一方面加强国内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将其渗透到贸易政策中。
如美国制定了专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特殊301条款”;欧共体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政策,保留采取单边行动的权利;日本早在20XX年就正式宣布把“知识产权立国”作为基本国策,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
发达国家已直接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了。
2.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的差距尤为明显。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生产与贸易成本大幅度提高,市场减少。
随着TRIps协议的诞生,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这种挑战,不得不在国内以及对外贸易政策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如中国提出的鼓励创新、鼓励和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软件产品出口,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都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中已开始体现。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国际技术贸易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关系到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进而对发展科学技术鼓励发明创造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正当且应该的。
适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助于维护和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保护权利拥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但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发达国家多为先进技术的输出方(:
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发达国家具有优势的技术贸易出口利益。
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其制定国际条约协定时的强势影响,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实际上,部分发达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升为一种非关税壁垒,它扭曲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阻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阻碍了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是很不利的。
TRIps协定的签署,为各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共同的法律框架,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方向,也对发达国家发起知识产权调查制定了一定的纪律约束,遏制了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的不利于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单边贸易措施,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四、中国相应的对策建议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影响到国际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
由于对国际技术贸易活动规则缺乏了解和深入分析,对其中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程序性知之甚少,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类无形资产大量流失。
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漠视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规则。
以上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规范和发展。
为了改善我国投资环境、降低交易费用、保护技术受让双方的利益、促进国际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规范与改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1.加强宏观管理,完善配套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适应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和特点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与产业政策、科技战略、可持续发展、国际竞争、人才战略等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2.增强我国企业和全社会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企业应当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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