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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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研究
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是干部工作民主化进程中必须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问题,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关键性问题。
报告从三个方面对规范干部选任初始提名问题做出相关论述,通过阐述规范初始提名的重要性,分析现行初始提名方法的利弊,综合提出对初始提名问题的五点粗浅建议,得出以下结论:
只有不断创新,大胆实践,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才能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进一步推动干部选拔任用民主化进程。
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础环节。
为了认真落实好相关政策,努力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增加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的民主、将提名决策权如何前移等难题。
我们在深入研读各种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总结各地方对初始提名问题改革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和探索,形成了综合调研报告。
一、规范初始提名工作的重要性
干部选拔任用前的提名动议,虽然在《干部任用条例》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选人用人的起始环节,也是最需要发扬民主的重要环节。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有利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2002年7月中共中央正式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等程序做出严格的规定。
几年来,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干部任用条例》的内容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各级党委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的《条例》意识、大局意识、标准意识、纪律意识已经得到了明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这一点通过每年度的《干部任用条例》检查也已明显地反映出来。
虽然《干部任用条例》在提名环节也提出了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等规定,但是关于如何完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科学合理地规范初始提名权,使干部推荐提名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章可循,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思考、探索和规范。
同时,这也是深入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所规定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具体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迫切需要。
二是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以便进一步发挥党委其他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群众的作用。
规范初始提名工作,就是要通过扩大民主方向,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真正落实群众“四权”。
这里的“群众”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并不是特指领导之外的普通干部群众,而应该是指除各级党委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直接管理干部选任的干部之外的所有干部群众,是与干部选任工作中能够选人的“少数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规范干部初始提名就是要充分发扬“集中”的优势,而又有效地防止“集中过分”带来的问题。
目前,全国部分地区试行的将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引入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就是一种有效的探索和尝试,采取这一办法,可以让全委会全体成员直接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扩大了党内民主,发挥了全委会成员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
同时,将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权扩大到全委会的所有成员,还有利于增强全委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可以有效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
三是有利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干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用人权的关键所在。
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是地方党委及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干部职责的基本内容,是有效行使用人权的保证。
但如果不规范运作,就很容易失去制约,产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通过规范初始提名程序,如实行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既可以使地方党委书记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确定参考人员名单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又受到了全委会成员民主提名时的合理制约,能够有效防止干部问题上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防止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二、现行初始提名方法的利弊分析
目前,干部选拔初始提名的产生渠道主要有两条:
地区和市直部门的副职以从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干部中产生为主;地区和市直部门的正职以从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副职中产生及通过干部交流为主。
干部选拔初始提名的产生方式主要是以民主推荐结果为重要依据。
具体方法是:
组织部门先到空额单位组织民主推荐,再综合民主推荐情况、日常掌握情况及实绩考核结果确定推荐对象,最后由书记办公会提名考察对象,一般为等额提名。
现行的几种初始提名方式有五种,即组织提名,领导干部个人提名,会议民主投票推荐提名,个别谈话推荐提名和个人自荐提名。
领导干部个人提名实质上是以领导推荐为主,有它的可取性。
由于领导平时工作中接触干部较多、较广,对干部的了解相对全面、准确一些。
因此,如果能客观推荐干部,是合理的,有利于选准人。
但实际操作时,这种形式常常变形、走样,搀杂了过多的人情、利益关系,容易引发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时对组织部门正常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一定的困扰。
会议民主投票推荐提名则是目前广泛采取的一种较为科学的初始提名方式,较好的体现了群众公论的原则。
因为干部怎么样,群众最有发言权。
但目前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有局限,往往只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中进行,若单位人数较多,结果相对客观;若单位人数较少,则结果就不足以反映真实情况。
个人自荐提名拓宽了选人用人的视野,自古就有很多名将、名士毛遂自荐的佳话,但现在却常常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作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挡箭牌。
其他推荐形式也是各有利弊,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再一一列举。
总的来说,初始提名中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制度性缺陷。
(一)主体不明确,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到位。
虽然《条例》规定: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但实际操作中,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的书面推荐材料少之又少,而通过民主推荐提名的人选多为主要领导人意图的体现。
这种初始提名的不明确性和复杂性必然导致提名主体不明确,提名责任难以追究。
(二)程序不规范,操作的随意性较大。
《条例》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党委有了人选意向,在让组织部去履行程序,或由书记办公会推出人选后,让组织部直接考察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
事实上,不论采取何种推荐方式,初始提名权始终掌握在少数领导手中,始终是“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
正是由于现行的初始提名方法不尽科学、程序不尽规范,直接影响选任干部质量的提升,也是干部选拔工作中屡屡出现问题的症结所在。
三、对干部选任初始提名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初始提名的认识与参与度。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尽快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提高参与初始提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强化思想教育,做好干部群众初始提名的正确引导,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个人主义思想,自觉从大局和对党、对干部本人负责的角度出发,坚决抵制不良的小团体活动和不正常的拉票行为,负责地向组织推荐人选,促进初始提名的积极意义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充分落实。
三是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增强干部群众参与民主推荐的自觉性。
民主推荐中的感情票、印象票、猜测票、随意票和弃权票的存在,一方面,说明民主推荐工作还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干部群众的素质状况,为此必须要继续加强对《条例》内容进行大力宣传,增强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民主推荐干部,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应认真负责地参加推荐工作。
(二)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应该也必须要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必然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着力提高民主集中的本领,加强民主作风建设,养成善于发扬民主、充分发扬民主的习惯;一定要自觉创造让党员讲真话的政治环境,疏通各种民主渠道;一定要自觉克服“唯上不唯下,唯名不唯实”,热衷于形式主义、命令主义等官僚作风,真正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以便使党员和组织的意愿、主张得到充分表达,使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还要善于集中、多谋善断。
善于集中,不是按“一把手”的个人意志办事,而是按集体讨论后形成的正确意见办事;不是简单地把大家的意见罗列出来,而是加以分析综合,形成系统的意见。
二是严格按《条例》选拔任用干部。
《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抓紧完善并落实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对选拔任用干部不按规定办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增强主动监督的意识,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把对执行《条例》情况监督的关口前移。
三是执行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有效运用。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有利于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走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有利于拓宽识人选人视野,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拔人才;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广大干部的进取精神;有利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加强群众监督,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要拓宽干部选拔视野,就得打破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从各种束缚中解脱出来,进一步解放思想。
彻底打破干部、工人,农民的“身份框框”,党与非党干部的“政治框框”,学历高低的“文凭框框”,资历深浅的“辈分框框”,要不惟身份看素质,不惟年龄看本领,不惟文凭看水平,不惟资历看能力。
同时,不断引入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围绕规范初始提名工作,探索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创新是工作不竭的动力和源泉。
在规范初始提名工作中,一是探索实行全委会委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
此制度适用于提名地区和重要职能部门的正职干部。
岗位空缺时,先由组织部门综合单位民主推荐和干部日常考察结果,每个岗位提出两名以上参考人选名单;再由组织部门将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和参考人选名单等基本情况,提交全委会委员,委员既可以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参考人选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署名另外推荐他人;最后,组织部根据单位民主推荐情况和全委会委员民主提名情况,综合分析,提名考察对象,向常委会汇报考察方案,同时报告民主提名结果。
这样,既使书记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确定参考人员名单的过程同步中得到体现,又受到全委会委员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约,能够有效防止用干部问题上少数人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把提名上的失误控制在最小程度。
二是推行空岗预告制。
在民主推荐之前,应该对所有拟选任的岗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任职资格和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提前向群众公开,民主推荐和测评结果也适度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充分的信息量。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即在推荐提名过程同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首推提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被推荐提名人选拔使用后,发现提拔前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的;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明知干部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规定,以个人意愿强行通过推荐的;其他原因造成推荐不当,产生严重后果的。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后果轻重、损失程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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